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进行动物无害化处理
野生动物死亡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发现、控制野生动物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迅速响应,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3)科学处置,确保安全。
按照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对野生动物死亡事件进行处置。
(4)严格责任,严肃纪律。
对野生动物死亡事件处置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野生动物死亡处置应急指挥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指挥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制定野生动物死亡事件应急处置方案;(3)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野生动物死亡事件应急处置情况;(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死亡事件调查和处理。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疫情监测和处置;(2)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和生态修复工作;(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4)公安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治安管理;(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野生动物死亡事件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疫情监测与报告(1)各级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死亡情况;(2)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立即报告当地野生动物死亡处置应急指挥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近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25号),为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一)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计划的通知》(济农财〔2019〕29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农整指〔2019〕14号)均已下达,按每头生猪65元的标准,对各区县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足额补助。
请各区县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二)做好生猪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农整指〔2019〕4号)已将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切块下达各区县,请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78号)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拨付到位,做好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防范疫病传播,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障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野外环境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陆生野生动物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监督和责任主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规范】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第五条【无害化处理方式】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采取就地就近处理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陆生野生动物,除染疫(病)且数量大的情形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外,其他情形均可以开展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人员要求】 从事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知识。
第七条【环保及防火要求】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野外采取焚烧等方式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等部门出台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设备购置与运行补贴政策。
第九条【管理台账和备案】 开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理方式等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
工作台账及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最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场为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进一步落实《山西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二、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养殖场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需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向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池、坑、井,加盖、上锁、竖标志,大中型养殖场配备与规模匹配的焚烧炉。
四、养殖场不配合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或者举报。
五、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病理变化,作出初步诊断,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
六、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村兽医防疫员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用密封性良好的塑料袋、饲料袋或容器装运到辖区内,无害化处理池、坑、井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注意加强运输环节的消毒工作和防止病菌扩散。
七、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逐级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初步诊断,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在官方兽医指导下进行解剖诊断,乡镇政府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等待上级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则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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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5
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
编辑:赵昕(zhaoxin@)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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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农·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读者甄某来电:我打算经营一家农资销售店。
请问: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定料。
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无害化处理应符合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运输车辆和环保管理要求,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依法依规进行动物无害化处理
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江苏省盱眙县桂五镇读者佘某来电:我想购买一台宠物无害化移动车载焚化炉进行营运。
请问:需要有哪些部门审批流程和手续?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读者干某来电:吕某承包水田3亩,后挖成鱼塘养鱼,村委会知道后及时制止,但吕某不听从劝阻。
请问:村委会有权制止吕某挖塘吗?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应该合理利用土地,同时也规定了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吕某不依照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自主经营权,但是这
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根本用途和保护土地的范围之内的自主经营权。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