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语言学视角下庭审会话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原则
言语交际原则

言语交际原则(一)合作原则言语交际是一种双边的或多边的言语行为,为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语言应用者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这就是美国哲学家格赖斯(H. P. Grice)于1967年提出的“合作原则”以及利奇(G. N. Leech)等人提出的“礼貌原则”。
格赖斯(H.P.Grice)认为,言语交际总是要相互合作的,通过合作才能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
合作原则内部有四条准则,即适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方式准则1、适量准则适量准则指信息量要适度,以实际需要为标准:⑴言语交际时说出的话应当包含交际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⑵话语信息量不超过所需要的信息。
信息量少于交际目的所需要的数量,会造成话语的含糊、晦涩,形成理解困难。
例如下面的例子里回答者就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
例1问:昨天一天你去哪儿了?答:上午去学校上课。
只回答了“上午”做什么了,没有回答其他时间都做什么了。
所以,信息不完全。
例2信息量超出交际目的需要的数量,会造成话语的重复、罗嗦,使人厌烦。
例如马季的相声《打电话》中的“罗嗦”先生。
例3:(假如你最近遇到了一件烦恼事儿,正巧在路上碰到一位朋友,他正有急事出去。
)他跟你打招呼:——“很久没见面了,你好吧!”如果回答:——“还好。
”这样模糊地回答,符合当时情境下对方的话语意图,属于正常的交际行为;如果回答:——“好什么呀,最近倒霉透了。
”这种情况下,他就要停下来表示关心地询问你。
这实际上违背了对方“打招呼”的交际目的。
因此,信息量的适量与否,要根据语言应用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这不仅取决于发话人提供的信息,而且也取决于受话人的信息期待和需要。
另外,在特定的语境中,人们可能有意识地增加多余信息。
例如:火车上乘务员反复报站名,就是为了给乘客提供需要的主要信息。
2、质量准则质量准则指发话人保证发出信息的真实性:⑴发出的信息不虚假。
⑵信息有足够的证据。
诚实是一种美德,言语交际也不例外。
在交际时,不能把虚假的话当作真实的话说,否则就是欺骗。
社会语言学的基本概念

社会语言学为语言教育课程设置和教 材编写提供理论指导,确保教学内容 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教师培训与教学评估
社会语言学有助于教师培训和教学评 估,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评估能力 。
06
社会语言学的未来展望
语言与人工智能的结合
自然语言处理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机器对人类语言的自动识别、理解和生 成,提高人机交互的效率和准确性。
语言规划实施
社会语言学关注语言规划的实施过程, 分析实施效果,提出改进建议,促进 语言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跨文化交际
文化差异识别
社会语言学帮助人们识别不同文化间的语言 差异,促进跨文化交流的顺利进行。
交际能力培养
社会语言学强调培养交际能力,包括语言使 用得体、文化适应等,提高跨文化交际的效 果。
语言教育
语言与身份认同研究
关注个体和群体如何通过语言 表达和建构身份认同。
语言与文化研究
研究语言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 系,包括文化传承、文化交流 和文化冲突等方面。
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
关注政府和机构如何制定和实 施语言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
社会的影响。
03
社会语言学的主要研究内 容
社会语境中的语言使用
语言使用与社会环境
社会语言学的起源与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 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迁移的增加,语 言接触和变异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社会语言学的起源也与语言学、社会学、人类 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有关,这些学科的理论和 方法为社会语言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
社会语言学兴起,研究重点在于语言变异和 语言接触。
语言变化研究
社会语言学关注语言随时间和社会变迁而产生的变化,包括语音、词 汇、语法等方面的变化,探究这些变化的动因和规律。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以下是店铺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现状、原则与议题

