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012年第18号
落实18号公告,几个问题应关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落实18号公告,几个问题应关注【标 签】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近日发布,该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意义。
但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第一,并非所有按处理的业务都适用18号公告。
根据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涵盖的范围要远远大于18号公告的内容。
18号公告规范的只是股权激励这一种情况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且这种股权激励要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因此,对于公司为获取其他方(非员工)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公司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行为,虽然按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不属于18号公告规范的税收处理范围。
第二,并非所有非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业务核算都适用18号公告。
目前,很多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突击实行股权激励。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二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对于这些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及证监会都要求,拟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但是,这类业务能否执行18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虽然18号公告在适用对象上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但18号公告同时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5)财税[2009]40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18号)20120523 (8)关于股份支付的初步意见20110910 (10)2011年第四期(厦门)保代培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 (11)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人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哭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直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K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街,不得重复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D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人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5-23字体:【大】【中】【小】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会计实务: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

财务|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上一篇阿尔法在《法务 | 股权激励 | 持股平台》中介绍了持股平台的设置类型及优势等,有许多朋友留言问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上周因为太忙没来得及一一回复,周末在整理问题时索性直接总结出来,估值模型未完部分等到下周~下面进入正题。
财务会计上,股权激励按照结算模式划分,分为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和组合模式激励等其他模式。
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又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员工持股计划。
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服务期限、业绩等)后,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与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一种方式,一般创业型公司较多选择的一种股权激励机制。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的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
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包括虚拟股票及股票增值权。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不享有其他权利且在离开企业时该权益自动失效。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的股东股权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比较大,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实的股权,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相对有限。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自有资金按照低于市价的金额购买公司股票,但是不能马上出售获取收益,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在员工业绩或服务期限等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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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的四个环节:【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者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1(1)【1【2按【3(2)2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按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1)回购股份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确认成本费用每期借记成本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职工行权按照企业收到的股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转销等待期内在资本公积中累计确认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按照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二、可行权条件的种类处理:(一(二)1(1)(2)接受服务企业借:管理费用等贷:资本公积(3)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抵消分录:借: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2、结算企业(母公司)不是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
(1)结算企业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付职工薪酬(2)接受服务企业借:管理费用等贷:资本公积(3)342010A名管理人平均增长20102010年将以同样速度增长,即2010—2010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8%,因此预计将于2010年12月31日将可行权。
另外,预计第二年又将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企业。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净利润仅增长了10%,但公司预计2010~201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可达到12%,因此,预计2012年12月31日将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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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
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