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广东省放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民政部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

低 , 范行 业 管理 的政 策先 导 。 规 现 行 规定 要 求各 类 社会 组 织 , 要 先 找到 业 务 需 主管 部 门 , 到 民政 部 门去 登 记 注册 。这 一要 求 导 再
致 很 多 民间社 会 组 织登 记难 。有 说 法称 , 中国有 数
服 务 , 持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公益 项 目, 施社 会 组 织 扶 实 孵化 培育 工 程 。
降低 。 办法 : 工商 经 济类 、 益慈 善 类 、 公 社会 福 利类 和 社会 服 务类 四大类 社会 组 织 , 由民政部 门直接 申请登 可 记 , 民政 部 门兼 任业 务 主 管部 门或 帮 助 寻找 合适 由 的业 务 主管部 门。 同时 , 京 市还 大力 扶持 残联 、 北 妇 联 等 , 为枢 纽 型 社 会 组织 , 成 出任 领域 内 民 间组 织
一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以下简称 《 ( 规划》 , )明确
要建 立政 府 资助 社会 组 织发 展 的机 制 。今后 五 年 , 中 国政府 将 向社会 组 织 开放 更 多资 源 , 向社 会组 织
转移职能 , 并扩大税收优惠。 规划》 《 还提出, 中国将
推进 社会 组 织登 记管 理 创新 , 展社 会组 织 直接 登 拓 记范 围 , 索 登记 管理 和业 务 主管职 能一 体化 。 探
关 申请登 记 。 同时 , 业 协 会将 率 先 引入 竞 争机 制 。以后 将 行
允 许 一 业 多会 , 许 按 产 业链 各 个 环 节 、 营 方 式 允 经
和 服 务 类 型设 立行 业 协 会 , 允许 跨 地 域 组 建 , 许 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民函〔2021〕459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59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关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的通报》及民政部信息中心有关金民工程应用系统培训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一)省级管理员1.开展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查询、统计、抽查全省动态登记录入系统的信息情况。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利用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通知通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参考应用。
3.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件。
每周1次查阅系统“继续教育课件资源库”,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课件,审核后报民政部管理员提请发布,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4.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设立热线电话,协助地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业务,并为全省咨询人员答疑解惑。
5.组织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
定期组织全省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通报各地市工作情况,总结优秀工作经验,提升各地市管理员系统应用能力水平。
(二)市级管理员1.开展所属地市系统注册、登记信息终审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对所属县(市、区)提交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系统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终审。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经市民政局批准,利用系统发布本市通知、公告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省民政厅决定于2024年4月集中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达到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一)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评比表彰活动不在清理范围内: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省科学技术奖不再纳入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按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管理。
三、清理要求(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粤民函〔2023〕36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3〕36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22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2022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115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17个,参报率为95.3%。
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98个,其中一年未参加的45个,连续两年未参加的15个,连续三年未参加的38个。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3年9月27日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的)广东省山东青岛商会广东省湖南保靖商会广东省四川旺苍商会广东省二轻工业协会广东省家居服饰商会广东省禽类制品行业协会广东省福建清流商会广东省广西钦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江永商会广东省河北张家口商会广东省湖南芷江商会广东省眼镜商会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广东省湖南韶山商会广东省河南唐河商会广东省福建建阳商会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广东省四川蓬安商会广州留东同学会广东省人体生物组织工程学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省湖南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东省枪械协会广东省红木文化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青年文艺家协会广东省司法警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广东人口学会广东省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广东海洋文化协会广东省直邮协会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发展促进会广东省房车协会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广东保税区域协会广东省养生文化协会广东省脑发育与脑病防治学会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附件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三年未参加的)广东省辽宁鞍山商会广东省江西分宜商会广东省湖北仙桃商会广东省湖北来凤商会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河南太康商会广东汽车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教育招投标协会广东省肿瘤靶向干预与防控学会广东省南音研究会广东省行业医院发展促进会广东省中小学校后勤协会广东省养老安老服务业协会广东省北宗山水画研究会附件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旧货业协会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广东省玻璃流通商会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广东国际钻石商会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广东省四川大安商会广东省黑龙江鸡东商会广东省河南商会广东省湖南凤凰商会广东省河北邯郸商会广东省重庆南川商会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广东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广东陶行知研究会广东康梁研究会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南方大学校友会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广东省民间贸易服务协会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促进会广东省微商协会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相关人员: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部分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制定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二、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复核委员会委员聘期本届聘任期5年,届内有人事变动或其他必要原因,可随时调整。
三、评估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周惠明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厅职)罗小明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文武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黎建波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一级调研员彭未名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学院院长3.委员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钟晓明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长程玉乾广东省评比表彰办公室四级调研员王瑞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副处长姜波广东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主任邓梅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四级调研员贺培君广东省工商联会员工作部副部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汝杰广东省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协会会长李锦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四、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3.委员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1月4日——结束——。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

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指南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5期2018年是广东省试行新的评估指标第一年,根据新的评估指标要求,党建工作部分由原先的30分增至100分,现将党建工作部分分解如下: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指南一、成立依据(一)《中国共产党章程》(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四)《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五)《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16〕8号)二、成立条件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中共正式党员,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须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或任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具备长期稳定在社会组织工作条件。
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置:(一)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不超过50名)中共正式党员的,须单独建立党支部。
见附件(一)。
(二)中共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不足5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
见附件(一)。
(三)中共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不足10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见附件(一)。
(四)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见附件(一)。
(五)对流动党员较多的社会组织;或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党组织但未担任职务、在社会组织兼职半年以上的退(离)休人员党员有3名以上的,可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
见附件(二)。
成立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委员会/联合党支部指南(一)核查党员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定于2024年8月至9月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取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在2024年的法人治理、涉企收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工作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执法检查人员到检查对象注册地址听取社会组织检查汇报(参加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等),并视情况单独听取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对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查阅资料。
现场查阅检查对象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档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法人注册地址以及相关资料,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对象需准备材料(一)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原件等相关登记资料;(二)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职责分工;(三)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报告;(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五)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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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
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
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
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10—20名。
评估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会组织组成。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
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
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是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委托的民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告。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下发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三)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重新给予审核。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和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应当采用民政部门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
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等级设置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
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十九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
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
具体评估标准由广东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条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
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经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三年。
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
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广东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