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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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年度培训计划

煤矿通风年度培训计划

煤矿通风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了加强煤矿通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通风系统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确保通风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同时,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知识考核,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

通过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不断提升通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为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核定

第一章矿井基本概况第一节矿井概况一、企业概况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33号文件《关于吕梁市柳林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批准山西柳林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和柳林狮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为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后井田面积为3.8912km2。

本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01220041012),批准开采3~9号煤层,生产规模为0.60Mt/a,井田面积为3.8912km2。

二、交通位置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柳林县县城140°方向直距约11km的郭家山~狮尾沟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陈家湾乡管辖。

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7′22″~110°59′34″,北纬37°21′04″~37°22′43″。

井田紧靠离石-石楼的二级公路,距孝柳铁路穆村站13.5km,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交通较便利。

三、煤层赋存情况井田内含煤地层主要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C3t)和二叠系下统山西组(P1s)。

山西组和太原组共含煤14层,自上而下分别为山西组的1、3、4-1、4、5号煤层和太原组的6-1、6、7、7-2、8-1、8-2、9、10、11号煤层。

山西组和太原组累计厚度为123.91~196.68m,平均157.02m。

煤层累计厚度平均为13.98m,含煤系数为8.90%。

井田内共含五层全区可采煤层,自上而下依次为山西组的3号、4号煤层和太原组的8-1、8-2、9号煤层,现分述如下:(1)3号煤层位于山西组的中上部,上距K4砂岩19.08-28.36m,平均25.76m。

煤层厚度为0.36-1.68m,平均1.14m,含0-1层厚度为0-0.44m的夹矸,结构简单,属大部可采的稳定煤层。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通风部专业培训制度

通风部专业培训制度

通风部专业培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通风部的资
格培训,获得相应上岗资格证。

2.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负责通风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通风
技术主任工程师负责通风安全培训教育,班组长负责班组内的
安全培训教育。

3.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计划制订、组织、
实施,并负责考核、评价、记录。

4.培训内容:通风系统的基本知识、通风系统的管理规范、通风
系统的质量标准等。

5.培训方式:分阶段培训,从入职培训、普及培训到技能培训,
逐步提高员工对通风系统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通风专业年度培训计划

通风专业年度培训计划

通风专业年度培训计划
2023年度通风专业年度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本次培训旨在提高通风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通风工程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二、培训内容
1. 通风系统设计与运行原理
2. 通风设备维护与保养
3. 通风系统安全管理
4. 通风工程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培训方式
1. 线上专题讲座
2. 线下实操培训
3. 案例分析讨论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安排将在年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确保培训效果最大化。

五、培训对象
公司内从事通风工作的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六、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结束后将对参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的实际效果和人员技能水平的提升。

七、培训计划执行
培训计划由公司通风专业负责人负责执行,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煤矿通风知识

煤矿通风知识
它是衡量矿井通风难易程度的量,A<1m2 时为通风困难,1m2<A<2m2时为通风难度中等, A>2m2时为通风容易。
煤矿通风基础知识
自然风压
计算公式: H=(ρ进-ρ回)×g×h 对于陕北地区来说,夏季进风井空气温
度比回风井高,密度小,自然风压为负值; 冬季进风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气温度比回风井低,密度大, 自然风压为正值。
Re=
ρVd μ
=
Vd v

