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的公告[1]
2012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2012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注:1、采用委托银行划款的定期定额户需在三、六、九、十二月的8日前将应纳税款存入税款预储账户,逾期需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
2、营业税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国税附税及实行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印花税,征期同营业税。
3、金融业(银行)的营业税按季申报。
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1)特殊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取得所得应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
(2)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5、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届时通知为准。
征管处
2011年12月19日。
征期日历(2012)

关于2012年征期执行时间的通知征科便函【2011】2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市局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见附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的原则。
为便于各分局、各处室及早合理安排申报和征收等有关工作,我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同市地税局征管处共同整理了2012年•常用征期日历‣(见附件二),现发送给你们,请安排好2012年各征期时间。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
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
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2012年2月)序号报表名称页码1 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2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83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124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155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186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227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258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79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3710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811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4312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4713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4814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5015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5216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5417 附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5718 附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5819 附表十二(3)《购销表》6020 附表十二(4)《劳务表》6121 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6222 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6323 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6424 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6625 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6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72附报资料附表二(1)补充资料76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9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81 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82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利润总额计算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3 营业税金及附加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7 资产减值损失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 投资收益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13 三、利润总额(10+11-1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16 其中:不征税收入17 免税收入18 减计收入19 减、免税项目所得20 加计扣除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应纳税额计算26 税率(25%)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30 应纳税额(27-28-29)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附列资料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42 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深圳)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操作指南一、汇算清缴范围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12年汇算清缴时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截止日期2013年5月31日三、汇算清缴内容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深圳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详细操作详见附件一)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浙江地税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201:2012年01月18日201202:2012年02月15日201203:2012年03月15日201204:2012年04月18日201205:2012年05月15日201206:2012年06月15日201207:2012年07月16日201208:2012年08月15日201209:2012年09月17日201210:2012年10月22日201211:2012年11月15日201212:2012年12月17日注: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申报期为每年3月31日
年度结算一般在次年3月31日前(含社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次年的5月31日前
浙江国税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201:增值税1月18日;企业所得税1月18日
201202:增值税2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3:增值税3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4:增值税4月18日;企业所得税4月18日
201205:增值税5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6:增值税6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7:增值税7月16日;企业所得税7月16日
201208:增值税8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9:增值税9月17日;企业所得税——
201210:增值税10月22日;企业所得税10月22日
201211:增值税11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12:增值税12月17日;企业所得税——
注:国税一般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利息个税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2012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费的申报和缴款期限通告如下:一、凡属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按月、季、年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纳税(费)申报及缴纳期限统一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缴纳税(费)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不按月(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另行明确。
以后年份各月(季)申报缴纳具体期限,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上级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三、长沙市地税部门2012 年按月征收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见附件)。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长沙市地方各税(费)申报缴纳期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 4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5号)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2012年度部分月份各税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3日元旦放假调休。
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
至1月18日;
二、2012年4月2日至4日清明节放假调休。
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201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
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四、其他各月份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不做调整。
五、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根据以上放假调休期限同时顺延,国地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时间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