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
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

边沁|经济政策的批评者、女权主
义者和动物福利论者
在经济学领域,边沁也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主张。虽然他在货币经济学上 的观点完全相异于大卫·李嘉图的思想,然而边沁也对当时英国政府的财政 政策和货币政策展开了批评,建议进行币制改革,推行积极和扩张的金融 货币政策。他认为货币扩张有助于充足就业,也认识到强迫储蓄、消费倾 向和节俭投资及收入和职业分析之间的关联。他的货币观接近于他的功利 主义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对西方经济学的影响十分重大。功利主义理论 一经提出,就对亚当·斯密的自助的经济学提出挑战,后来影响到边际理论、 厂商和消费理论、政府干预主义、货币政策的发展及福利经济学。 大卫·李嘉图 (David Ricard0,1772—1823年)是英国产业革命高潮时期的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经济理论中的精华,是英国资产 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完成者。他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和比较成 本学说,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决定的,决定价值的劳动 不是实际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他还指出即使一个国家在所有制造 业中比其他国家更加高效,它也能够通过专注于其最擅长领域,与其他国 家进行贸易交往而获取利益,所以不仅工资应该自由竞争,一国也不应限 制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因此,可以说李嘉图是坚定的自由贸易论者,而他 的比较成本学说构成了现代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因 此,他提出,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就是为“最大 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他强调,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 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的方法,特别是通过惩罚 那些破坏幸福的行为,来增进人类的幸福。为此,对于一个立 法者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在立法开始之前,要用数学的方法 计算苦与乐。具体来说,要从五个方面来进行考虑:一是看法律 草案中规定的条文对于每一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 二是看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此遍及所有 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衡量这个法 律草案的好坏标准,不是以对资产阶级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准, 而应以对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全部人为准;三是看法律草案规 定的内容受益的人数多寡来定;四是看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 则,尤其要看对破坏人类幸福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加以衡量; 五是看立法的效果,也就是看立法是否能够达到“为最大多数 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的效果。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
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享乐主义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
他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而快乐的来源主要是感官上的享受和满足。
在边沁的眼中,快乐是人生最重要的价值,一切行为都应该以追求快乐为中心。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提出了一种对待人生的态度,即要尽可能地享受生活中的美好和愉悦。
他认为,人应该追求自己的感官享受,追求身体上的舒适和精神上的愉悦。
这种追求并不是一种放纵,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边沁认为,人们应该追求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快乐的事物,同时避免那些可能给自己带来痛苦和痛苦的事物。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并不是一味地追求短暂的快乐,而是追求持久的幸福。
他认为,真正的快乐不仅仅是感官上的享受,还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内心的平静。
边沁主张人们在追求快乐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并避免过度的享受和放纵。
他认为,只有通过理性的选择和适度的享受,人们才能真正获得幸福和快乐。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忙于工作和事务,忽视了自己内心的需求和快乐。
边沁的思想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追求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他的哲学思想也提醒我们要避免过度的追求物质上的享受,而是要注重内心的平静和精神上的满足。
边沁的享乐主义哲学强调个体的幸福和快乐,提醒人们要追求真正的快乐,避免过度的享受和放纵。
他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追求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让我们在繁忙的生活中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真正追求的是什么,从而找到真正的快乐和幸福。
解读边沁

• 苦乐价值的大小由七个条件决定:
• • • • • • 强度:行为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强烈程度 持久性:快乐或痛苦持续时间的长短 确定性:快乐或痛苦的感受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 远近性:快乐的获取或痛苦的产生是眼前的还是遥远的 继生性:一种快乐或痛苦是否会派生出其他的快乐或痛苦 纯粹性:获得快乐或遭受痛苦之后会不会造成痛苦或产生 快乐(是否会有乐后之苦或苦后之乐) • 范围:是指享受快乐或遭受痛苦的人数的多少
边沁易动恻隐之心,乐于扶危济困。他喜爱一切四足动物,对低级动 物也同样仁慈。他不是一位毫无情趣的迂腐学究,而是一位禀性和善、富 于同情心的人。
• 边沁思想的形成,受到不少人的影响: 欧文
休谟
伏尔泰
爱尔维修
贝卡利亚
• 功利主义学派的重要追随者:
主要著作
• 《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 •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成名作)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 《立法理论》 Theory of Legislation • 《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 • 《惩罚原理》Punishment principle • 《威斯敏斯特评论报》Westminster Review • 《宪法论》第一卷 • 《高利贷辩护》 •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审判证据原 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
• 边沁的功利主义建立在快乐主义之上 • 什么是快乐主义?
• 在边沁看来,快乐是唯一被人们所欲求的东西。 他认为,自 然将人类至于快乐(治下,只有快 乐和痛苦能够指示人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人们 将要怎样做,它们遵循特定的因果规律,是人类 行为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本 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 • 以这种快乐主义为基础,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原 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 • • • •
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边沁,字子夏,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和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边沁的法律思想包含了对法律本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独特见解,对法治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边沁强调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他强调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普遍的,不分贵贱、强弱,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他主张法律应当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他强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基于对社会和人民需求的深入了解,以及对法律效果的充分评估。
此外,边沁的法律思想也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他指出,法律不能僵化,应当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备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的机制,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价值。
他认为法治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他主张以法治为导向,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使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现代中国法学研究中,边沁的法律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他的法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入思考法律本质和价值的视角,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边沁的法律思想,发扬其精神,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在1823年,他与詹姆士·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边沁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 尽管他经常被记载入学校的创建工程,但事实上他本人并没有实际参入UCL的建设(该学院创办时他已经78岁了)。因为边沁本人是高等教育应广泛推广理论的强烈拥护者,并被与学校的早期宗旨“教育人人平等”联系起来(当然,前提是有能力支付学费) 。该学校是第一所漠视一切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上的差异的英国大学,而这些主张都与边沁提出的教育思想有直接关联。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就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Jeremy Bentham ,1748~1832 )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经济学家,法学 家。对19世纪思想改革有显著影响。出身于律 师家庭。
生平
1763年在牛津大学毕业,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在俄国时用书信体 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 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1792年 被法国大革命政府选为法国荣誉公民,其建议在一些 欧洲国家和美国受到尊重。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 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晚年著作 《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2)自利选择原理; ……
他既相信人完全是 自私的,又说人应 该促进最大多数人 的最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