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资格证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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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一、教师资格证的概述及意义教师资格证是由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用于评定个人是否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取得教师资格证对于从事教师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还能够增加教师的就业竞争力。

二、教师资格证的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任务,明确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教师资格证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职务聘任、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教师资格证的申领和评定提供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定义了教师资格证的种类和申领条件,规定了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明确了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和续期手续等。

三、教师资格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1. 申领条件- 本科及以上学历;- 师范类专业毕业或取得师范类专业学历;-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经历。

2. 申领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教育和职业资格证明等;- 参加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等;- 资格审定和颁发证书。

四、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和续期办法1. 有效期- 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

2. 续期办法- 在有效期届满前,教师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要求,方可申请续期;- 经续期审查合格后,教师可获得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使用1. 管理机构- 教师资格证的管理机构为各省级教育部门。

2. 证书使用- 教师可凭教师资格证参加教师招聘、编制聘用、职称评审等活动;- 教师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教师资格证,不得超越自己的岗位职责。

六、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改革与发展1. 考试内容的改革- 教师资格证考试逐渐从知识型考试向素质型考试转变,注重考查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2. 考试形式的创新- 引入多种考试形式,如案例分析、综合素质面试等,以全面评价教师的综合素质。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点整理 超详细[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点整理 超详细[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点整理超详细[法律法规]第一章绪论1. 教育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 教育法规的特点:1.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功能:1. 具有引导作用2. 评价作用3. 教育作用4. 保障作用3.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有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 宪法2. 教育法律(a. 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b.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3.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命名方式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学位暂行实施办法》)4. 教育行政规章:由行政部门制定(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5.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3. 高等教育法4. 社会教育法6.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1.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 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 其他规定7.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

结构: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3要素组成。

分类:1. (按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分: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 (按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高校教师资格证法学考试重点

高校教师资格证法学考试重点

法学1教育法学概念: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边缘性(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综合性(在教育法学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4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5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

7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要是指第二层含义,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8依法治教的概念: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9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对教师专业能力的一种认证制度,教师在申请教师资格证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考试和资格审核。

其中,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的一大重点内容,涉及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执业资格、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针对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的重难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的普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等。

其中,教育的普及性原则要求国家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教育权利,保障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性原则强调教育应该公平对待每个人,不论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背景;民主性原则要求教育的管理和决策应该充分参与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等相关方;科学性原则强调教育要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为基础,追求教育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教育执业资格教育执业资格是指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合法资格。

我国的教育执业资格有多个层次,包括教师资格证、高级教师资格证、中学教师资格证等。

教师资格证是最基础的教师执业资格,考取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进入教师队伍的门槛。

在申请教师资格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教育经历和考试成绩等条件。

三、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是教育法律法规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我国教育法规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受到尊重的权利等。

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应该保障学生的权益,如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等。

对于违反学生权益的行为,教师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四、学校管理与教师职责学校管理是教育法律法规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学校管理涉及到学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教职员工的聘用与管理等方面。

教师作为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特定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的成长。

同时,教师还应该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学生管理、纪律管理等。

教师资质考试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梳理与备考要点

教师资质考试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梳理与备考要点

教师资质考试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梳理与备考要点教师资质考试是每位教育工作者都要面临的一道门槛。

其中,教育法学作为考试的一部分,对于教师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对教育法学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备考要点,以帮助考生顺利通过教师资质考试。

一、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概念、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内容。

1. 教育法的基本概念:教育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规范教育活动,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益原则、法治原则等。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对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实行平等保障;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在教育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公益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要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法治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3. 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教育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法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它规范了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同时,教育法与行政法、民法也有着协调的关系,比如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教育合同的法律效力等。

二、教育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学的知识点还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熟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教育的质量保证等内容。

2.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义务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义务教育的保障等内容。

3. 《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职业教育的组织和管理、职业教育的质量保证等内容。

