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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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并商甘肃省卫生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甘肃省卫生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第四条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暂行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制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计划、实施细则,并监督、组织实施。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9]22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0号 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卫生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报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报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甘食药监安[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0〕162号)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保证制剂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按核准的配制范围配制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制剂。

配制制剂应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二、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仅限“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委托省内取得相应生产范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

委托单位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市(州)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省内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应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按要求调剂使用。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有关规定印制,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甘卫药政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近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反馈中指出我省“乡村两级卫生室部分药品短缺、部分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以及药品过期”等问题。

针对健康扶贫中指出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整改措施。

现就加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2016年5月,根据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分级诊疗等工作需要,我委印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品规和金额双控原则,合理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

两年来,此药品政策对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慢病防治中基层用药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和医联体快速发展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经研究决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品种、金额”双控标准。

(一)提高双控比例。

乡镇卫生院使用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20%,金额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45%。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30%,金额比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50%。

以上品规或金额比中任意一项超过限定即限制采购。

新的双控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并作为累计起始日。

(二)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范围。

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包括:纳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非基药品种,常用低价药品,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属基本药物品种非基药剂型和规格部分(目录二),原限定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简称为“原限用基药”),非医保报销药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2.16
•【字号】甘卫中发[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卫中发〔2013〕46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药检所:
为进一步推动院内中药制剂在全省调剂使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进行了论证,确定了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现予公布。

请各级医疗机构把推广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院内制剂的推广使用,加强专科专病建设。

请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推荐目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目录中的品种,提出申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使用。

生产院内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
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保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院内中药制剂。

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6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建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易成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谢承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申秀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张兰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成员: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彭可成(人事教育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设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工作机构内设综合协调组、药品生产监督组、药品流通监督组、医疗器械监督组等4个工作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甘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78号2009年9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咸辉副省长副主任张正锋省政府副秘书长刘维忠省卫生厅厅长高建邦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员王泉清省发改委副主任于光明省工信委副主任旦智塔省教育厅副厅长陈继省科技厅副厅长柴生祥省民委副主任李宗锋省公安厅副厅长杨锦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主任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韩临广省农牧厅副厅长张立民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晓明省卫生厅副厅长杨建忠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张辉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忠习省质监局副局长谢承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文生省粮食局副局长王德强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戈银生兰州市副市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王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督导各市州、各部门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有关食品安全责任。

三、协调办理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四、组织协调全省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检测、评价资源共享。

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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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
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甘卫中发[2012]37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06
【实施日期】201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卫中发〔2012〕371号)
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简称提升工程)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甘肃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研究并协调解决提升工程实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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