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基本权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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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手段, 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在, 它们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 从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 实现阶级统治、公共管理的手段;其次表 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 利益的手段。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 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 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 程。
义务总是与某种不利的、或一般来说 人们不希望的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 果的发生,人们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 行为,抑制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个人 任意选择。故义务指引属确定的指引。
此外,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 功能上的另一互补性还表现为:义务以其强制某
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
2、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 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 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 利。 3、法定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是指通过是在法律明确规定 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或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法定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依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功能及社 会价值可分为:
1、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与主体的生存、发 展、地位密切相关的,人生应当享有的,不可剥
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根本权利和义
务。 2、普通权利和义务是指除基本权利义务以外 的,人们在普通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权利和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可
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位通常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 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 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 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 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 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 去作为或不作为。

论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论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论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3)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另一方面,当国家实际上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4)管辖权:指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第一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2. 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 让学生掌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和履行方式。

二、教学内容:1.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2.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方式。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关系、重要性和履行方式。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和履行方式。

四、教学步骤:1. 引入话题:提问学生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引导学生思考。

2. 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定义:解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含义,让学生明确概念。

3. 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阐述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4. 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5. 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方式:介绍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6.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和履行方式。

五、作业布置:1. 让学生结合案例,思考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六、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互动情况。

2. 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学生对作业的完成质量。

第二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 让学生掌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和内容。

3. 让学生理解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

二、教学内容: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和内容。

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分类和内容以及保障机制。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教学步骤:1. 引入话题:提问学生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了解,引导学生思考。

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原则

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原则

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分立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

权力分立是指将国家政府的权力划分为不同的机构或组织,并通过制衡机制来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立法机构的权力分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所拥有的权力。

立法机构是国家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立法机构通常是由议会或国会组成。

宪法规定了立法机构的组成、权力范围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立法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二、行政机构的权力分立宪法对行政机构的权力分立也有明确规定。

行政机构是国家政府的执行者,其职责是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宪法规定了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行政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

三、司法机构的权力分立宪法对司法机构的权力分立给予了特殊关注。

司法机构是国家政府的法律官僚机构,其职责是审理和解决法律纠纷。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审判程序和司法权力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司法权益。

四、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原则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权力制衡是指各个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

通过设立相互独立的机构和建立相互协作的制度,可以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的现象,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权力分立原则的意义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权力分立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权力的分散和制衡可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公民的权益受到保护。

其次,权力分立可以保证政府的稳定和廉洁。

各个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可以防止腐败和权力越权的行为。

最后,权力分立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政府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推动社会的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今天,人民大学的张翔博士来到我们“中国宪法学”的课堂,给我们作了一个题为“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的报告。

张博士首先指出,现在我们关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研究进展非常快,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关于基本权利的案子,但是我们的宪法理论却很少能够作出理论上的回应。

对于实践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热点、争议问题,许多的研究文章只是简单地说“对”或者“不对”,却讲不清楚道理。

他说,“这种现象促使我去思考个中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过去一二十年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研究注意不够,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规范体系来研究。

”他同时指出,在我国的宪法文本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基本权利的纲领性条款,“许多人对于这种原则、抽象的规定持批判、摒弃态度,恨不得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他说,“我们要面对现实,对于宪法文本的规定,我们应该持一种建构性而非破坏性的思维。

他规定得不够好,我们可以把他解释好嘛。

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实证主义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张翔博士引入了德国法“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的理论来进行解释,他详细介绍了这个理论。

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

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或者“客观法”。

双重性质理论构成了德国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正在建构中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

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纲领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客观法”,看成是对于国家积极义务的规定,从而使这些条款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张博士的报告高屋建瓴,理路清晰,同学们反响热烈。

报告结束以后,张博士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并和焦老师作了现场交流。

提问一:(金薇)我们知道客观法是保障基本权利的,您又说客观法是基本权利的一个属性,那不就成了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了吗?您是怎么理解这个逻辑问题的呢?答:我理解了你所提的问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第一章:公民权利与义务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和关系。

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让学生认识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1.2 教学内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和关系。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和关系,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讨论法:引导学生讨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和关系的理解。

小组讨论:评估学生在讨论中对于公民权利与义务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让学生了解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2.2 教学内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案例分析法:分析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案例。

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理解。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对基本权利保障和实现的认识。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义务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让学生了解基本义务的履行和责任。

3.2 教学内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履行和责任。

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角色扮演法:模拟基本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情景。

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理解。

角色扮演:评估学生在模拟中对基本义务履行和责任的认识。

第四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

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实际应用。

4.2 教学内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

公民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实际应用。

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

小组讨论法:讨论公民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实际应用。

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的理解。

公众基本权利

公众基本权利

公众基本权利
引言
公众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旨在保障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这些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是公众基本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通过言辞、文字还是其他形式的表达方式。

