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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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粤人社函〔2022〕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评选表彰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先进社会组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标准名额(一)评选范围在省、市、县(市、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80个。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党的建设突出。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部署。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广东省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民政部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

广东省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民政部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
的“ 有益 突破 ” 望 成 为全 国社 会 组 织 登 记 门槛 降 有
低 , 范行 业 管理 的政 策先 导 。 规 现 行 规定 要 求各 类 社会 组 织 , 要 先 找到 业 务 需 主管 部 门 , 到 民政 部 门去 登 记 注册 。这 一要 求 导 再
致 很 多 民间社 会 组 织登 记难 。有 说 法称 , 中国有 数
服 务 , 持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公益 项 目, 施社 会 组 织 扶 实 孵化 培育 工 程 。
降低 。 办法 : 工商 经 济类 、 益慈 善 类 、 公 社会 福 利类 和 社会 服 务类 四大类 社会 组 织 , 由民政部 门直接 申请登 可 记 , 民政 部 门兼 任业 务 主 管部 门或 帮 助 寻找 合适 由 的业 务 主管部 门。 同时 , 京 市还 大力 扶持 残联 、 北 妇 联 等 , 为枢 纽 型 社 会 组织 , 成 出任 领域 内 民 间组 织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以下简称 《 ( 规划》 , )明确
要建 立政 府 资助 社会 组 织发 展 的机 制 。今后 五 年 , 中 国政府 将 向社会 组 织 开放 更 多资 源 , 向社 会组 织
转移职能 , 并扩大税收优惠。 规划》 《 还提出, 中国将
推进 社会 组 织登 记管 理 创新 , 展社 会组 织 直接 登 拓 记范 围 , 索 登记 管理 和业 务 主管职 能一 体化 。 探
关 申请登 记 。 同时 , 业 协 会将 率 先 引入 竞 争机 制 。以后 将 行
允 许 一 业 多会 , 许 按 产 业链 各 个 环 节 、 营 方 式 允 经
和 服 务 类 型设 立行 业 协 会 , 允许 跨 地 域 组 建 , 许 允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2017年3月13日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除外)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示范文本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

〗- 1 - / 26第二条本会是由〖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粤民函〔2021〕360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1〕360号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3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如下:我省应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765个。

截至目前,实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707个,报送率为92.42%。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58个,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18个。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2.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7月21日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单广东省莞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潮新科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广东厨艺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爱心社会保障应急救助服务中心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华南养老护理研究和服务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狼行天下极限运动俱乐部广东省地大珠宝研究院广东省东方现代美术馆广东省粤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靶向肿瘤干预与防控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南方土木建筑科技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五羊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金甲搏击俱乐部广东省南方职业教育资讯中心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省民企之窗信息服务中心广东省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柏林陶塑艺术研究院广东英卫培训中心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视觉眼科学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东厨艺技工学校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华标产品质量安全研究院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广东新城技工学校广东华南企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中际眼视光研究院广东省新亚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与服务中心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晓武太极拳俱乐部广东走向未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广东省乾望海理财职业培训学校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单广东新里程旅游技工学校广东省建安消防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安之家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溯源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南粤技工学校广东省通用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珠江太极拳馆广东天赋田径俱乐部广东省坤银一村一品农业创新设计研究院广东捷胜国防交通应急保障中心广东南方电影工程技术研究院广东音像制品进出口服务中心广东弘康健康咨询公益服务中心广东智诚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岭海档案馆广东家教通家长服务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联合精准医学研究院附件2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联合精准医学研究院广东家教通家长服务中心广东省母婴职业培训学校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广东厨艺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爱心社会保障应急救助服务中心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狼行天下极限运动俱乐部广东省东方现代美术馆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省五羊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省民企之窗信息服务中心广东省粤信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中心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柏林陶塑艺术研究院广东英卫培训中心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视觉眼科学研究所广东厨艺技工学校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华南企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中际眼视光研究院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附件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广东省包装印刷技工学校广东国政投资理财职业培训学校广东新华科技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中南技工学校广东色色艺术职业培训学院湛江信息科技专修学院广东省粤爱公共环境卫生促进中心广东省高奇能源工业研究院广东绿枫美术馆广东省现代社会调查与评价研究院广东南粤菁英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广东省朗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百利残疾人服务中心广东岭南诗书画研究院广东省现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广东舒言书画院广东省粤教中职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广东华文供稿社广东华南生物质能研究院广东生本教育研究中心广东侨青艺术团广东建龙排球俱乐部广东创意文化经济研究院广东省岭南心血管病研究所。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定于2024年8月至9月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取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在2024年的法人治理、涉企收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工作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执法检查人员到检查对象注册地址听取社会组织检查汇报(参加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等),并视情况单独听取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对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查阅资料。

现场查阅检查对象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档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法人注册地址以及相关资料,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对象需准备材料(一)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原件等相关登记资料;(二)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职责分工;(三)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报告;(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五)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粤民函〔2021〕41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1〕41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各级社会组织: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展现我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成效,广东省民政厅决定联合南方日报社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挖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鲜活经验,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党建品牌,助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开展广东社会组织党建案例征集活动,主要围绕“强党建、促服务、办实事”这一主题,展现我省社会组织领域以党建为引领,践行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从中挖掘一批社会组织党建好经验、好做法,选树社会组织党建品牌,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

二、活动实施本次活动由广东省民政厅主办,南方日报、南方+客户端承办。

活动共分为案例征集、组织评审、总结推广三个步骤。

(一)案例征集1.征集内容围绕主题,征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广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形成的举措、机制、经验、成果,具有实践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党建案例。

2.征集对象面向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广大社会组织。

3.征集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

4.征集方式通过南方+客户端进行案例申报,具体可扫描二维码(附件)查看案例征集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5.申报要求党建案例结构需分为党建案例名称(标题)、概述(背景介绍、案例整体情况,300字以内)、做法(介绍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具体做法,需结合案例、故事)、成效(带来的成效、变化和新面貌等)、启示(总结提炼该案例的经验)5个部分,字数控制在2500字内。

除文字介绍外,还需配图,不少于3张,图片内容与社会组织党建主题相关,图片单张大小不超过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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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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