式中,ν=μ/ρ,——运动粘性系数,m2/s。
煤矿通风基础知识
矿井通风阻力
当Re≤2000时,流体呈层流流动; 当Re>2000时,液流开始向紊流流动过渡; 当Re>10000时,流体完全呈现为紊流。
煤矿通风基础知识
矿井通风阻力
λ:尼古拉兹在壁面分别胶结各种粗细砂粒 的圆管中,实验得出了流态不同的水流λ系数同 管壁的粗糙程度、雷诺数的关系。管壁的粗糙程 度用管道的直径 d (m)和管壁平均突起的高度(即 砂粒的平均直径) k (m)之比来表示。并用阀门不 断改变管内水流速度,结果如图所示。
大海则煤矿安全管理 培训教材
通风基础知识
主讲人: Company Logo
煤矿通风基础知识
基本概念
一、矿井通风:是指将新鲜空气输入矿井下,增加氧气浓度,以稀释并排除 矿井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二、通风系统:指矿井通风方法、通风方式、通风网络、通风设施的总称。 三、通风设施:指井下风门、风窗、风桥、挡风墙等设施。 四、通风方法:指通风机对矿井供风的工作方法,主要有抽出式、压入式和 混合式。 五、通风方式:指矿井的进风井和回风井的布置方式,按进、回风井的位置 不同,可分为中央并列式、对角式、区域式、和混合式。 六、通风网络:矿井风流按照生产要求在井巷中流动时,风流分岔,汇合线路的 结构形式,叫通风网络。 七、摩擦阻力:风流在井巷中做均匀流动时,沿程受到井巷固定壁面的限制, 引起内外摩擦而产生的阻力叫做摩擦阻力。 八、局部阻力:风流在巷道的局部地点,由于速度和方向突然改变,导致风 流本身产生剧烈的冲击,形成极为紊乱的涡流,因而在该局部地带产生的一种附 加阻力,叫做局部阻力。 九、等积孔:假定在无限空间有一薄壁,在薄壁上开一面积为A的孔口,当孔 口通过的风量等于矿井风量,而且孔口两侧的风压差等于矿井通风阻力时,孔口 的面积A就叫该矿井的等积孔。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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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不超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 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 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 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 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 合格;
(四)矿井有2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 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 分别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的通 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之 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合 理组织生产。
此类煤矿在核定报告中应对相应通风系统的作业 地点及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分别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矿井需风量计算办法
(五)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2.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cfi=100×qcgi×kcgi(m3/min)
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不一致的一点:
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采掘工作面风量时,瓦
斯(CO2)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kcgi取值方式有重大
变化。“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 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
如果两台主要通风机的排风量稍微有差别,应 按照排风量小的主要通风机的能力进行能力核定。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机叶轮直径 1.8m 以 下的主要通风机每 1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 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七)其他用风巷道风量计算中瓦斯涌出不均 与的备用风量系数(1.2~1.3)选取 瓦斯矿井的全岩巷道备用风量系数取 1.2 ;瓦 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及高瓦斯矿井的所有其他巷 道,备用风量系数取1.3。 应当注意,井下各用风地点中,采煤、掘进和 硐室等应根据每个用风地点的实际条件逐个地点
进行计算,不允许只计算一处风量进行累加计算。
(五)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1.按气象条件计算 1) 对于综采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的有效断面积 = 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
2)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空气温度的测点,应选择进 风巷距工作面10m左右的位置。矿井安设的温度传感 器应位于进回风巷距工作面 10m左右,既便于实时监 测,又有利于反映工作面的最低最高温度。
作风压不得超过最高风压的90%。
第三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 能力验证
2. 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矿井通风网络能力验证需要进行的工作是根 据MT/T 440《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办法》对矿井 通风阻力进行测定,增加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 作面的矿井,应进行通风网络解算。依据 AQ1028《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判断矿 井风量和通风阻力是否合理匹配(见表8-5)。
2.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举例:矿井通风系统风量2800 m3/min,系 统的通风阻力为1800 Pa,匹配阻力应<1500 Pa, 因此在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时扣除矿井通风 系统生产能力的 10% ;若 2000Pa< 矿井通风系 统阻力 <2500Pa ,则在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时扣除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 20%;若矿井 通风系统阻力 >2500Pa ,则不予核定通风系统 生产能力。
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 4 )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应重新核定矿
井通风能力;(技术论证、设计、批准文件由行管 部门批复)
2.通风能力核定要求
( 5 )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由低瓦斯区 域转向高瓦斯区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后(国土部门证明文件有效),应重新核 定矿井通风能力; ( 6 )技术改造后矿井通风网络发生重大变 化,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 7 )用风地点显著增加,应重新核定矿井 通风能力。
3) 采煤工作面的风速、采高调整系数、长度调整 系数宜根据经验选取或内插法进行计算选取。
表8-1 vcfi—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 (℃) <20 20~23 23~26 26~28 28~30 采煤工作面风速 (m· s-1) 1.0 1.0~1.5 1.5~1.8 1.8~2.5 2.5~3.0
风系统不合理;
(3)矿井的用风地点有效风量不足;
(4)矿井稀释瓦斯能力不足。
2.通风能力核定要求