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现状、原则与议题一、本文概述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它结合了语用学、社会学、心理学和语言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旨在深入探究人们在交际过程中如何构建、协商和表达身份。
身份构建不仅是个体在社会交往中的基本需求,也是社会互动和文化交流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对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价,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者提供全面的研究现状、原则和议题概述。
本文将对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的现状进行概述。
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该领域的研究历史、发展趋势和研究热点,揭示当前研究的不足和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探讨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尊重个体差异、关注语境因素、强调动态互动和追求交际效果等,它们为研究者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本文将重点讨论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的议题。
这些议题包括身份构建的动因、机制、策略、影响因素以及与其他领域的交叉研究等,它们构成了该领域的研究核心和重点。
通过本文的概述,读者可以对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也期望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对该领域的关注和研究兴趣,共同推动身份构建的人际语用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身份构建理论概述身份构建是一个涉及社会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复杂过程。
其核心在于个体如何在社会互动中理解、塑造和表达自我身份。
人际语用学作为语言学的一个分支,主要从语言使用的角度出发,研究人们在交际过程中如何构建和维持身份。
身份构建理论主张,个体的身份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不断的社会互动中动态构建的。
这种构建过程往往受到个人经历、文化背景、社会期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人际语用学中,身份构建被视为一种交际策略,人们通过语言选择和行为来展示自己的身份特征,从而实现特定的交际目的。
在身份构建的过程中,语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语言不仅是人们表达自我身份的主要工具,也是塑造和维持身份认同的重要手段。
庭审会话中冲突性话语的正面效应——基于模因视角的探讨

作者简介 : 孟
笔者尝试从模因论角度研究庭审中冲突性话语 的特点 ,旨在拓宽模 因论的研究范围,并为缓和冲 基金项 目:0 9年 河南省 哲 学社会 科 学规划 项 目“ 知语境 20 认 突提供 帮助 。根据廖 美珍 对 于冲突 性话 语 表 现方 式 庭审 交 际意 图” 编号 :09 Y 05 的部 分阶段 ( 20B Y 0 ) 的分类 ,庭审话语冲突主要体现在话语 的打断和重 性成果.
Au .2 0 g 01
庭 审会 话 中冲 突性 话 语 的 正 面效 应
— —
基 于 模 因视 角 的 探 讨
孟 蓓
( 洛阳师范学院 外 国语学院,河南 洛阳 4 12 ) 70 2
摘
要 :模 因论为 冲突话语 的研 究提供 了一个新的视 角。从模 因论的 角度研 究冲 突性话 语在 庭审会话 中的表现 ,
系统功能语言学、 用学研究. 语
蓓( 90一) 女 , 南洛 ̄ J , 士 , 18 , 河 ak 硕 . 主要从 事
第 4期
孟
蓓 :庭审会话 中冲突性话语 的正面效应——基于模 因视角 的探讨
1 5
与 当 前 的 交 际 目 的 无 关 时 ,打 断 说 话 人 的 行 为 。如 : 2 冲 突性话语在庭 审会话 中的表现 被 告代理 人 :我 ,我在 这上 面说 明一 下啊 。这 吕万英 曾根 据 民事 调解 中的冲 突性 打 断 ,将 打 个酒厂 的污水 已经是在 我 这个 鱼塘 受损 害之 前 ,就 断分 为 拒绝 型 、质 疑型 、干预话 题 型 、转 移话 题 型 已经损 害 了这 个附近 农村 的垸塘 …… 法官 :… …过 去 的事 就别提 了, 围绕 刚 才的 事 等 。笔 者沿 用 吕万 英对 打 断 的分类 。 实发 表 你 的意见 。 2 1 拒绝 型打断 . 此 例 中 ,被告 代理 人 以案 子 的细 节 展 开 叙 述 , 拒 绝 型打 断是 听话 人 不 同意说 话 人 的观 点 ,急 他 的模 因是 自己对 垸塘 损 害 的事 实 没 有 责任 。而法 于 表 明否定 的态度 ,在说 话人 没有 结 束话 语 时 就强 官认 为 这种叙 述 不 符 合 以原 则 为 导 向的 提 问方 式 , 行 打断 说话 人 的行 为 。