三、备考要点在备考教育法学知识点时,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系统学习:教育法学的知识点涉及较多,考生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的教材和教辅资料,掌握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重点法律法规考点100条

教师资格证重点法律法规考点100条

教师资格证重点法律法规考点100条本文为大家划出教师资格证笔试法律法规模块各科各章节重要考点。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等。

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学术活动权)3)管理学生权(指导评定学生权)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学生的权利1)受教育权2)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3)人格尊严权;(4)隐私权。

3)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教育法》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共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2)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3)教育基本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4)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5)法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2)教师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验证教师专业素质和能力的重要证书,取得教师资格证对于教师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而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也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难点。

在本文中,将对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难点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必备的基本知识,它包括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等内容。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仅可以帮助教师规范自己的行为,还可以避免教育纠纷的发生,提高教学的质量。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考试内容教育法律法规的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教育法主要包括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施行等方面的内容;教育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了我国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教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了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考试重点在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考试中,重点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教育行政法规的职责和权利、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应该着重学习和掌握这些重点内容,并通过刷题和模拟考试来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备考方法1. 阅读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书籍和教材,了解基本知识和概念;2.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教育法律法规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3. 多做教育法律法规的练习题和模拟试题,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能力;4. 参加教育法律法规的培训班和讲座,了解新的政策和法规。

五、教育法律法规的应用实践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通过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更重要的是将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教师还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筑牢师德师风的基石。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和性质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公法、私法和违法三个主要分支。

其中,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律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是国家制定、公布和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根据法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4.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包括生效、适用和解释三个方面。

法律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时点和适用方法。

5. 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一种基本国家制度。

法治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治国、公正平等、公开透明、有法必依、法无悬殊等。

6.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法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逻辑法和统计法等。

这些方法可以用于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的概念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宪法的内容包括国体、国家机构、国家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的原则包括民主、法治、平等、权利保障、人民主权等。

3. 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指对现行宪法的部分或全部条文进行修订。

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条件是由宪法本身和法律明确规定的。

4.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宪法解释权属于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5. 宪法的保护宪法的保护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背书和监督机制、宪法责任制度等。

这些保护措施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三、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一种特殊法律学科。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定、犯罪和刑罚必须相适应、举证责任和证据存在、犯错和刑罚的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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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教育法学概念: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边缘性(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综合性(在教育法学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4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5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

7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要是指第二层含义,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8依法治教的概念: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9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有利于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11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教育分权制国家适当集权,不断扩大国家中央立法主体的教育立法权限;而教育集权制国家适当分权,授予地方立法主体更多的教育立法权)。

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在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的新形势下,教育法不断向社会各个部门渗透;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拓展,不仅调整纵向的具有隶属或管理性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在保证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的前提下,注重教育行政相对方的主动性、自主性,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其更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教育程序加以规范的,需要教育程序法的完善)。

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受控权理论的影响,国外教育法制监督不仅针对教育行政相对方进行监督管理,更看重对国家教育权力行使的监督,以协调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

12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13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14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15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16教育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根据其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18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的主体有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体之间严格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要尊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民主和学术民主。

19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0教育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参加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活动,主体的权利要受国家权力的某些限制和干预。

21教育法的特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国家主导性;政策导向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2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者、受教育者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3教育法律关系特点: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受国家意志主导;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2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关系中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2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慧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26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7教育法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28教育法渊源的种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判例法(在当代中国大陆,有判例,但无判例法);学理(学说)。

29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还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即教育行政法。

30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评价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

(2)社会作用: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31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32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33教育法遵守的条件:法律的可遵守性、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34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35教育法律监督的要素: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都是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教育法律监督的对象,也就是教育法律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在我国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教育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内容(内容广泛,范围同教育法律的涵盖面相适应)。

36教育法律责任:广义上包括两方面: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7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38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39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特定性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即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

多样性是指高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2)损害时间、地点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40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41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42教师权益救济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提出申诉(书面形式),受理申诉,处理申诉。

(2)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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