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民发[2012]19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11.14【实施日期】2012.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粤发改价格[2014]60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民政局,省直、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等文件要求,为解决当前社会团体在收费、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精神。
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浮动,不得强制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垄断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粤民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
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三)广布慈善网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民函〔2021〕459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59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关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的通报》及民政部信息中心有关金民工程应用系统培训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一)省级管理员1.开展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查询、统计、抽查全省动态登记录入系统的信息情况。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利用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通知通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参考应用。
3.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件。
每周1次查阅系统“继续教育课件资源库”,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课件,审核后报民政部管理员提请发布,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4.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设立热线电话,协助地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业务,并为全省咨询人员答疑解惑。
5.组织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
定期组织全省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通报各地市工作情况,总结优秀工作经验,提升各地市管理员系统应用能力水平。
(二)市级管理员1.开展所属地市系统注册、登记信息终审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对所属县(市、区)提交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系统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终审。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经市民政局批准,利用系统发布本市通知、公告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民民[2013]1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4月2日以粤民民〔2013〕1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一)开展救灾救助、扶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医疗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冠以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可向已获得授权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
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导;(二)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粤民规字〔202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民规字〔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对《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粤民规字〔2020〕8号)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将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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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
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粤民社〔201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最近,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做了专门批示。
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
(粤财行〔2012〕210号)的精神和要求,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就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将之作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推手,作为民政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做到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落实到位。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在民政服务领域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投入
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随着我省财力增长,不断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工作的投入力度。
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社会工作服务已经纳入《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