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分行贷审会议事规则

ⅩⅩ银行分行贷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审查审议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是信贷项目的审议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项目起智力支持、信息支撑和权力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委通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对信贷项目进行民主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行使民主表决的权利。
审议和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贷审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
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不担任贷审委委员。
第六条贷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暂空缺),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
贷审委其余委员均为个人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贷审委会议,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出席。
第七条贷审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行党委决定;贷审委个人委员主要由计划信贷、客户业务、财会信息等相关部门推荐,人员不够时,也可从其他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行党委批准确定。
第八条贷审委个人委员须从事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贷审委员人数原则上为10人(含)以上。
第三章贷审委职责第十条贷审委主要职责:(一)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有关规定;(二)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办理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信贷授权有关规定相符;(三)审查审议信贷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四)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五)负责指导贷审委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是贷审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办主任和副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贷审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贷审会的筹备工作;(二)负责贷审会的记录工作;(三)负责对贷审会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和公布工作;(四)负责有权审批人和贷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42号颁布日期:2002-03-19 执行日期:200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各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运作情况,总行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四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和协调下级行贷审会工作。
第五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形式的本、外币信贷业务和公开统一授信、可循环使用信用、贷款承诺函;(二)审议超本行审批权限,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报请上级行审批的上述事项;(三)审议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特别授权、内部授信、特别授信及其他信贷特别事项;(四)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五)审议经本行贷审会审议通过、行长批准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六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投标保函;(二)100%外汇质押的人民币贷款业务;(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承兑、贷款;(四)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贷款;(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六)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七)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短期信贷业务;(八)扶贫到户贷款;(九)总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审会运作程序,有效提高贷审会防范风险和化解大额信用风险的水平,促进本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信贷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章程、相关制度,以及《银监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审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本行行长室领导下的信贷业务经营决策的议事机构,对全辖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本行行长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信贷决策负总责,贷审会主任委员负直接决策责任。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事项。
(二)依据相关制度和调查论证结果对自然人、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确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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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评审委员会议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机制,规范信贷与增信评审议事制度,提高评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与增信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二条公司信贷与增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党组领导下的信贷与增信业务决策议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党组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包含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公司总经理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信贷与基金增信业务的副总为副主任。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评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党组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部和基金事业部分别负责评审委员会与其业务相关的会前准备、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条由专人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内容作出会议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名并对所议事项负责。
第六条工作任务和职责(一)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政策、信贷与增信业务发展战略、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和优良客户标准,信贷与增信业务管理。
(二)审议和确定项目信贷资金计划、信贷资产质量归类、信贷与增信业务风险与控制措施、信贷与增信方式。
(三)审议和确定贷款利率与增信费率。
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与增信形式、风险状况、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费率合理确定,评定优良客户的优惠费率。
(四)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审议批准公司的新增信贷与增信业务种类。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贷款与增信后检查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各项信贷与增信业务。
(八)审议和批准认为有必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
某银行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银行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贷款审批与经营工作质量和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审贷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决策议事机构,以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本行经营权限内审批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其他综合授信等。
(二)审议本行经营权限内审批的对外贷款承诺函。
(三)审议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特别授权、特别授信以及其他信贷特别事项。
(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类信贷事项。
二、本行审贷委员会共设五位委员。
本行审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其他委员4名,分别由风险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财务管理与营业部负责人等担任。
审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三、为提高信贷决策效率,对于以本行存单申请的质押贷款,20万元(含)以下贷款及50万元内屡收屡放的客户贷款、转贷、我行签发的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其他低风险业务,经各级办理后报审贷会备案。
特殊情况下,经审贷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启动审贷会“绿色通道”,办理时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审贷会成员的签字同意并经主任委员签批后可予先行办理,待后报审贷会备案。
四、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并签发评审决议。
五、我行审贷会议采用记名投票制。
审贷会议参会委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结合经济金融形势,从风险控制、法律、财务、技术、市场、行业等多个角度审视业务风险,从而对该笔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作出自己独立的负责任的判断(即: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并在投票时作出是否同意该笔业务的意见,同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并予署名。
投票不赞成的,必须在投票表上简要说明不赞成的理由。
(一)出席审贷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当场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不得会后补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的事项视为审议可行。
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各类授信申报事项。
贷审会议事规则1

**农商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工程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审批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待审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实行分级集体审批审批制度。
第三条分级集体审批是根据**农商行机构设置情况分级设立贷款审批机构,有其审批机构成员集体审批信贷业务,基层行社设立贷款审批小组,总行和四个一级支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审批是指**农商行授权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审批信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四条总行贷审会职责(一)集体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及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及事项;(三)指导和协调各级支行贷款审批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总行贷审会审议范围(一)审批超过授权支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批**农商行制定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政策制度、操作规程、文件通知等;(三)审议经贷审会讨论通过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情况;(四)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贷审会组织机构第六条**农商行总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贷审会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总行贷审会应由5-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第七条信贷部门负责人、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作为贷审会成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没有表决权,董事长视情况可列席参加总行贷审会。
第四章贷款审查提交第八条**农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受理的信贷业务依规进行独立审查。
**农商行对信贷管理部在受理、审查环节,授予以下权利:(一)对受理的信贷业务,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受理或直接作退回处理:1.资料不齐,整理不规范;2.客户属国家限制性行业;3.跨区域信贷业务,贷款用途超过经营范围或违法违规;4.项目贷款客户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复、环评报告、项目可行性,未要求进行内外部评审;5.客户或担保单位未取得农商行评级授信,或评级未达到农商行准入标准的;客户或担保单位评级授信过期,用信超过最高授信的;6.客户或担保单位存在违约等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抵押物权属不清、存在重大瑕疵的;7.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信贷安全的问题。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条审贷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1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1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五条审贷会职责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6、审议项目贷款;7、审议银团贷款;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1、2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审贷会会议的召集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
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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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贷审会是本外币信贷业务审查机构。
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信贷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7人或9人。
其中:主任委员1名,委员6名或8名。
第四条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风险管理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根据本行授权授信审批制度,对超过审贷中心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统一由贷审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贷审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位。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
第七条贷审会上由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介绍有关信贷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委员须按国家经济、经营政策和贷款通则,认真负责地审查每笔信贷业务,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第九条贷审会委员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可要求相关信贷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查。
第十条贷审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或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
表决时,委员不得弃权,持“不同意”意见的委员应注明主要理由。
被审议对象有3票(含)以上不同意者不能通过。
第十一条贷审会同意的信贷业务,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贷审会否定的信贷业务,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行长同意可复议。
第十二条贷审会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三条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