如 : 不是 自己期待 的模 因 ,和 自己的模 因无法 顺 应 ,从 法 官 :我跟 你说 啊 ,你 说 好 你们 自己再 签 一份 而 导致 双方模 因相 互竞 争 ,引发 冲突 。法 官 将话 题 简单 的协 议 ,也 就是 你 那 句话 …… 引 回到 之前 的 事 实 ,使 之 前 的 话题 得 以继 续 进 行 , 被 告律 师 :…… 不 不 ,写 清楚 自己签 ,不 是 法 有力 地 提高 了法 官 的工 作效 率 。这 是最 能显 现 冲 突 律 协议 ,要 不 没 效 力 ,你 能 不 能 给 加 一 句 协 商 解 正 面效 应 的一个 典型 案例 。 决? 加 上这 句好 吧 ? 在此 例 中 ,法官 与被 告 律师受 到签 协议 这 个 事 件 的影 响 ,启 动 了模 因集 合 ,这 份不 具 有法 律 效力 的协 议在 双方 的头脑 里形 成 不 同的模 因 ,为 冲突 提 供 了前 提 。法官 认 为一 份简 单 的协 议 即可 ,但 被 告 律师 不 同意 ,认 为加 上 一句 协商 解决 才 能有 一 定 的 保证 。因 为被告 一方 无 法顺 应法 官 表达 的模 因 ,所 以被 告 律师 果 断采 取 打断行 为 ,由此产 生 了冲 突性 话语 。又 因被告 律 师 补 加 “ 上 这 句 好 吧 ” 向法 加 , 官 的模 因妥 协 ,才 缓 和 了冲突 ,有 利 于交 际 的继 续 顺 利进 行 。
语言学-语用原则

▪ 方式准则要求表达方式要清楚明白。具体而言就是:要显豁,避免晦涩;要明确, 避免歧义;要简洁,避免哕嗦;要有条理,避免杂乱。例如:
▪ 我(吴士宏)被指定加考RPG,是比较新的计算机语言,准备了两个星期,觉得能考 及格。考完后像盼亲人似的盼着助理来报分。终于她姗姗地来了,见了我两手摊开说 “真为你遗憾”,皱着眉满脸都是“遗憾”,大约是见我面无人色,她赶快又笑着解释: “我意思是你没考到100分只考了89。”天哪,她幽的这一默可是能要人命的!
▪ 老夫妻的对骂都是违反损益准则的,而对门老头儿的劝架则是表面上违反而实际上 遵守损益准则的。下例表现的是典型的“文人相轻”,交际双方都是违反损益准则的。
▪ 对别人少贬低多褒扬,对自己多贬低少褒扬,例如下面的例子就是尽量褒扬别人: ▪ “你说这齐大妈呵,”冯小刚走过来,“每回见她每回我就纳闷,身子骨怎么就这么硬 朗?精神头儿怎么就这么健旺?风吹雨打全不怕--我羡慕您!” ▪ “喀,还不是打小吃苦,摔打的。”齐大妈笑得皱纹模糊了眉眼。 ▪ “要说人有活一百八十岁的一我信。”冯小刚还说。 ▪ “可不,搁咱们国家这叫寿星,搁港台齐大妈就是人瑞了。”于观也帮腔。 ▪ “得了小哥儿几个,留点好话文明日街上说去,大妈这巳经没少听蹭了。”齐大妈美颠 颠地拎了篮颤巍巍往外走。
▪利奇将礼貌原则细分为六条准则:得体准则、慷慨准则、 赞誉准则、谦虛准则、一致准则、同情准则。这六条准 则可概括为三条准则:得体准则和慷慨准则可概括为损益 准则,赞誉准则和谦虛准则可概括为褒贬准则,一致准则 和同情准则可合并为一致准则。
▪ 使别人少受损多受益,使自己多受损少受益,例如:
▪ 有一次也是没话找话说,说是他早晨出来碰到一对老夫妻在门口吵架,男的骂女的 是尼秃子,女的骂男的是老滑头。对门的老头儿劝架了:“别骂啦,你们的水平比我 差得远哩!”老头儿把帽子一脱,头上连一根毛都没有,油光光的。
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社会语言学研究者的素质和要求
• 具有良好的语言学素养 • 具有广博的多学科知识和丰富的社会
经验 • 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
一、调查表格的设计 二、调查结果的分类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 四、结语
一、调查表格的设计
• 本项研究属于社会语言学范畴,调查是 研究关键性的一步。我们确立了几项 调查的基本原则,
• 第一,被访者须具备法定的婚姻关系; • 第二,被访者须以粤方言或者普通话为
日常交际语言; • 第三,被访夫妻双方的父母仍健在并一
• 询问被访者是否认为他们双方的年龄差异 属于老夫少妻,或进一步询问他们什么样的 年龄差异才算是老夫少妻,这就是主观题了。
• 再如询问被访者其岳父岳母的实际年 龄是客观题,
• 而询问被访者是否觉得自己与岳父岳 母在年龄上应该属于同辈,则是主观题 了。
• 老夫少妻的龄差容易划分,以相差10岁 作为起点,划分了10—15岁、15—20岁、 20—30岁、30岁以上四个区间,根据被 访者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亮也不敢张扬跋扈。因此这类婚姻给人的 感觉是平和的,基调就是过日子。
不称谓和以关系称谓是两种比较特殊的社会 现象,我们努力寻找这两种处理方式的社会 和心理答案,最终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学历上。 因为在面临年龄和辈分尴尬这一点上,受访 男性都是一样的,而且年龄相差越大,尴尬程
度越大。但是选择不称谓的受访男性绝大 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在面临这一难题时 找不出更好的办法,干脆选择了沉默(当被问 到
是否采取了其它补救方式时,回答包括点头、 微笑、帮助做些什么等肢体语言或面部表 情)。而采用关系称谓的受访者则多为较高 学历的知识阶层,他们当中有政府官员、教 师、企业家等。出于对自身形象和家庭和 睦的综合考虑,他们选择了既不失体面(管和 自己年龄差不多甚至还小的人叫“爸爸”、 “妈妈”)又不违背常理的方式称谓。
社会语言学总结

社会语言学总结1.定义Sociolinguistics is the study of language variation and language change. (German Llamas & Peter Stockwell, 2008)社会语言学研究“什么人对什么人,为了什么目的,什么时候,说了什么”。
