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

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二)推进试点示范。
推动开展省级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路径,强化组织推进,促进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各设区市要结合城市产业结构、居民消费需求、企业经营现状等,选择若干城市、典型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编制具有区域特色的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政策支持。
2018年省政府继续给予市、县(市、区)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支持包括批发零售业在内的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2018—2022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
各地要加大对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工作支持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项目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计划,加大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四)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力度,简化办事流程,降低创业成本。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冯飞常务副省长任省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长;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朱从玖副省长任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01—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静冈、福井县经济交流促进机构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代表,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浙江·新加坡经贸理事会联合主席,省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促进委员会主任,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服务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中欧(义新欧)班列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省贸易救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任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浙发改价格〔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为扎实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浙江省范围内城镇供水价格,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水源结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对于供水企业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以开展成本调查,相关数据可参照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结合可研报告等资料合理核定。
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浙江省10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0版定额说明2010年12月浙江杭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建建发[2010]2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
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
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消防站建设标准(2004年版)

浙公通字〔2004〕110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计委(计划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部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二OO四年八月十日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为部队官兵创造良好的工作、训练、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家公安消防基层建设和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是: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标准是全省消防站设计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适用于基层大队、中队、小型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的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基层大队、中队和小型消防站工作、训练、生活、文化、体育等使用管理的地上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七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可选定全部或部分项目,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并参照其标准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b865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71.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大部制改革 终稿

大部制改革姓名:朱佳圆班级:行政081学号:0805013001“大部制”改革自从出现后在整个社会上都比较热门,这个之所以为老百姓所关注是因为:首先我国的机关重叠,官员资源浪费,大部制改革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老百姓的赋税负担;其次大部制机构改革关乎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能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
那么到底何为大部制改革呢?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大部制改革就是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
通俗来讲,大部制改革,就是调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管辖范围,把那些职能相近,业务性质雷同的政府部门,经过合并重构,整合为一个更大的机构,使其管辖的范围较宽,侧重于横向的宏观管理,避免和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活动。
今天中国的“大部制”改革,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围绕三权分立展开的。
学者吴稼祥在其博客中将“三权分立”分为大中小三种,“大部制”是小三权分立,即行政权内部的三权分立,它是一种行政体制安排,把行政权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让其各司其职;中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它是一种政治体制安排,指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种权力分开设立,相互制衡;大三权分立指的是党、议、行三种权力分开。
有学者认为大部制改革最早出应该是英国率先开始探索这种大部制的改革模式,后来逐渐地被发达国家广泛所采用。
我们可以把大部制管理理解为大教头、大能源、大文化这种管理模式。
首先为大家先例举几个发达国家的大部门。
西方国家大部分都是三权分立这种政体,内阁是治理国家的、是政府,内阁机构它政体数量比较精干,大部分处在12个到18个之间。
像日本叫一府11省厅,就是内阁机构12个;美国内阁部是15个,大家所熟悉的五大核心部:美国国务院、美国国防部、美国财政部、美国司法部、美国内务部,这五大部称之为美国的核心部,还有英属部、商务部、劳工部、教育部,“9.11”以后美国又组建了国土安全部,他一共是15个其他英国、法国、德国这些国家大部也就十五六个,或者十六七个。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杭建市〔2009〕21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建市〔2009〕219号杭发改投资〔2009〕218号杭财基〔2009〕765号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落实。
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2009]135号和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09年7月1日以后新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3、2009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工程结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已有明确约定的,结算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2)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未明确约定的,执行原来的03版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4、人工费风险控制的动态调整仍按照市建委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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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浙建[201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6〕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
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