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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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地方人大机关设立四十年来,人大机关公文逐渐规范,特别是 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更加科学统一,较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服务。

但随着人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更加完善,特别是 2012 年 7 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地方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规范。

一、关于两种特有的文种与《条例》相比,“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办法》规定的人大机关特有的文种。

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与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关于“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等公文的制作,《立法法》进行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对制定和批准“条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这些特殊的规定与《办法》中公文办理程序并不完全一致。

同时,这种文种独立性不强,在公布时必须与“命令”、“公告”等组合使用才能生效。

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机关公文形成的主体必须是机关法人,机关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体式。

人大代表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代表人大机关法人。

正因为如此,《条例》也没有把宪法赋予公民在履行批评和建议权利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视作公文。

同时,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版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版记等区别于其他类型文书的特定标志组成。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不符合上述规范。

由此可见,“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不适合按公文处理,可以配合其他文种使用运行,并不会降低它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行文原则和行文关系关于行文原则。

①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不宜向下行文,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它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doc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doc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什么区别?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长期以来,由于对议案和建议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各地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一比较,以便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笔者认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以下七个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凡属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处理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等,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是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解释案,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是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和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无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

而代表建议的内容则相对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指向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的指向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

三、办理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人大代表从各方收集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案,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案,提高代表建议案办理质量,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要成立承办机构,同时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工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实效。

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办理件,认真组织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到本单位,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的,应当及时安排接洽,上门征求代表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并答复代表,并明确办理时限;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建议得到解决后及时向代表予以通报;确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民法院办理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作的规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作,进⼀步提⾼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录清单逐⼀进⾏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完全不属于⼈民法院⼯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部分内容不属于⼈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协商调整。

第五条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的情况,于调整⼯作完成后⼀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

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起三⽇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交办。

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作提出要求。

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

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

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

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

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

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

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字体:⼤中⼩】【2009-9-6】【编辑:han】【关闭】⼈⼤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执⾏代表职务,是代表⼈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使国家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作,是⾏使代表职权、履⾏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好⼈⼤代表必须具备的⼀门履职业务。

因此,我们⼈⼤代表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在1982年以前,⼈⼤代表在⼈民代表⼤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统称为⼤会提案。

那时,⼤量的提案实际上主要是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本级⼈民代表⼤会的职务范围,⼈民代表⼤会也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定,只能转交有关⽅⾯研究处理。

因此,从六届全国⼈⼤第⼀次会议开始,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将提案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不再只采⽤⼤会提案这⼀名称和形式。

⼈⼤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性质,它不是⼀般的个⼈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项重要职权。

对此,法律作了⼗分明确的规定,地⽅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10⼈以上联名,乡级⼈民代表⼤会代表5⼈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向本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务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案。

”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常委会党组关于进⼀步发挥全国⼈⼤代表作⽤,加强全国⼈⼤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意见》,即中发〔2005〕9号⽂件,明确提出改进代表议案⼯作,提⾼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完善有关⼯作制度,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

浅析人代会上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处理

浅析人代会上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处理

武春(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

多年的实践表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联名提议案以及人大主席团如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在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创新。

一、议案的含义(一)不同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释义关于议案的解释1995年出版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中,称“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2006年对此书进行了修订,把“讨论”改为“审议”,议案被解释为“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地方组织法中与议案关联的用词是“审议”而不是“讨论”。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笔者认为,把“讨论”改为“审议”,是为了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表述一致。

从另一个角度讲,审议不仅包含了讨论,还有审查评议之意,议案由讨论改为审议,这也表明对人大会议提高了质量要求。

2015年出版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导读与释义》中,在2006年议案解释的基础上,把“建议”改为“提议”,议案解释为“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提议”。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代表提议案的用词表述是“提议”而不是“建议”。

如第十四条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浅析人代会上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处理人大工作探讨力和影响力。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治 与 社 会 20 1 9 年 第 2 期
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为 了 增 强 代 表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 提 高 代 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积 极 性 与 主 动 性 , 代 表 法 专 门 对 代 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 批评 和 意 见 外 还 可以 ,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对 各 方
面工
作的
建议



和意


有 关 机 关 、 组 织 必 须 研 究 处
理 并 负 责 答 复 。 代 表 法 明 确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
仰 教 、 育 程 度 、 财 产 状 况 、 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住 期 限 ,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每 一 选 民 在 次 一 选
举 中 只 有 一 个 投 票 权 。
我 国 五 级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分 别 采 取 直 接 选 ,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的 办 法 。
密 切 联 系 , 听 取 和 反 映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努 力
为人民服务 ;
自 觉 遵 守社 会公德 廉洁 ,

律 公 道 ,
正 派 , 勤 勉 尽 责 ; 法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人 大 代表 权 利 的 行使 都 要 遵循 法定 的 程 序
定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都 由 选 举 ,
产 生 。 我 国 的 选 举 , 实 行 普 遍 性 和 平 等 性 原 则 。 凡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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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省级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统一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

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

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统一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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