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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禁烟令全文,中国禁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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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全文,中国禁烟令大家知道何为禁烟令吗?它具体都有些什么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禁烟令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更多请关注使用资料栏目!禁烟令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净化公共环境,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禁止吸烟。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提醒人们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四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控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并定期进行宣传教育。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控烟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核实并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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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4年11月 28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4年9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

会上,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

会后,为扩大立法民主,凝聚社会共识,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10月13日至22日,法制委员会在海淀、朝阳、西城、东城、昌平、丰台、通州七个区县召开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了代表对本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市政协立法协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条例的修改给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控烟条例非常必要,条例的内容比较成熟,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尽快出台。

同时,还就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烟草广告和促销赞助禁止、行政执法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具体内容符合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兼顾本市实际,基本成熟可行。

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和室外场所范围。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规定发表了意见。

有的认为,条例中规定的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较窄,应当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一致;还有的认为,应当为吸烟者留出一定的空间,以利于法规的执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是一项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法规。

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吸烟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并且也日益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除了一些特定的区域,例如专门的吸烟室和特定的室外公共场所,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都严格禁止吸烟。

这些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餐厅、宾馆等。

这个举措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吸烟者自身的健康,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危害。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出台,对公众健康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提高了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戒烟或者限制吸烟,充分体现了人们对健康的关注。

其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减少了二手烟的暴露,对不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影响。

再次,条例对于卫生部门的监管提出了要求,使得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更加规范,也为公共卫生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依据。

当然,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条例的执行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各类公共场所的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场所予以严厉的处罚。

其次,更多的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展开,通过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努力,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知水平,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到禁烟的行动中去。

总的来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执行和宣传教育需要继续加强,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我们才能让北京市成为一个更加健康、洁净的城市。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并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

尽管一些人可能会对吸烟限制产生一些负面情绪,认为这是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犯,但我们不能忽视吸烟对个人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首先,吸烟对吸烟者本人的健康有着明显的危害。

吸烟是一种行为上的瘾,其中的尼古丁成分对人体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因此吸烟成为很多人减压、放松的方式。

然而,吸烟会导致许多严重的健康问题,包括心脏病、癌症和呼吸系统疾病等。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京版控烟条例草案本周三将进入第三次审议,2014年11月24日,国版控烟条例开征意见。

相比京版拟规定的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款额度200元,国版提高到500元。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据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

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相较于此前京版条例草案几经修改的禁烟范围,国版草案明确作出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带盖儿”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焦点:吸烟不听劝拟最高罚500元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外,国版控烟草案规定六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草案还列举了四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国版控烟草案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要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根据国版控烟草案,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

国版控烟草案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

同时,禁烟场所(区域)的商家应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国版控烟草案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京版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200元,这低于国版最高500元的罚款标准。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国版控烟草案对于烟草源头加以控制,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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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
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
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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