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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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职业生涯规划15篇如今进入大专教学已经差不多一年了,在这一年的教学当中我慢慢的体会到了教育的本质,那就是奉献和热爱。

奉献自我,将青春当做春雨撒向人间,滋润着刚刚发芽的小苗,也滋润着快成参天大树的树苗们。

热爱自我,将教育作为毕生的目标,在挖掘和发现当中寻找自我,收获教育的幸福,也挥洒教育的价值。

让更多有梦想的孩子们走上一条更加顺利的大道,为祖国的建设贡献光明,为未来的世界打好奠基!对于未来的日子,我想我不仅要带着炙热的爱和奉献精神,更要带着一份社会、学校给予我的信任,为将来的每一步都找好方向,然后努力的实行和前进。

在此我也制定了一个小小的计划。

首先之后的两年是提升自我最为重要的两年,这一年的大专教学让我意识到带大学生是一件需要灵活应用的事情,首先在对大学生的管理上,我必须要有一些提升。

比如说提高他们的团队合作,提高他们的自主和动手能力。

过去一年的教学我感觉很多的大学生其实是有着很强的惰性的,比如说上课总是迟到,在做项目的时候草草了事。

对于这些,我的确是无法容忍的。

一个学年的接触,有很多学生对我有抵抗心里,也有一些学生是发自内心的崇拜。

我知道做一名让每个学生都喜欢的教师是很难的,但是我希望自己能够渐渐被大家接受,我也会朝着这个目标继续奋斗,给更多的学生带来一些学习的享受。

我是教平面设计的,之前自己一直在外企工作,有丰富的设计经验,这次来到大专上这一门课,最主要就是因为我认识到,设计的首要意义是改变生活,这一点我做过了,但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我无法继续下去,所以对于现在的我而言,继承一份设计的初心是很重要的。

未来的时光,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学生们真正感受到设计的意义,也让他们爱上设计,爱上通过纸面实现实物的这一份刺激。

设计是不可丢的,教育更是比设计这个行业更有价值的事情。

所以在明白了这个道理之后。

我希望自己可以肩负起这一份责任,不管是接下来三年还是五年,我希望我的学生在毕业之后想起我这个老师时,依旧会觉得满足和自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监察、调解仲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等窗口单位经办队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要求相比,仍存在力量薄弱、能力不足、队伍不稳、保障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打造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人员(一)统筹用好编制内资源。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服务的业务内容、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统筹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

通过经办力量下沉、编制内人员调剂等方式,充实窗口单位经办队伍。

建立窗口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台服务的在编人员到窗口一线轮岗制度。

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到窗口一线锻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录(聘)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原则上应到窗口一线锻炼、挂职或轮岗半年以上。

(二)拓宽人员供给渠道。

通过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立社区服务岗、纳入“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等方式,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公共服务人员供给。

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动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正文:----------------------------------------------------------------------------------------------------------------------------------------------------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调解仲裁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根据文件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优化调解仲裁案件处理流程、推广调解仲裁特色服务、健全办案监督管理机制、改善调解仲裁服务环境等工作,提高调解仲裁服务质量,维护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当事人对调解仲裁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调解仲裁行风建设通知》文件要求推进深化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并将相关创新机制、特色服务等开展执行情况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局调解仲裁管理处,联系人檀斌锋,*************。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0月9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0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改进调解仲裁行风建设,提高调解仲裁服务质量,维护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当事人对调解仲裁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对调解仲裁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社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调解仲裁作风建设,全面提高调解仲裁公共服务能力。

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月目录1.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责2.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流程3.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试行)4.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章制度5.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规范图形标识部分(初稿)6.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7.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为规范(试行)8.省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标准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责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所服务职责(一)公共就业服务1. 就业政策法规宣传。

在辖区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

2. 人力资源调查。

组织开展辖区内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信息调查统计、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

3. 就业失业人员管理。

负责审核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手续,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4. 就业援助。

开展就业援助,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审核认定,辖区就业岗位开发工作。

5. 职业指导介绍。

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6. 就业培训。

组织和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7. 就业创业服务。

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调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做好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8. 推进充分就业,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和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活动。

(二)社会保险服务1. 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 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工作;3. 负责对辖区内享受社保待遇人员做好日常稽核;(三)劳动关系服务1. 逐步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劳动关系领域重大事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冀人社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5〕1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实人社部《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精神,巩固强化全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工作作风专项检查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打造服务品牌。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为主线,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配套、问题导向与深化改革相协调、改进作风与发展业务相促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制度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完善工作机制,使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树立,运行机制和环境进一步优化,服务能力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总体要求。

以人民群众满意、党委政府放心为目标,牢固树立忠诚服务理念,增强“人社工作为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形成敬业、守纪、创新、合作的团队文化;持续优化运行环境,建设安全、舒适、规范、高效的服务载体;着力打造特色品牌,营造便捷、精确、透明、贴心的氛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健全窗口作风建设制度体系(一)完善工作规范。

认真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纪律要求(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文明用语及服务忌语》,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福清市人社系统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标准,树立窗口单位良好服务形象,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满意的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禁止性规范(一)禁止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电话闲聊、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吸烟进食、聚谈闲聊、打盹睡觉。

