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社区社会组织类型:(一)公益慈善类组织。
如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二)社会事务类组织。
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三)社区服务类组织。
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等;(四)文化体育类组织。
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第四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事业单位;(二)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三)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四)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等基层自治活动。
(二)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化解基层矛盾;(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四)承接政府部门下沉村(社区)工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进行登记或备案。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区是一个由居民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人们可以在社区中交流和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合法、有序地运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程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流程。
社区社会组织在成立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程序一般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过审核等步骤。
2.备案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进行备案。
这些条件和标准包括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
3.备案效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效力。
备案后,社区社会组织才能够合法地开展相关活动,并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
备案对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约束力,有助于规范其行为和提升其信誉度。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促进社区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社区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备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避免出现不良的社会组织,保障社区的和谐稳定。
2.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备案要求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在备案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目标进行活动,不得超出权限和职责。
3.保障社会组织权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增加其合法地位和活动空间。
备案后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和福利,例如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提高组织的影响力和发展机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于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促进社区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民社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济民函〔2022〕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函〔2022〕57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2022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管理济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济南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29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济民发〔2018〕131号)和《济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济民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成立,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且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济南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和发展引导计划、设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备案管理、人员培训、监督评价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作做好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初审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川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内部自治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促进措施第八章附则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1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一套制度。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和增多,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变得尤为重要。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概述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建立备案管理机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防范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二、备案的依据和目的社会组织备案的依据主要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备案管理,可以真实记录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管理机构查询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运作情况。
三、备案的程序和内容1.备案程序社会组织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备案等环节。
社会组织在向备案管理机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社团章程、组织架构、财务状况等。
备案管理机构会对社会组织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2.备案内容社会组织备案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法人身份信息、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等。
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且备案管理机构应对备案信息进行保密。
备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会组织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和信息。
四、备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运作。
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核实和投诉处理等。
备案管理机构还可以对备案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评估结果会对社会组织的备案有效期和备案等级产生影响。
五、备案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促进其规范运作。
备案管理要求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使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更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概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社区内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备案范围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义工组织、文化团体、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备案管理的范围涵盖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一系列活动。
三、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社会组织在设立时,应向设区的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备案审查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有问题,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3.备案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的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颁发备案证书。
社会组织备案正式生效。
四、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查询社会组织备案后,备案信息将被纳入备案登记系统,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网站或前往民政部门查询社会组织的备案信息。
2.备案更新社会组织在法人登记证书、章程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更新后的备案信息将替换原有信息,确保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备案监督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并非一劳永逸,民政部门将对备案后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六、结语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社会组织责任感和自律性的重要举措。
希望社会组织能自觉遵守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和居民福祉做出更大贡献。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以街道或镇辖区为活动范围,以服务城乡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城乡发展为宗旨,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在优先发展备案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社区服务、社区文体、文明创建等五大类组织基础上,鼓励各镇(街道)、社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的特色培育发展重点。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民政办(社会事业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XX市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命名组成(例如:XX市佛堂镇青少年书画培训中心);(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三)有规范的章程;(四)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人,会员应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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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城市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等活动的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备案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二)明确的负责人;
(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负责人;
(二)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团体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员名册;
(四)章程。
第九条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
案申请,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核准备案的,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社区社会组织的;
(三)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有关规定已明确从业标准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会员人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内容。
第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延续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备案证书》原件;
(三)备案期间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与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社区社会组织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
第十五条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冠以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
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照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进行遵纪守法和业务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奖励、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予以资助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五条备案文书式样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