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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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监察、调解仲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等窗口单位经办队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要求相比,仍存在力量薄弱、能力不足、队伍不稳、保障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打造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人员(一)统筹用好编制内资源。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服务的业务内容、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统筹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

通过经办力量下沉、编制内人员调剂等方式,充实窗口单位经办队伍。

建立窗口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台服务的在编人员到窗口一线轮岗制度。

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到窗口一线锻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录(聘)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原则上应到窗口一线锻炼、挂职或轮岗半年以上。

(二)拓宽人员供给渠道。

通过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立社区服务岗、纳入“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等方式,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公共服务人员供给。

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动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福清市人社系统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标准,树立窗口单位良好服务形象,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满意的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禁止性规范(一)禁止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电话闲聊、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吸烟进食、聚谈闲聊、打盹睡觉。

(二)禁止在电脑或手机上玩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听音乐,以及浏览其他与工作无关的页面.禁止在工作电脑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三)禁止无故离岗、脱岗、空岗、串岗。

禁止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及不正确摆放去向牌就离岗。

(四)工作时间禁止在窗口看小说、报纸、娱乐杂志等。

(五)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出现纷争时应当及时向窗口负责人反映。

(六)禁止在没有接待其他群众的情况下,以忙其他事情为由,拒不接待等候办事的群众。

(七)严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禁止接受服务对象财物或宴请。

二、仪容规范(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二)着装得体,秋冬尽量穿深色正装,夏天穿浅色衬衫、深色西裤,不穿凉鞋、拖鞋。

(三)公开身份,挂牌上岗。

座示牌须统一放置在便于服务对象观看的台面上,工作牌佩挂于胸前,党、团员应佩戴党、团员徽章。

(四)在岗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自然大方。

男士鬓角发长不过耳,颈后发长不触衣;女士头发整齐,发型应露耳显眉,不染彩色头发,长发女士应按规定束发或盘发。

男士应剃胡须,保持面部整洁;女士不化浓妆,不得当众化妆或补妆。

(五)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手势宜少不宜多,避免用手指着人说话,用手指示方向时应并拢四指,拇指微微张开,掌心斜向上,指尖指向目标方向。

坐姿应文雅、端庄、大方。

女士双膝并拢,穿裙子时用双手捋平裙摆后坐下,并整理好裙子;坐时不宜前倾后仰、歪歪扭扭、跷二郎腿。

(六)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热情相迎,自然真诚,双手接递材料。

(七)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服务规范和纪律要求

服务规范和纪律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

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一)依法合规。

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二)诚实守信。

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

对各类服务对象应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

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

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

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一)岗责分明。

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

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政务规范:窗口单位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用语

政务规范:窗口单位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用语

政务规范:窗口单位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用语为严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工作纪律,打造风清气正、岗责分明、规范有序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制订各窗口单位通用的纪律要求(二十个禁止),各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纪律要求。

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办私事;(二)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三)工作日白天饮酒;(四)在服务场所吸烟、吃东西、打瞌睡;(五)在服务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六)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七)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八)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九)擅自增加办理环节,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十)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十一)伪造、篡改、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十二)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十三)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十四)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十五)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十六)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十七)滥用职权,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十八)隐瞒证据或者变造证据;(十九)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甚至充当其代言人;(二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文明服务规范用语一、电话办公用语(一)接话用语1.“您好!”,“请问您找谁?”。

2.“您有什么事?能不能和我讲一下?”。

3.“请稍等,我找某某同志来接电话”。

4.“对不起,您找的某某同志在某某科(室),电话号码是某某,请您直接打给他(她),好吗?”。

5.“对不起,承办的同志(某某同志)不在,请您改日再来电话”.6.“对不起,承办的同志(某某同志)不在,请您留下电话以便及时和您联系”。

7.“请放心,我一定转告或向领导汇报”。

8. “您别急,请慢慢说。

”9. “对不起!有些问题没有听清楚,请您再说一遍!”10. “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请讲。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吉人社办字[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12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省社保局:现将《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2月27日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视频会议精神,推进全省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再上台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窗口作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理念,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创建星级和优质服务窗口为目标,以自查自纠、群众监督评议、上级明查暗访和加强基础建设为手段,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优服务、创新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服务。

二、实施范围这次专项行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窗口单位,即:(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二)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七)12333(12370)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八)人社部门政府网站;(九)人事考试机构;(十)工人等级考核机构;(十一)人事人才服务机构;(十二)信访接待机构;(十三)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综合类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十四)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十五)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其他机构和平台。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5篇)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5篇)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下面是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有非常详细的服务窗口规范制度,还有几小点强化窗口服务管理的错施,这篇文章。