(1)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 ( 2 )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 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或改变了动叶、 导叶角度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 3 )开采水平、开采区域发生变化或改变一翼通
3. 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核定单位实际测定并依据《煤矿安全规 程》第 101 条(表 2 )规定,对用风地点有 效风量、风速、温度进行验算。
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K值 要增大很多,体现的是零超限,而不是以前的可以多少次
超限。
(六)掘进工作面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 算需风量的要求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 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以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安 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风速满足要求,即无瓦斯涌 出岩巷≥ 0.15 m/s 、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 巷和煤巷≥ 0.25 m/s ,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 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参数选取原则 1.对核定中使用的经验数据(如上年度、同 类型矿井),必须进行通风方面必要的验证,
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2.检测机构所测试的设备、设施必须与当
前现场实际保持一致;
3.现场实测的数据必须是在矿井正常生产
的情况下测定。
(二)需要现场实际测定或收集的主要数据
(1)温度: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最高温度、采煤 工作面空气温度、掘进工作面温度、机电硐室进 回风温度;
2.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表8-5矿井风量、通风阻力合理匹配表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 (m3/min) <3000 系统的通风阻力 (Pa) <15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
<2500 <2940
>20000
<3920
2.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和通风阻力不匹 配,以矿井通风系统风量为基础,系 统通风阻力超出匹配阻力一档时扣除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 10% ;超出 匹配阻力二档扣除矿井通风系统生产 能力的 20% ;超出匹配阻力三档不予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上述1、2条款的内容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7 条和第 121条确定的,如达不到规定要求,资质单位不 得对该矿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所谓“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设有符合 规定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 井筒,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网络结构。
严禁采用单台或多台局部通风机替代主要通风 机。因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 对矿井实施通风,难以保证矿井通风的可靠与安 全(可靠性差、相互干扰、漏风严重)。
(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目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48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 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 作面同时作业。”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
1:2 ,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
等需要,可提高至1:3。
(四)矿井通风需风系数的规定
矿井通风需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 不均衡等因素,一般抽出式 K 取 1.15 ~ 1.20 ,压 入式 K 取 1.25 ~ 1.30 ,瓦斯矿井单个主要通风机 通风系统独立供风采掘工作面数量少于 12 个且 最大通风流程小于 10000m 时,抽出式取 1.15 , 压入式取 1.25 ,否则抽出式取 1.20 ,压入式取 1.30;高瓦斯矿井抽出式取1.20,压入式取1.30。
第二十八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 主要内容
(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 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应认真调查各地点配风状况,为矿井需要风量计 算和能力计算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现场实际查验。重点是:主要通风机及配套件的 相关证件、电动机运行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功率、系 统的保护及相关设施应齐全、运行效率应不小于最 高效率的70%、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意 见、风量和风压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现运行工况 点是否在风机特性曲线上。
(2)距离:煤层厚度、最大(最小)控顶距、
采煤工作面长度、采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
平均日推进度;
(3)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
(防爆柴油机车)、氢气浓度(充电硐室);
(二)需要现场实际测定或收集的主要数据
(4)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用量(采煤工 作面、掘进工作面); (5)风速(风量):进风、回风、水平、翼、 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
第二十八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的主要内容
(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
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核定时应重点检查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的有关记录,
查看定期检查抽放系统的记录,检查抽放检测仪表
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校正,检查瓦斯抽放工程是否
按照设计和计划施工。
第二十八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的主要内容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中 3、4、5条中如果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资
质单位可以令矿方限期整改之后再进行通风系统生
产能力核定工作。
1.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不足的 主要表现
(1)矿井的通风动力能力不足; (2) 矿井的通风网络能力不足,井下通
第三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 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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