(费什曼Fishman,1972)简而言之,社会语言学是研究语言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语言学分支。
详而论之,社会语言学研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语言结构,二是社会语境。
通过研究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试图透过社会文化现象分析研讨言语行为,并通过语言使用现象说明社会结构及其内在机制问题。
(杨永林,2001)社会语言学是研究语言与社会多方面关系的学科,它从不同的社会学科(诸如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心理学,历史学等)的角度去考查语言。
《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社会语言学即联系社会与语言的研究----(英国语言学家)Hudson系统研究语言形式同其社会意义相互之间关系的学说(心理学)Ervin-Tripp社会语言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研究那些只有通过社会及语境关联因素才能得到解释的语言特性。
运用语言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语言系统、言语行为和社会相互关系的学科。
——祝畹瑾2.学科性质社会语言学的学科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边缘”说,认为社会语言学是“边缘学科”(陈原,1983:1);(2)“应用”说,认为社会语言学是“研究语言与社会共变、语言与文化共存的一门应用学科”(陈建民、陈章太,1988);(3)基础学科说,这是针对“应用”说提出的,认为社会工程属于社会语言学的应用,应该纳入“应用语言学”,与其把社会语言学定义为一门应用学科,不如把它看成是一门基础理论学科(郭熙,1999)我们认为:边缘学科的提法符合社会语言学学科产生的历史,也符合社会语言学目前的研究现状,同时也是社会语言学生存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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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摘要:法庭审理中的沟通往往以会话形式体现,社会语言学维度下的庭审会话在遵循普遍会话原则的同时,有着自身的行业属性:庭审会话不仅有知识图示不对称、权势不对称、心理不对称以及案情不对称的行业属性,同时还有着违背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的独特现象。
了解了庭审会话与一般会话的共性和特性,才能将其引入日常的案件审理中,提升案件审判的标准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庭审会话;社会语言学;格莱斯会话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50-02作者: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00一社会语言学下的庭审会话庭审会话是指法庭庭审中,法官、公诉人、律师与原被告双方的对话,排除了书面语的影响和干扰。
中国庭审会话的语言学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蓬勃发展,至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专业的法律界研究人员,他们的研究视点主要集中在对法规法条适用与使用上,他们的研究仅仅针对于法律本身,我们将其称为专业的法学研究;二是一些有汉语语言学、法律实践和管理背景的研究人员,我们称他们为汉语语言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的研究。
由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随着学科间交流的频繁,社会语言学将语言与社会结合起来研究,使交际语言和社会发生密切的关系,其研究在商业、法律、医学、语言教学等方面正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社会语言学的独特视角来考察庭审会话这一研究领域,分析庭审会话的各种特点及影响它的各类社会文化因素。
庭审会话具有以下学科特质:1,知识图式不对称。
在庭审活动中,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律师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法律法规,而一般原被告双方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常将一般认知的事实和法律事实混淆,不懂得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庭审会话中专业人士(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律师)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典型的知识图式不对称。
2,权势不对称。