的保障可以促进各种观点的交流和辩论,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信息获取
公众有权利获取各种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该是真实、准确、透明的。

政府、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公开的信息渠道,方便公众了
解各种事务和事件的真相。

信息的透明度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基础。

隐私保护
公众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或传播。

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能够确保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平等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特征。

平等权利的实现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繁荣的社会,推动社会的融合与发展。

法律保障
公众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确保公众的权利得到有效地维护和执行。

公众
也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实施和推动中去。

结论
公众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为了建设一个公正、自由、平等和法治的社会,我们应当共同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公众基本权利的实现。

论基本权利冲突

论基本权利冲突

论基本权利冲突一、概述在法治社会中,基本权利作为保障公民自由和平等的基石,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这些权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即一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会侵犯到另一种权利。

这种基本权利冲突的现象,不仅考验着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基本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博弈。

例如,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宗教信仰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等。

这些冲突并非简单的黑白分明,而是需要在具体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背景下进行权衡和抉择。

为了应对基本权利冲突,法律体系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

这包括明确权利位阶、设立权利限制、强化司法审查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权利冲突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制定中,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 基本权利冲突的定义与背景基本权利冲突是一个在法学领域中日益凸显的重要议题。

它源自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资源的有限性、个体价值观的差异性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普适性。

当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追求各自所认为的基本权利时,如果这些权利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抵触或冲突,那么基本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基本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时,可能会触及或侵犯到其他主体的相应权利,从而导致权利之间的对立和矛盾。

这种冲突并非单纯的是非问题,而是涉及到复杂的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

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需要我们在尊重和保护每一个权利主体的同时,寻求一种公正、合理且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背景来看,基本权利冲突的产生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追求自己的基本权利。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法律的抽象性,不同的权利在追求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冲突。

个体价值观的差异性也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可能性。

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可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判断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可能导致他们之间的权利冲突。

我们需要对基本权利冲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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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自由
居住自由
宪法第39条 - 住宅不受侵犯
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 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 迁徙自由 – 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法第40条

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 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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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参政权
学习重点:
1
参政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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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参 政 权
一、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 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宪法规定:第34条
选举权与罢免权的关系
最早确定为宪法原理的法案 – 1789年 法国《人权宣言》 资本主义宪法含义: (禁止差别、特权) 立法、适用法律、守法上的平等 在我国的含义: 身份上的平等;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否认特权
近代立宪主义 – 形式上的平等 (政治权) 20世纪现代福祉宪法–实质上的平等(社会权) * 积极实现平等的义务 - 国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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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权分论
主讲人: 蔡永浩


1
平等权
2
1 3 44
参政权
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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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平等权
第二节 参政权
第三节 自由权
第四节 社会经济权
第五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六节 特定人的权利
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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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医、保葬 ) 患疾病公民; 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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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经济权
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
2006年《义务教育法》 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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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学习重点:
1 国家赔偿请求权
1 2 3
损失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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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如何从人民主权原则导出参政 权?
(2)自由权都包括哪些? (3)我国有待加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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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3月 1日
人民主权
国家的主人是人民 议国事
行使主人的权利
直接
全民公投 代议制 选举制
言论、结社、批评
方式
间接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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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平等权
学习重点:
1
平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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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平 等 权
平等权 -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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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请求权 2、国家赔偿请求权
行政赔偿 与 司法赔偿
3、损失补偿请求权
宪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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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 宪法第44条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宪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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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自由
结社自由
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自由
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 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 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 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 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 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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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经济权
休息权
宪法第43条 劳动法具体规定: 每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日、法定休假日休息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
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 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 老人:退休金、养老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
批评权 - 针对缺点与错误 建议权 - 针对工作 申诉权 -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 重新处理 控告权 -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受害人 检举权 - 处于正义、进行检举
途径:上级机关;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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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由权
学习重点:
1 言论出版自由
1 2 3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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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自由
宪法第35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
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 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
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 形成民意的手段、民主化的象征 事先审查(预防)与事后审查(追惩)的区别
罢免
无信任
到届换选 (如总统)
提请罢免、弹劾
三、公务担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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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
“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 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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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
含义: 信与不信的自由; 选择宗教类型的自由 选择教派的自由; 信仰时间上的自由
• 无宣教自由
学问的自由
宪法第47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 大学自治权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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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宪法第46条第2款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宪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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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 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 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人身自由
生命权 – 最基本的权利
防御权、保护请求权
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
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 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程序正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
人格: 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法律) 范围: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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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经济权
学习重点:
1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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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经济权
财产权
宪法第13条 - 私有财产权
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 2004年第四次修宪
劳动权
宪法第42条
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 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有关劳动的权利:如为劳动而进行的教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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