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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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7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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