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

合集下载

浅析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确定

浅析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确定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 S t
{ 占 金 I } I
29 ( ) 0. 下 01 0
炭析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确定
郑正行
摘 要
于广 学
一般 来说 , 与不动 产登记 行为 具有 法律 上利 害关 系的公 民、 法人或者 其他 组织对 登记行 为 不服 的 , 以作为原告起 可
订镇土转 字 (0 6 2 2号 国有土 地使 用权转 让 合同 , 定宁波 吉 2 0) 0 约
系 的的 当事人 , 也有 人主 张只要 公 民、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认 为登
尔法 电子仪 器仪表 有 限公 司将坐 落 于宁 波市 镇海 区河 头 乡长 胜 记 行为侵 犯 了其合 法权益 就有 资格 作为 原告起诉 。
屋所 有权证 书时 , 告与案 外人 宁波吉尔法 电子仪器仪 表有限 公 济 。另外 , 维 护不动 产交 易安 全 的角 度来 看 , 原 从 不动产 随着 时间 司尚未签订 土地使用 权转让 协议 , 原告 宁波市镇 海宏飞 电子元件 的推 移 , 权利状 况可 因各 种 民事法律 事实 不断发 生变化 , 其 如果 厂 与该具体 行政行 为无法律 上利 害关 系, 不具有 提起行 政诉讼 的 允许之 后 的权 利受 让者之 外的人 随意提 起诉讼 , 要求撤销不 动产 原 告主体 资格 , 民法 院应裁 定驳 回起诉 。另一种 观点 认为 , 人 李 登记 行为 , 使不 动产 买受 人权 利造成 损害 , 将 不利于 不动产 的市
本 案 中, 原告通过 国有 土地使 用权转 让合 同受让 原归案外 人
宁波 吉尔法 电子仪 器仪表 有限 公司使用 的土地后 , 才发现其 依法

刍议房屋异议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刍议房屋异议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人又愿意通过异议登记 、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 , 更应 当予 以适 当鼓 励 。
三、 利害关 系人 的主要 类型
可撤 销 而丧失 物 权 的真 正 物权 人 。例 如 , 在一 宗 不 动 产买 卖过 程 中 , 出卖 人 甲和买受 人 乙之 间的
买卖合 同因存在欺诈而被撤销 , 但是不动产 已经
接 申请异议登记。 目前存 有 争议 的利 害关 系人 主要有 四类 : 一 是相邻关系人, 比如张某与邻居李某发生矛盾 , 到 登记机构反映李某的房屋部分为违章建筑,并以
请人是否具有提起异议登记主体资格的前提条 件。“ 利害关系” 是 申请人 自身的利害关系 , 即能 够提起异议登记的人 , 必须是受侵害本人 , 申请
其房屋影响 自己通风采光为由申请对其房屋进行 人 不 能 以 国家 、 他人 、 公 共 利 益 受 到 损 害为 由提 异议登记 ; 再如楼上下邻居, 楼下开饭店影响楼上 起异议登记 , 故“ 侵犯其合法权益 ” , 即成为界定 居民休息 ,楼上住户认为楼下房屋规划用途应为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 “ 利害关系” 既包括 “ 办公” , 实际登记为“ 商用” 有误 , 申请提出异议登 直接的, 也包括间接 的。“ 利害关系” 是一种已经 记。 二是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人 , 如房屋买卖合 或者必将形成的利害关 系。 判断 申请人与登记行 同 中约定 1 5日内办理转 移登记 手续 , 出卖人 未按 为是否 有利 害 关 系 , 应 审查 异议 登记 申请 人 所 主 合同履行 , 买受人能否提出异议登记。 三是租赁关
房屋异议登记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 出的, 即 使登记错误 , 如果与原登记没有利害关系 , 也不 能提出申请 。 实践中在房屋登记物权关系人 的认

20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20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简析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成为了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是指委托他人代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过程。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身份证明和查询事由。

委托代理查询是一种授权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代理人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取相应的信息。

1. 委托书的准备:委托人需要准备一份书面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查询权利和范围,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机构。

2. 身份证明的提交: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合法性。

3. 查询事由的说明:委托代理人需要在委托书中说明查询的具体事由,以便登记机构审核。

在完成上述流程后,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1. 提高查询效率:通过委托代理查询,委托人可以将查询工作交给专业的代理人员来完成,能够提高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

2. 保护个人隐私:对于一些不愿意暴露自己身份的人来说,通过委托代理查询可以保护个人隐私。

3. 保护权利人利益:委托代理查询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防止权益受到损害。

1. 确认代理人的资质:委托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应该确认对方的资质和代理查询的能力,确保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能力。

2. 定期跟进查询进展:委托人应该定期跟进代理查询的进展情况,确保代理人按时按要求完成查询工作。

3. 注意查询范围和目的:委托人应该在委托书中明确查询范围和查询目的,避免超出授权范围和目的。

4. 法律风险预防:委托人在进行委托代理查询时,应该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法律风险。

