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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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6号为进一步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按照自身需求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理念,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一、请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按保险利益是否确定,可以分为传统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传统寿险的保险利益事先确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但超出利益保证的收益则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而定;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收益保证,投资回报完全有赖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因此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最高。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

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

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二、请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

其中家庭经济责任指的是在投保人发生不幸的时候,为了使其家庭成员生活不受太大影响所需要的金额,例如家庭日常开支、贷款余额、父母赡养费用等;紧急预备金,主要是针对疾病和意外,包括住院费用、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子女教育规划,主要是孩子需要使用教育金的时间和数额;养老规划,主要是退休后日常生活费用的期望。

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相关保险可以为父母、配偶等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和养老储备,同时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渤海保险宁波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一切为了消费者”主题,加快实施“三三行动”,进一步推动我省政保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书面征求各省级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现就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是浙江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政府公共管理和经济民生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行业积极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决策部署,把政保合作作为保险创新的重要内容,借政策之势拓展行业新的发展空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意识不够、存在短视行为,以及少数相关部门对商业保险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出现了低价争抢业务、服务不到位、中途退出合作等一系列现象,因此主动规范和引导保险业务与政保合作是当前的一次积极而重要的工作。

全行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规范政保合作业务,维护市场秩序。

二、明确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的政保合作业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保险机构参与,有财政支持或其他政策扶持,关系到经济民生并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保险项目。

开展政保合作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主动衔接,积极参与。

全行业要主动寻求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把政保合作业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新的契机,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参与,慎重而有效地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产险省级分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控能力,提升产险公司集中管理和抗风险水平,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汇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因业务量、技术和系统等问题影响集中工作进度的,必须及时汇报沟通,以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三、请各单位将本公司“十大集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已经实现集中的公司上报已有的集中文件和制度。

联系人:王奇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附件: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浙江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产险公司内控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现就推动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监管推动、系统改造、技术应用、制度完善,推进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方面,涉及业务核保、出单网点、配件核价、案件调度、核损核赔、预算审批、财务支付、营销人员、电子档案、关键岗位等十个关键环节,实施省级公司集中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20
•【文号】保监筹建[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
(保监筹建〔2014〕9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成立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江苏开源钢管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电子仪表工业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

拟任董事长王锡林,拟任总经理冯乃宪。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
理。

三、你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

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14年2月20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李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李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李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94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审理法官】周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李娴;徐良策;杭州哲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李娴徐良策杭州哲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娴徐良策【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杭州哲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绍明、仝泽强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绍明、仝泽强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绍明、仝泽强【代理律所】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被告】李娴;徐良策;杭州哲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李娴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鉴定意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李娴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李娴提供的户口本显示其所在户为居民家庭户,其提供的国家统计局网站下载的城乡分类代码数据,明确标识了李娴户籍所在地长生居委会对应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11,而111表示的为主城区,故李娴的残疾赔偿金应以城镇标准计算。

上诉人人寿财险临安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黄华兵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2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黄华兵等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29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黄华兵等同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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