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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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周政[2011]79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四部委《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周口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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