法庭是一个特殊的会话场合,由于专业人士(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和原被告双发在这一特定场合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官、公诉人代表国家机关这一强势地位,尤其以法官为主,原告来到法院寻求解决途径,仅代表个人,被告则是被审判的一方,要接受质询和审判,所以法官、公诉人在权势上具有优势地位,其中法官处于绝对权势地位,而原被告则处于劣势,被告方则在整个庭审阶段的地位往往处在整个链条的最底端。
3,庭上心理不对称。
庭审中各方所处位置和角色不同,就有不同的心理。
在法庭中有切身利益关联的只有原告和被告。
相比较被告而言,原告方往往觉得自己这方有理由占主动,而被告则是在心理上就觉得自己矮人一等,心理的差距在庭审时往往反应的特别明显,同时法官和检察机关、公诉人也会受其影响,在态度上有所区别。
4,案情信息不对称。
在庭审的互动环节中,还存在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即信息的不对称,就是对案件的信息的了解上。
相对来说最了解案情实情的人应该是原被告双方,尤其在刑事犯罪中,了解案情最清楚的只有被告,而公诉人和法官必须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讯问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了解案情,这样造成了信息量的不对称,我们称之为案情信息不对称。
但法庭庭审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案情信息从而对案件做出真实和公允的判决。
由于法官、公诉人和检察机关在法律信息、法律关系、法律权势以及在法庭中处于心理上的强势地位,而出于某些目的和原因,原被告在案情信息上会有遗漏和不真实之处,对于这种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庭审就成为了双方争辩的主要焦点。
二社会语言学下庭审会话研究的几个问题社会语言学对庭审中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律师以及原被告之间的谈话的研究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会话所用的语言变体问题。
语言的变体,有的与地域有关,有的与说话人的身份有关(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有的与使用语言的场合有关,在社会语言学中将之称为地域变体、社会变体、功能变体。
这儿的地域变体、社会变体、及功能变体都与庭审对话有着密切的联系。
比如:如果庭审中的所有参与人都是同一地区的人,大家说同样的语言或方言,当然沟通就比较容易一些。
但是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一般接受过高等教育,说的常常是所谓的广为接受的语言变体,但原被告的来源就比较多元化,年龄、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等差别悬殊很大,什么样的人都可能会成为诉讼的主体。
可以想象,如果两者没有共同语言,信息的有效性会因此受到影响,极大的考验着法官的语言变体的转换能力。
第二,庭审会话所用的语域与语体问题。
韩礼德把语域区分出三种不同的层面:“范围,方式,对象”。
所谓“范围”,指的是说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说;“方式”指用什么方式传递信息,是书面还是口头;“对象”是指对什么人说,即说话人与听话人关系如何。
这样,庭审对话在语域层面上,可以定义为:在司法开庭审理程序的过程中,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及律师论社会语言学视角下庭审会话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原则欧阳秋蓉用口头的方式与原被告之间的关于案件审理的对话。
因此,庭审对话不是在其他私人场合法官、检察官同僚之间的对话,也不是公众场合中法学专家进行的演讲,而是特指在案件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公诉人、检察机关及律师用口头的方式与原被告之间的关于案件审理的对话;它不是书面的,而是口头的,尽管带有一些极为专业的术语与行话;它是发生在案件审理人、公诉人、辩护人和原被告特定角色之间的对话。
与此相对,“语体”是语言根据交际的环境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形式。
在语体理论上面,拉波夫提出了“场合语体”的概念,并进一步将语体定义为“讲话人对自己语言表现所付出的注意力”的差别所带来的结果。
与拉波夫从说话人角度出发相比,贝尔提出了一个新的语体理论,叫做“听众设计”。
一般来说,说话人要根据谈话对象来决定自己的谈话方式,但是讲话人并不一定总是愿意适应对话人的讲话方式,也并不一定随时随地总是愿意遵守因人而异的讲话规范。
因此,人们之所以觉得原被告没有给法官、公诉人足够的信息,常常或是由于法官、公诉人对自己语言表现即语体转变所付出的注意不够,或是由于法官主动适应原被告的讲话方式的主观意愿不够强烈,或是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有意识的话语引导需要占了上风,甚而至于,原因仅仅是由于庭审双方自身的语体转换能力较差。
第三,庭审会话所用的话轮转换与策略。
