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桂保监函[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桂保监函〔2012〕75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为规范广西保险代理市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的要求,我局将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其中2012年3月至5月为自查自纠阶段。
现就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内容(一)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内容: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保险代理公司自查内容:对代理业务、财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范围自查自纠的范围原则上为各公司2011年的业务、财务情况,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
三、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间2012年5月31日前,请各公司根据自查情况填制《自查情况报告表》(可到我局网站下载),人身险公司填写附表一、二,财产险公司填写附表一、二、三,专业代理公司填写附表四,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邮箱***************.cn)形式反馈我局。
四、自查自纠要求(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内部管控,特别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我局将根据自查自纠和市场反映的情况,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注重自查自纠工作实效。
各公司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代理市场规范发展。
(三)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
各公司应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积极处理、报送报告不及时的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桂保监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不低于本《指引》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基本服务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
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各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桂保监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44号)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和《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文件要求,做好2010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和缴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和比例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是2010年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的比例是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
二、救助基金缴纳的工作要求各公司应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和确定的比例将本公司该季度应提取的救助基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特设专户,其中2010年1季度的救助基金缴纳工作应于2010年5月1日前完成。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银行账号:55202010010001351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桃源支行。
各公司应及时足额缴纳救助基金,我局将加大对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桂证监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证监发〔2013〕40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广西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管理。
二、住所地在广西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包括在辖区外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向我局申请发放《许可证》。
辖区证券公司在辖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换发、补发、注销《许可证》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证监局申请办理。
三、在辖区设立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因以下事项需换发、补发、注销《许可证》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负责办理:(一)辖区证券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二)辖区证券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三)辖区证券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辖区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的申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桂保监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辖区内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遏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组织广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非车险“见费出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准备工作。
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具体验收内容参照车险“见费出单”验收)。
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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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筹建电话销售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筹建[2014]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2.25
【实施日期】201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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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保监筹建〔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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