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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景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景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景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粤07行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陈景辉【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陈景辉【当事人-个人】陈景辉【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熊潇笑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徐雄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潇笑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徐雄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潇笑徐雄【代理律所】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被告】陈景辉【本院观点】本案属于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新证据受案范围其他行政行为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纠纷。

一审法院对会城街道办的执法主体资格已进行详细的论述,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会城街道办作出的(2020)会街行不受字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卜巩岸与李义勇等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卜巩岸与李义勇等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卜巩岸与李义勇等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4【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1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东【审理法官】陈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卜巩岸;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姜春阳;李义勇;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秦倩【当事人】卜巩岸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姜春阳李义勇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秦倩【当事人-个人】卜巩岸姜春阳李义勇秦倩【当事人-公司】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森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苏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刘苏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森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苏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刘苏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森茂苏胜刘苏毅【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卜巩岸【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姜春阳;李义勇;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秦倩【本院观点】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卜巩岸作为卓诚公司委派到博维公司的董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博维公司的章程相关规定,其有权出席博维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确认。

虽然诉争决议“卜巩岸”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给其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给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害后果,故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诚实信用原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发回重审清算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给予等同志降职处分的决定-0110

关于给予等同志降职处分的决定-0110

集团文件之袁州冬雪创作集[2014]002号关于同志降级处分的决议集团:为进一步深化集团业务升级转型,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集团近期清点4年以来各单位的运营业绩与团队管理状况,发现整体情况杰出,但有少数单位情况不容悲观,其中公司、公司、公司、分公司,运营业绩持续低下,管理松弛.造成这种场合排场,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不成推卸的责任.兹对以上四家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降职、降薪、留职观察等相应处分.详细情况如下:同志,系重庆公司总司理.自2010年6月担任公司总司理以来,各项业务停滞不前,比年吃亏,不遵守集团制度,对于集团要求提交的各项工作任务置之不睬,经多次劝诫仍我行我素.同志,系四川红海公司总司理.自2010年6月担任四川公司总司理以来,持续3年未能完成集团下达的计划运营任务,造成公司持续吃亏.在此期间,业务市场开辟不力,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各项成本费用超高,团队管理单薄,不克不及妥善协调员工之间的抵触.娟同志,系公司总司理.自2010年7月份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持续3年未能完成集团下达的计划运营任务,造成公司持续吃亏.在担任公司总司理期间,不善管理,团队员工流失严重,士气低迷,未能有效整合资源,业务市场开辟毫无起色,致使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公司比年吃亏.同志,系分公司副司理.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不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擅离任守,团队管理混乱,员工相互拉帮结派,公司业务发展缓慢.以上同志身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实行好各自的职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集团制度,给公司甚至集团造成重大损失.为严肃集团纪律,强化管理责任意识,体现“以奋斗者为本,以绩效论英雄”的红海价值观,根据《集团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集团带领班子会议研究决议,对等人做出以下处分:一、给予降为部分司理职务,留原职观察六个月的处分.二、给予降薪一级,留职观察六个月的处分.三、给予降薪一级,留职观察六个月的处分.四、给予降为部分主管职务,留原职观察六个月的处分.本决议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主题词:处分决议抄送:集团外部文件网各分、子公司经办:集团人力资源总部 2014年1月8日发。

江海区民政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江海区民政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江海区民政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内设5个职能股(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等工作;负责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执法监督、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以及监督、纪检、廉政建设和计划生育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业费使用的审计、监督,负责本单位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优抚和救灾救济股(挂双拥办、退伍安置办牌子)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审查报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报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指导区内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事务。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开发、推荐农村军地两用人才。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区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实用文档配救灾款物和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全区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和实施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活动;指导农村改革五保户供养;辅助和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负责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和村务公开的实施;拟定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管理;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服务、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0)粤04民辖终181号

(2020)粤04民辖终181号

(2020)粤04民辖终181号【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4民辖终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丽娜;简伟华【当事人】蒋丽娜简伟华【当事人-个人】蒋丽娜简伟华【代理律师/律所】邓淑文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蔡欲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淑文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蔡欲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淑文蔡欲【代理律所】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蒋丽娜【被告】简伟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海市香洲区是否是蒋丽娜的经常居住地或居住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基本原则移送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蒋丽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海市香洲区是否是蒋丽娜的经常居住地或居住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本案而言,简伟华的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区,蒋丽娜的住所地为江门市新会区,就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分析:一、简伟华在立案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仅能证明蒋丽娜曾向物业公司缴纳过物业费、水费、电费等,结合简伟华提交的珠海市香洲区云峰小学出具的《证明》和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办事处《责令返学通知书》,不能证明本案起诉时即2020年7月13日蒋丽娜已在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住一年以上。

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支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支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支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10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谭红马翰霖【审理法官】李俊谭红马翰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支君【当事人】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支君【当事人-个人】苏支君【当事人-公司】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雍帆【代理律所】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支君【本院观点】苏支君提交的《证明》落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苏支君主张其与中置添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中置添颐公司主张其与苏支君仅形成劳务关系。

苏支君与中置添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基本原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中置添颐公司曾用公司名称为“四川恒力通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恒力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支君主张其与中置添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中置添颐公司主张其与苏支君仅形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提供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江府构[2013]2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江府构[2013]2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江府构〔2013〕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总召集人:吴晓谋(市委常委)召集人:赵剑雄(市政府副秘书长)林飞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成员:亢雁直(蓬江区副区长)黄伟权(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江海区政府党组成员)梁远球(新会区副区长)马品高(台山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凌华威(开平市副市长)邱文健(鹤山市委常委)禤缵灵(恩平市委常委)陈诚(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梁超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侯永豪(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宏杰(市科技局副局长)吴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邹德昌(市民政局副局长)胡其波(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邓耀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谭永强(市环保局监察分局局长)王作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瑞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区舵样(市水务局副局长)林文宇(市审计局副局长)容锵桃(市国资委副主任)雷健强(市法制局副局长)余燕红(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邓水明(市城管局副局长)岑奕凡(市园林局副局长)仇松(市公路局副局长)邓伯强(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张江然(市残联副理事长)庄春维(市工商局副局长)关子超(市地税局副局长)梁伟强(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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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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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本人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区及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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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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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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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社团拟任负责人指拟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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