在法庭进行谈话与日常对话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惯常情况下,谈话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话题是随意的,但在庭审对话中,很多方面都是规定好了的,比如必然会在宣布法庭纪律后进行案情陈述、双发质证和答辩等过程,法官一般主导法庭对话的程序、话题和走向。
而且谈话的话题常常是日常交谈中不大说的,例如作案时间、作案动机、诉求目的及要求等等。
这样的谈话格局与策略,法官、公诉人、律师往往驾轻就熟,司空见惯,而往往原被告对此却并不熟悉了解,在谈话过程中不适应,处于被动和被引导地位。
出现的情况往往是,公诉人、律师和原、被告在对话中谈论的是不同的方面,几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都在把问题引向不同的方向,这也是庭审会话中常见的问题,这部分是由于谈话双方引发的知识框架有所不同。
在法官、公诉人、律师和原被告在庭审对话的过程中如何让专业法律知识的框架跟普通人的框架重叠起来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四,庭审会话外部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
社会文化因素是指法官、公诉人、律师和原被告的性别、年龄、地位、种族、文化等,不注意这些因素,有可能会引起交际的失败从而对法官对案件判决产生直接而严重的错误。
比如庭审会话中的打断现象就与地位有关。
通常,法官更经常打断原被告。
而事实上,不同年龄和性别的法官和公诉人在开始会话的方式、交际风格、法律术语和口头用语的使用、目光接触的频率、耐心程度、信息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三庭审会话的几个关键性原则(一)数量准则。
数量准则是指话语提供交流所需的且不多余的信息。
违反这一准则也就是话语提供的信息是少于或多于当前会话所需要的信息。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起运输、藏匿毒品的案例:诉人:他喊你们去云南的,怎么去的,去干啥,你们以前去过云南吗?被告人:我以前没去过云南,他们有人去过,他给的钱,喊我们去耍,他订了机票,我们就去了。
公诉人:好,你们到了以后干什么?被告人:先开了个房间住到。
公诉人:然后呢?被告人:然后我就饿了,我就拿钱买肯德基。
公诉人:饿了,买肯德基?一个人去的?被告人:我一个人去的。
公诉人:一个人去的,没有人一起,其他人呢?被告人:嗯。
公诉人:有没有人一起去?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那他们在干嘛?被告人:不知道,可能在休息嘛。
公诉人:都在休息,你人生地不熟的一个人去买肯德基给大家吃?被告人:……在讯问的前半部分,被告违背了数量准则,没有向公诉人的问题提供所需的信息。
面对公诉人问的几个问题:这次去那里干什么?怎么去的?你们以前去过吗?去了以后干什么?告人闪烁其词,没有完全提供他所知道的信息,尤其是对于案件审理最重要的信息,这一原因在于被告人原先以为运输毒品的又不是主犯,最重处罚是被治安拘留一段时间,但是后来知道自己将很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便在法庭讯问中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
(二)质量原则。
质量原则是指话语的内容要真实的,不要说自己认为是错误的,或者缺乏充分证据的信息。
那么违反这一准则也就是说话者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例如:仍旧使用运输、藏匿毒品的案例:公诉人:你们包装的毒品是从何而来?被告人: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回去那里就有了。
公诉人:你回那里就有了?被告人:嗯。
公诉人:你回去的时候怎么看到它有的呢?被告人:搁在茶几上的。
公诉人:怎么放的?被告人:搁在茶几上,就那样。
在上例中,公诉人问了四个问题,但是被告人的回答与事实是相违背的,提供给公诉人的是错误的信息。
第一:他知道吸食毒品的来源。
第二:也不是他去那里的时候就有了,是他去以后亲自拿回来的。
被告人违背了质量准则的第一条。
因为第三个和第四个问题是在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被告人提供的信息也是不真实的,即:被告人在会话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至于原因,我们在案例(1)中已经分析过,此处不再赘述。
(三)关系准则。
关系准则即意味着话语要与话题有关,违反这一准则则是提供了与当前会话不相关的信息,例如下面这个案例,此例仍然选取玻璃坠地砸人案件,是法官对另一个被告的询问。
法官:说一下521房子是谁的?被告:我在家做饭呢。
法官:听我问。
被告:在后边做饭呢。
法官:老太太,听我问。
这个521房子是谁的?是××的吗?被告:是××的,我是他妈。
法官:行了,您先听我问。
北边这窗户是什么的?是钢窗的,是塑钢的?被告:钢窗的。
法官:行了。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总共问被告4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被告的回答有两处都是不相关的,即对于法官的第1和第2问题。
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采取了警告,直接提醒的方式,来促使对话朝自己的方向发展,例如在第1个问题之后,法官警告说:“听我问”,“老太太,听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