(二)禁止在电脑或手机上玩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听音乐,以及浏览其他与工作无关的页面.禁止在工作电脑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三)禁止无故离岗、脱岗、空岗、串岗。

禁止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及不正确摆放去向牌就离岗。

(四)工作时间禁止在窗口看小说、报纸、娱乐杂志等。

(五)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出现纷争时应当及时向窗口负责人反映。

(六)禁止在没有接待其他群众的情况下,以忙其他事情为由,拒不接待等候办事的群众。

(七)严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禁止接受服务对象财物或宴请。

二、仪容规范(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二)着装得体,秋冬尽量穿深色正装,夏天穿浅色衬衫、深色西裤,不穿凉鞋、拖鞋。

(三)公开身份,挂牌上岗。

座示牌须统一放置在便于服务对象观看的台面上,工作牌佩挂于胸前,党、团员应佩戴党、团员徽章。

(四)在岗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自然大方。

男士鬓角发长不过耳,颈后发长不触衣;女士头发整齐,发型应露耳显眉,不染彩色头发,长发女士应按规定束发或盘发。

男士应剃胡须,保持面部整洁;女士不化浓妆,不得当众化妆或补妆。

(五)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手势宜少不宜多,避免用手指着人说话,用手指示方向时应并拢四指,拇指微微张开,掌心斜向上,指尖指向目标方向。

坐姿应文雅、端庄、大方。

女士双膝并拢,穿裙子时用双手捋平裙摆后坐下,并整理好裙子;坐时不宜前倾后仰、歪歪扭扭、跷二郎腿。

(六)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热情相迎,自然真诚,双手接递材料。

(七)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服务规范和纪律要求

服务规范和纪律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

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一)依法合规。

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二)诚实守信。

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

对各类服务对象应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

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

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

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一)岗责分明。

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

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政务规范:窗口单位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用语

政务规范:窗口单位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用语

政务规范:窗口单位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用语为严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工作纪律,打造风清气正、岗责分明、规范有序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制订各窗口单位通用的纪律要求(二十个禁止),各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纪律要求。

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办私事;(二)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三)工作日白天饮酒;(四)在服务场所吸烟、吃东西、打瞌睡;(五)在服务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六)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七)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八)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九)擅自增加办理环节,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十)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十一)伪造、篡改、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十二)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十三)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十四)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十五)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十六)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十七)滥用职权,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十八)隐瞒证据或者变造证据;(十九)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甚至充当其代言人;(二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文明服务规范用语一、电话办公用语(一)接话用语1.“您好!”,“请问您找谁?”。

2.“您有什么事?能不能和我讲一下?”。

3.“请稍等,我找某某同志来接电话”。

4.“对不起,您找的某某同志在某某科(室),电话号码是某某,请您直接打给他(她),好吗?”。

5.“对不起,承办的同志(某某同志)不在,请您改日再来电话”.6.“对不起,承办的同志(某某同志)不在,请您留下电话以便及时和您联系”。

7.“请放心,我一定转告或向领导汇报”。

8. “您别急,请慢慢说。

”9. “对不起!有些问题没有听清楚,请您再说一遍!”10. “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请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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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

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
(一)依法合规。

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

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

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
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

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

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

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
(一)岗责分明。

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

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四)办事严谨。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超越职责权限的事
项要及时请示。

四、服务场所规范
(一)统一服务环境。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对本窗口单位在标识、标志、形象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的要求,目前没有明确标准的,也要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开服务承诺。

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实际需要,向服务对象公开部门承诺、集体承诺和个人承诺。

(三)公布办事流程。

要公布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和权限标准。

开放式服务大厅应设立咨询台或引导台,提供咨询服务和单据填写示范;在明显位置张贴办事指南、岗位职责;整齐摆放各类业务宣传页。

办公室服务场所也要张贴办事流程和岗位职责。

(四)服务场所安全便利。

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做到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方便疏散,并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摆放有序,业务宣传资料齐备;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应设置专门等候区、残疾人专用设施,可推出设置医药箱、建立医务室等急救措施。

五、工作规范
(一)服务准备“三提前”:提前检查好信息系统或硬件设施;提前准备好业务凭证和相关印章;提前到达岗位进入工作姿态。

(二)服务咨询“四告知”:告知所提申请是否符合政
策规定,告知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手续,告知办理业务的路径,告知办理业务的时限,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业务凭证。

(三)服务受理“不推诿”: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需求即时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

(四)服务办理“不积压”:在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各环节,按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对距离较远、往返困难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服务、重点服务和一条龙服务。

(五)服务结果“不出错”:严格执行业务规程和标准,层层复核把关,力争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建立服务日志基础台账,记录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过程,发现有错及时改正。

(六)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各类窗口单位普遍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不同窗口单位可结合业务特点,拓展服务路径,将服务向网络、向基层延伸。

六、服务监督规范
(一)服务对象监督。

窗口单位应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施行网络投诉和网络舆情监控、开发语音或视频互动系统等方式,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监督。

窗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帮助窗口单位不断改进服务作风;窗口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社会监督。

窗口单位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巡查或随机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内部监督。

窗口单位要强化制度管理,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关联性环节的相互监督,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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