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公告(告知未知利害关系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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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海事诉讼文书)
(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文件。
(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簿或类似文件;
(5)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6)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内容为另页)
填表须知
1、此表应在起诉或答辩时由发生海事事故的当事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按各船的实际情况及设备如实逐项填写,如有伪造将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封面)
原(被)告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填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调查表封面内容占一页)
海事事故发生情况和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庭审工作的规定(试行)-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庭审工作的规定(试行)-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庭审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庭审工作的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坚持“独立、中立、平等、公正、公开、公平、统一、透明”的审判理念,全面加强和改进庭审工作,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法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庭审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基本依据,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基础上,通过举证、质证和对争点初步辩论的过程,审核认定当事人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并据此查清事实,判明责任,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判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庭审的全赶程要做到公开透明、严守中立、程序严谨、语言规范、有诉必裁、有证必认。

第三条庭审工作主要分为九个阶段,承办法官要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安排好庭审工作:1.接收案件后的工作:初步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弄清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熟悉相关的法律,理顺法律关系,理清庭审思路。

2.庭前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交换,同时对证据的原件、原物进行核对;在对证据分类、编号的基础上,逐一明确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明确在开庭前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并确定举证时限,是否有证人出庭,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进行鉴定、评估等;确定开庭时间和法庭调查的主要范围。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布置法庭,安排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就座,保证庭审秩序及法庭的庄重严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

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

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渔业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前言中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根据相关双边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在合作国家管辖海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入渔合作。

2003年,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首次发布《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提出相应管理要求。

2017年,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为促进远洋渔业持续规范有序发展,编制《“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并在规划中将远洋渔业定位为战略性产业,“是建设‘海洋强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为适应国际规则,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责任,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新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在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和保障下,截至2019年底,我国拥有合法远洋渔业企业178家,批准作业的远洋渔船2701艘,其中公海作业渔船1589艘1,总产量220万吨以上,船队规模和总产量均跃居世界前列,远洋渔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远洋渔业大国。

2与此同时,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式和产业发展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从国际形势上看,公海渔业基本全部纳入区域渔业组织管理范围,我国目前加入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入渔国日益重视渔业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和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渔业活动成为国际共识。

从国内形式看,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亟待转型升级,安全生产和涉外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

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当事人】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当事人-个人】洪建龙【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命兴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月琴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命兴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月琴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命兴林月琴【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洪建龙【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书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海督察〔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海督察〔2024〕55号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 202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4年6月5日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海事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发布海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

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复议机关共同开展海事行政应诉工作,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由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的举证。

经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由受理复议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应诉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部门或者承担执法督察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以下统称执法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应诉方案、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出庭、行政应诉、履行生效裁判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答复的通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答复的通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答复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书面答复的通知(2000年2月20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为了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申诉难”的问题。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法院接访申诉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申诉的原则。

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登记后,三日内转立案庭(告申庭)进行审查,不得拒之门外,不得丢失或漏转当事人的申诉材料。

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卷审查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五日内予以复查立案。

并向当事人发《复查立案通知书》;认为申诉无理或申诉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不符合申诉复查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五日内向当事人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便上一级法院依照逐级申诉的程序审查受理。

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同时,办案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三、对未经原审法院复查,当事人直接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申诉案件。

省高院经审查其申诉理由,认为有必要立案复查的,直接向原审法院发交办函,原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并按要求限期报告复查结果;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确认申诉无理的,则向原审法院发《立案转办函》,由原审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

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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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
(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
( ) 海法限字第 号
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名称):
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设立基金事项)。

根据申请人__________提供的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单,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作为与该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
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来源:/ws/detail14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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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公告(告知未知利害关系人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 海事法院
公告
(告知未知利害关系人用)
(___ )___ 海法限字第
本院于_____ 年____ 月___ 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 __________ 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 申请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设立基金事项)。

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月—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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