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公开信1. 引言1.1 概述尊敬的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负责人:在眼下全球疫情严峻的形势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因此,我们致这封公开信给您,旨在就病死畜禽处理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呼吁广大畜禽养殖者共同面对挑战、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1.2 背景介绍众所周知,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生产水平的提高,相应地也带来了庞大数量的病死畜禽。
若不加以妥善处理,这些病死畜禽不仅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威胁,还可能导致传染病的爆发与蔓延。
因此,在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友好方面做出努力成为当务之急。
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撰写旨在分析当前病死畜禽处理现状,总结已取得的成绩并探讨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建议与计划。
通过对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发出的倡议与号召,我们希望能够传达合作共赢的理念、推动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并构建行业共同发展的愿景。
我们鼓励广大畜禽养殖者积极响应并行动起来,共同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出贡献。
谢谢各位畜禽养殖者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
我们相信,在广大畜禽养殖者的支持和行业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并开启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2. 病死畜禽处理现状分析:2.1 数据统计与趋势分析: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我国畜禽养殖行业在病死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每年因各类疾病和意外原因导致的畜禽死亡数量仍然相当庞大,并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以近五年为例,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呈稳定上升态势。
这一情况不容忽视,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一定风险。
同时,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社会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视程度也在增加。
2.2 处理方式及存在问题:目前对于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填埋、焚烧、深埋和无害化处理等方法。
但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传统的焚烧方式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排放,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其次填埋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并且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此外,深埋的方式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成本,并且处理时间较长。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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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长政发〔2014〕43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协作,有序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农林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林局、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执法局、公安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水务局和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林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管理,明确责任。
1.各镇(街)对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2.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3.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弃置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清理;违法弃置在城市公共区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并运送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全县广大养殖户: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省、市、县文件要求,对在畜禽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饲养者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更不得出售给不法商贩。
收集程序:饲养场(户)出现病死动物后,将病死动物送到镇收集点。
养殖户凭第三联在规定时间到收集点领取补助金。
盛源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到每个乡镇收集点回收病死动物,回收时填写《病死动物收集记录单》,并有监管兽医签字,监管兽医在现场要监督收集点责任人核查头数、拍照取证、填写记录表、电脑存档等。
补助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生猪饲养场(户)实行集中处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再给予饲养场(户)财政补助。
由无害化处理厂对生猪饲养场(户)每上交一头病死猪给予10元的损失补贴。
法律责任:对于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或出售给不法商贩的养殖场(户),根据《动物防疫法》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的个人和场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收集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举报电话:
县畜牧兽医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1、本场(户)本单位服从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注明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病死动物注明病死原因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
2、本场(户)严格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报告病死动物的死亡情况、积极配合处理病死动物等法定义务;
3、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猪时,主动向保险公司或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病死猪信息,保证所有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病死猪能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执行处理,不流出养殖场外。
4、养殖场发生病死猪时,如实记录病死猪数量、耳标号、死亡原因、经手人员等事项。
病死猪出场时如实记录承运人员、运输时间、病死猪数量、消毒方法等事项。
并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执行出具的相关单据。
5、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制度,
建立并完善登记台账,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电话抽查、现场核查和档案资料审查
6、本单位承诺绝不随意丢弃病死猪、非法经营病死猪和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行为;绝不虚报冒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名或盖章):
地址:
承诺人:
电话:
日期:。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存根联)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检疫标准的规定,经检疫,你厂(场、点)有下列动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章)
货主签名:检疫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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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屠宰场联)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检疫标准的规定,经检疫,你厂(场、点)有下列动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章)
货主签名:检疫员(签名):年月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十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迅速,家畜家禽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受传统养殖习惯和投资不足的制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程度不高,饲养管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明显不足,畜禽发病死亡数量较多。
由于我市无害化处理机制尚未建立,处理设施不健全,畜禽生产经营业主随意丢弃或处置病死畜禽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水源区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病死畜禽信息报告、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宣传告知书
各社区和个人:
一、自20XX年X月X日起,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将进入“全市覆盖、全面收集、集中处理”的新阶段,辖区内所有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全部交由XX环卫集团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动物携带病原体,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不规范处置,会造成疫病传播、环境污染,危害产业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出售、贩运、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动物养殖(包括家庭宠物)、屠宰加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相关单位应将病死动物置于厂内冰柜暂存,或直接将病死动物交所在辖区收集点。
家庭宠物发生死亡后,宠物主人应当将病死宠物交由所在辖区收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掩埋、焚烧处置病死动物。
五、各病死动物收集点对病死动物进行收集暂存,统一交由XX环卫集团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各收集点应严格按照《XX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试行)熟练操作,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并建立登记记录制度。
六、病死动物未按规定处理的按照《XX市动物防疫条例》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随意处置、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动物防疫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武政办[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强化和规范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动治理机制和目标考核体系。
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和定期考核通报机制,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二、落实业主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以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强化畜禽生产、经营业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生产、经营业主依法履行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大型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与畜禽死亡量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建立畜牧生产、经营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红”、“黑”榜制度,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的企业,予以“红榜”公布,并进行奖励;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予以“黑榜”公布,5年内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项目支持政策。
三、明确收集处理职责,形成全面覆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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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明白纸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在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根据规定,规模养殖猪场(户)规范处置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经济补贴。
二、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封闭管理、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推进标准化养殖,完善并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特别是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需要建设沉尸井等设施,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有投入沉尸井、深埋等。
1、深埋处理具体方法要求为: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之尸体即可,坑深不得少于2米;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死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坑底铺2cm厚的石灰,将尸体侧卧放入,将污染的土层、捆尸体的绳索一起抛入坑内,然后再铺2-5cm厚的石灰,用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尸体掩埋后,与周围持平,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对疫病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2、封闭沉尸井基本要求和容量: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自己实际生产情况建立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封闭沉尸井,这种方法是将尸体抛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生物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要求池深不低于3米,池壁及池底用不透水材料制作成 (可用砖砌成后涂层水泥),池口高出地面约30厘米,池口做一个盖,盖平时落锁,池内有通气管,封闭发酵,待尸体完全腐败分解后,可以挖出作肥料。
五、希望广大养殖场(户)对无害化处理要有充分认识并自觉遵守,发现问题积极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举报电话:63190196
苏州市吴江区畜牧兽医站
二0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