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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11.14【实施日期】2013.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民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以下继续教育事务性工作: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公布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文化厅文件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广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红十字会粤公通字[2008]225号转发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等13部门《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文明办、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广州、深圳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现将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动我省消防志愿者行动的深入开展。

一、高度重视“消防志愿者行动”,将其纳入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内容狠抓落实开展“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群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新期待与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新需要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扶持、指导和配合相关工作;要将“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作为服务社会、维护和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

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为“消防志愿者行动”搭建良好工作平台“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发挥优势,积极配合,联合推动,才能取得明显社会成效。

各级文明办要将“消防志愿者行动”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鼓励、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消防志愿者行动”中去。

各- 3 -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消防志愿者的培训和消防志愿服务的指导。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桥梁作用,将消防志愿者行动纳入志愿者服务体系建设,在省、市、县组建消防志愿者组织,负责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等。

七部委发出通知:禁止私自收留和处理弃婴

七部委发出通知:禁止私自收留和处理弃婴

七部委发出通知:禁止私自收留和处理弃婴
佚 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3(000)007
【摘 要】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
宗教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
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总页数】1页(P51-5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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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深刻认识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强调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任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委《2019—2023年广东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粤发〔2019〕16号),从2021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

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每45分钟相当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按1学时相当于1学分计算。

中央有关部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对科目类别或学时(学分)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24
•【字号】粤财社〔2019〕211号
•【施行日期】2022.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9〕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技工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教育厅广东人力资源和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教育厅广东人力资源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送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定义)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

第四条(依法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主体责任)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监管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主管部门责任)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制定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食品安全的考核制度,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部门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监测和监督管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粤办函〔202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粤办函〔2020〕5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1日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9〕10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家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牵头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1〕2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1〕20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统筹协调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统筹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社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省残联、省关工委。

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2023年第三批)项目需求--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系统开

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1.1.基本信息1.1.1.项目名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系统开发(2023年)项目1.1.2.采购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1.1.3.用户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4.项目总体目标本项目旨在积极应用省"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及公共支撑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打造人才互动交流服务平台,增强人才的归属感、认同感。

以人才驿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运行管理落实人才基础建设;以"优粤卡”业务的渠道建设贯彻人才政务职责;以专家数据的汇聚分析升华人才服务效能。

加强人才综合服务应用和良性互动,通过拓展人才服务的群体覆盖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提升人事人才业务整体服务水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同时在信息化建设能力上推进安全化应用替代,切实实现安全自主可控。

1.1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地点。

1.2.项目背景12L项目背景描述人才是第一资源,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重要保障,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制约和影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除。

一是业务板块发展不够平衡,社会保险板块信息化基础较为扎实,与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板块业务系统建设失衡,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是网办深度有待加强,全程网办事项、指尖办理事项不多,体验感不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有关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指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服务行动,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转发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民福(2006)32号

民政工作 大事来抓 ,积 极研究 当地流浪 未成年人工 作 动态和特 点,制定有关 工作规 范,定期组 织培训 ,加
广东省人民检 察院广东省 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广 东省教 育厅广东省公 安厅广东 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 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 广 州铁路 ( 集团) 公司广东省交通 厅 广 东省卫生 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 团广 东省委 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 合会
转发 民政 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
强流 浪未成年人工作意 见的通 知
粤 民福 (0 6 2 2 0 )3 号 各市、县 ( 民政 局 、综治 委预防青少年违 法犯罪工 区) 作领 导小组 、综 治办、文 明办、编办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 察院、发展 改革局 ( 、教育局 、公安 局、司法 委) 局 、财政局、劳动和 社会保 障局 、铁路 ( 公司 、交 分) 通局 ( 、卫生局 、团委、妇联 、残 联: 委)
生活、医疗教 育、管理 、返乡 、安 置等帮助 ,及时联
系和 帮助他们 尽早回 归家 庭和原籍 。受助流 浪少年 儿 童的伙食标准 不低于成年 人。对 于户籍属 于本省的流
浪未 成年人 ,在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 无法履行 监护职 责
时,应 由民政 部 门代表 国家来履行监 护职 责,并指定
相应 的村 、居 委会 承担具 体的监护 责任 。把符 合相关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 障部
铁 道部交通部卫生部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0 6 1 2 0 )1 号文件精神 ,并根据本地 本部 门的实 际, 制定贯彻落 实的措 施 。同时 ,要建立 起 由各级综 治委
关于 加强流浪未成年 人工作 的意见
民发 (0 6 1 2 0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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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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