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委托代理查询将会更加便捷和高效。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并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办法,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这些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他们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查询、复制。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以上仅是简要介绍,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阅读该办法全文。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

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

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日本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

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义。

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

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

四是登记公示主义。

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

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

明显本条取向第二种模式,仍然偏重于国家干预管理的色彩。

个人倾向对抗要件主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规定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薄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

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

核心提示:不动产(房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每位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这些方面都做了哪些规定?这是每位公民最关注、也最迫切想了解的。

本文拟对不动产的部分规定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登记生效制度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购买房屋,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房屋才算属于你的。

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乙。

乙付款后,没有及时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甲又把房屋卖给了丁,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丙的名下。

这时,尽管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乙也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子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就属于丙而不再属于乙。

2.异议登记制度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异议登记制度是为登记异议人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它保全的是物权请求权。

比如,甲乙共同购买某房屋,购买后甲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乙发现后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如果甲不同意更正,乙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但是登记机关一旦进行异议登记,乙就要在法定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当然,如果乙的异议登记错误,给甲造成了损失,甲也可以要求乙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由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对利用(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或释义,对其如何准确认定以及如何框定其利用范围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面临的实务难题。

由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内涵或外延有不同理解,因而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利用申请被拒、利用范围受限或所谓的利害关系人越权利用的现象,使得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遭侵害或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被泄露,进而导致行政赔偿或刑事追责。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罗列出利害关系人的种类及其利用范围。

但该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对外利用的实际操作仍有未尽之处。

为此,本文建议国家应对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概念定义或释义并框定其利用范围等,以充分发挥物权登记的公示作用,提高不动产登记资料合理利用效能,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着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概述
利害关系人作为一个专用法律术语,在国家现行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均有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都未明确规定各自所称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概念,让行政执法主体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与全面把握。

本文认为就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而言,可作如下定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影响或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人。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最大利用范围应视利害关系程度来框定。

二、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分类管理
为厘清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种类,便于实务操作,有必要对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进行分类管理。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分为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和不动产间接利害关系人两大类。

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一般而言,其也是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即其获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时,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其就持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更正登记;而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其就持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是理所当然的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因为其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必须先行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相关记载或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进行确认并作为首要证据。

不动产间接利害关系人是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人。

但当其获知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所反映的权属状况或所记载的事项已影响其合法权益时,其可能会去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而成为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

三、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具体分类
不动产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主要分为:
1.对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相关权利归属状况持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
权利人。

例如其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某不动产权利人系采用造假、冒充等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其供证据证明某不动产权利人系暂时代其登记后却拒不配合转为登记在其名下的等。

2.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相关状况或事项与实际不符,导致损害自己利益的人。

例如其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某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等内容与其不动产相关记载内容重复,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其在某不动产上的查封或异议的内容有误等。

3.提供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受理某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证明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间接利害关系人可主要分为:
1.不动产继承人。

指有证据证明的不动产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身份关系证明的不动产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2.不动产婚姻关系人。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不动产可能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婚姻关系证明的另一方。

3.不动产交易当事人。

指有证据证明与某不动产具有买卖、互换、赠与关系的当事人。

4.不动产相邻关系人。

本文特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产生利害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

《物权法》已对相邻关系设专章规定。

不动产相邻关系人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非不动产登记利害关系人,例如在实践中,常见不动产相邻关系人因其邻居家中无人,不知何故竟然漏水渗透至其家中而造成损失,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和相关证明,申请查询其邻居手机号码或联系方式以立即催促其邻居紧急处理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口头告知。

5.不动产承租人。

一般是指进行过房屋租赁备案的房屋承租人。

主要涉及其承租房屋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用范围
利害关系人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特殊利用主体,对其利用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相关的登记簿记载信息或原始登记凭证。

至于利害关系人可否仅以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为条件申请查询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记录(即俗称的“以人查房”),本文认为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推断,不动产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与不动产婚姻关系人提供与权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应当可以查询,其中不动产婚姻关系人的查询显示结果应以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节点为限。

因为不动产法定继承人与不动产婚姻关系人作为核心的间接利害关系人,其与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可能会有利害关系,触及不动产权利将来或真正的归属问题,如不让其查询,则已侵害其知情权,或会导致其相关合法权益由此而未能得到切实保障,进而引发行政诉讼。

五、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用服务原则
随着将来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逐步落实,加上因出现新的多样化的不动产登记主客体或会产生新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新问题、新情况。

为此,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对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遵循以下服务原则:
1.合理原则。

对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也不应刻意缩小,应限定在合法合理范围内。

例如不直接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债权债务与其他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视为利害关系人。

2.审慎原则。

既要满足利害关系人的利用需求,又要保护对应权利人的隐私。

对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应审慎审核,防止欺诈与越权利用。

3.保密原则。

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军事以及其他保密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