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报名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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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意见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8〕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2008年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目标,建立“认真、专业、务实”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活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四、活动内容(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1.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确认并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的通知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于近期举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班。
现将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为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职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执法组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已在本行政执法单位工作满一年;符合《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12日。
三、报名要求(一)市直部门报名。
市直各部门向市法制办(法制二科)报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统计表》(见附件,填写格式参考报名统计表例表1)一式两份及该表电子版、单位编制实名制公示榜复印件一份。
以上两资料均加盖所在主管部门公章(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区县报名。
区县部门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统计表》(见附件,填写格式参考报名统计表例表2)、单位编制实名制公示榜复印件报送所在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由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通知报名条件的要求,对所属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后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统计表》(加盖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公章)及该表电子版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二科。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是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环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报名工作,填写信息要准确。
严格按照《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淄人社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局),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6年以来,市政府部署和组织实施了《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规划),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服务作用。
为全面总结实施“四五”规划的成绩和经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评选一批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名额(一)评选范围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上述单位中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40个;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80名(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件1)。
副县级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一)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
2、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所从事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3、重视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同志将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同志自觉学法、用法,带头依法行政,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淄府法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府法发[200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8]14号),制定了《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从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底结束。
活动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一)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
(二)在新闻媒体、政府(法制)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广泛宣传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具体意见和内容,为深入开展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三)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12周年宣传“一条街”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11月30日)(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4月1日-5月31日)1、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区县政府于5月10日前确认、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工作。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市、区县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于5月31日前建成。
3、检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执法证件的备案管理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7]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5【实施日期】2007.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任务、责任的细化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任务分工为确保《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现就贯彻《规划》具体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努力构建依法行政的科学管理体制1.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编办)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落实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快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对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加快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淄司〔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地事局、经开区地事局、文昌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机构改革后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和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次清理工作采取部门自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方式,在市、区县同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自查。
二、清理范围(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四种类别:一是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三是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四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本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的范围是指截止目前全市所有持有有效《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人员。
三、清理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情况,重点审查本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法定依据。
委托执法的,还要审查其履行委托程序情况;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审查其授权依据是否充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4【实施日期】2015.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等规定,现就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对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一)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19
•【字号】淄政办字[2004]49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
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4]4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性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由派驻单位解决。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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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报名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报名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将于近期举办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班。
现将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在职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执法组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
(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熟悉行政执法职责,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二、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
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培训班次。
三、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填写《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统计表》(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见附件)及该表word格式电子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二科;同时将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公示榜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送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协调科进行资格审查。
(二)区县参加培训的部门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培训报名统计表》(填写后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及该表word格式电子文本、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公示榜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本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由本区县法制机构要按照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