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_0
人大代表工作内容

人大代表职责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等。
四、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扶贫帮困等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活动小组、人大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徇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地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同5-10名选民(或者户)保持经常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长或镇人大主席团反映,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上级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六、代表小组长应当经常了解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代表也应当主动向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长汇报这方面的情况。
人大主席团职责一、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
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
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
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
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
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月日上午点。
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
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9.04.04•【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4.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等;义务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人大代表的任期是五年,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故而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比较高的,若不加以抑制,会引起民愤事件的发生,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
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
但是,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
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1、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1.立法权: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2.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3.任免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第二项即人大代表表决的职权.当然,按照代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人大代表的“权力”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职权.主要是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进行集体表决行使职权.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或部分行使的职权. 具体体现在八方面一是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这里要把人大和人大代表区分开来.人大职权是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是人大这个集体的权利.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是每一个人大代表个体的权利.人大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集体,两者权利不同.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监督权,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1、修订前:没有规定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该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次修改,分别在年月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五章,条。
第一章,总则,共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
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共条。
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条。
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条。
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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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
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
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
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
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
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月日上午点。
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
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