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之刑法十二
公选干部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

公选干部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 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 犯罪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刑罚。
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 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 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 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 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2.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 的本质特征;②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 施的具体行为;③应受到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法律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者互相联系, 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 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 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 法等。
(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 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事业单位招考法律知识点(十二)

事业单位招考法律知识点(十二)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新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死刑新规定:1.分类: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3.排除适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4.死缓后果:(1)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5.限制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附加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
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谭O?鸨匦胍杂Φ被蛘咭丫?视眯谭N?疤崽跫??绻?淮嬖谡飧銮疤崽跫??谭O?鹁臀薮犹钙稹?/P>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
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超过追诉时效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撒回告诉等。
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第二节时效一、时效的概念(一)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刑法专题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刑法专题2012-7-6 20:10 阅读(0)赞转载分享评论复制地址编辑上一篇| 下一篇:事业单位...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1.【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A选项正确。
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2.【答案】B。
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
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
故正确答案为B。
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备考之刑法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备考之刑法中政中政解析:第二节刑法一、刑法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客体通常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刑法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真题回顾】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A.社会危害性 B.罚当其罪性 C.刑事违法性 D.严重社会危害性二、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一、刑法知识1.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2.刑法的作用是什么?刑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2)惩罚犯罪行为,让犯罪者得到法律制裁;(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4)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治安的维护。
3.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为之。
4.刑法中的最低刑和最高刑是什么?最低刑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中的最低刑期;最高刑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中的最高刑期。
5.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犯罪间隔期满后的犯罪行为即为累犯。
6.什么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实施具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身体完整性的行为。
7.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情势,故意实施行为致人死亡;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犯罪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发生了可预料的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合同法知识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表达意思达成的,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2)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中应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有偿性:合同一般要求当事人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形式给予对方一定的回报;(4)法定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3.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要由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2)合同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3)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劳动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5)借款合同;(6)保险合同;(7)婚姻合同。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总结

生产劳动和积极教育的方式
监狱内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 过3年 (3-2-3)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 超过1年 (1-6-1)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但总和刑期 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
终身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 缓期2年执 行
人民法院执行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重大立功 累犯;教唆不四、缓刑
第八章 刑罚的消灭
一、减刑、假释
二、追诉时效
第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危险方法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事故犯罪
第十一章 经济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注:本讲走私不再有死刑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并且具有偷逃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司法解释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2)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这种走私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非法集资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二章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第十三章 财产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二、抢劫罪
三、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第十四章 侵害生命、健康类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四、强奸罪、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猥亵儿童罪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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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行测:利用关键句速解片段阅读
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247829051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一般分两个阶段,一是笔试,二是面试。
笔试一般会考《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
公共基础知识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涵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历史、时事、哲学理论等等内容。
后者和公考的《行测》基本一样,一般只是题量与题型难度有差别。
另外还会有一定的专业课目考试。
专业考试是视各岗位的需要而定,没有统一。
面试有结构化面试,有些也会采用无领导小组。
具体以各单位发布公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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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
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
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2)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二十年。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十五年,甚至超过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3)有期徒刑的执行。
《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
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