第一条为加强各服务窗口的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窗口的整体素质,提升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执政能力,按照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争一流荣誉、做一流贡献的要求,根据部、省有关服务窗口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服务窗口包括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群众的就业服务(包括人才市场、职介市场等)、人力人才服务(包括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等)、各类社会保险经办(包括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失业保险服务大厅、机关社保服务大厅、农保服务等各类办事窗口)、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信访、社保大厦、门户网站、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等。

第三条各服务窗口要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制度要规定规范、合理,符合实际;严格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经常性的依法履职培训,及时准确地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有制度、措施和记录。

第四条各服务窗口要优质高效服务。

公共场所要环境整洁、标识醒目,服务设施使用方便、办事程序科学、规范、办结时限、服务承诺明确、具体,严禁履职不力、办事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情况发生。

第五条各服务窗口必须做到办事公开透明。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凡涉及服务对象的各类事项,要按要求公开政策规定、运行程序、办结时限,没有应公开而不公开事项,工作人员办事公开要有制度、有载体、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服务窗口要树立优良的工作作风。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章守纪、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形象;及时倾听群众呼声,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七条各服务窗口要认真执行文明接待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窗口单位工作作风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窗口单位工作作风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窗口单位工作作风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一、自查情况近年来,我局围绕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维权等基础板块加大服务力度,增强为民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以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不断提高窗口单位综合服务水平.(一)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一是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使我局各个服务窗口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整理编发了《机关管理制度汇编》,涵盖党务党建、行政管理、内务管理、机关效能等多个版块,统一制度规范,有效防止了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二是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社保、就业、监察等业务开展需要,每个经办环节均制定业务流程图,并明确各服务窗口岗位职责,进而形成了权责明确、业务规范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二)工作作风扎实,窗口形象优良.为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我局制定了一系列服务规范,做到“四杜绝”,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杜绝徇私越权现象;严格信息管理,杜绝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现象;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职,杜绝擅自脱岗“空窗”现象;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精神状态,杜绝慵懒散漫现象.我局各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坚持原则,遵章守望纪,行为规范,展现了人社部门良好的精神风貌与行业形象.(三)办事公开透明,深得群众好评.在各服务窗口推行“三亮明”、“四公开”,即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岗要亮明身份、亮明承诺、亮明标准,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努力使在窗口单位办事的群众少跑一回路,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钟.二、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一是调查研究不够.针对我局业务辐射面内的群体,他们的想法、要求,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难题等等这些,我们缺少深入的调查研究和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因此虽然我们做了不少事,但重点问题并没有解决,事倍功半.二是执行政策不够灵活.在自查中,我们虽然没有发现吃、拿、卡、要等现象,但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方法上仍具有局限性,在政策执行方面不够灵活,所以在自查中,我们及时发现问题,要引以为戒,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三是社会保障方面的自身建设能力不足.现有的硬件建设不够,特别是人才服务交流建设,基础薄弱,服务项目和能力不强,还没有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的格局.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着。

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为规范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我市政务服务良好形象,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优质的政务服务,根据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禁止性规范(一)禁止在电脑上运行游戏(含QQ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以及做与市政务大厅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二)禁止在市政务大厅电脑设备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增设音箱等设备;禁止删除市政务大厅电脑设备上的程序软件及硬件配置。

(三)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串岗聊天、打瞌睡、打扑克、翻越柜台、在窗口看报纸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书籍、杂志等。

(四)禁止在市政务大厅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乱扔。

(五)禁止酒后上班。

(六)禁止在市政务大厅窗口区域晾、挂和放置衣物。

(七)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向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投诉室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八)禁止在工作区域柜台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等(本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对接工作除外)。

(九)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不文明行为。

二、仪表规范(一)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二)姿态文雅、自然大方,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三)服饰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

(四)按着装规范要求着装上岗,工作时间不得外穿短裤,穿吊带装、超短裙或其它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

三、举止规范(一)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二)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三)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来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四)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五)不使用扔、投等不文明的方式传递审批件或材料。

四、语言规范(一)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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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

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
(一)依法合规。

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

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

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
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

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

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

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
(一)岗责分明。

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

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四)办事严谨。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超越职责权限的事
项要及时请示。

四、服务场所规范
(一)统一服务环境。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对本窗口单位在标识、标志、形象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的要求,目前没有明确标准的,也要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开服务承诺。

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实际需要,向服务对象公开部门承诺、集体承诺和个人承诺。

(三)公布办事流程。

要公布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和权限标准。

开放式服务大厅应设立咨询台或引导台,提供咨询服务和单据填写示范;在明显位置张贴办事指南、岗位职责;整齐摆放各类业务宣传页。

办公室服务场所也要张贴办事流程和岗位职责。

(四)服务场所安全便利。

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做到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方便疏散,并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摆放有序,业务宣传资料齐备;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应设置专门等候区、残疾人专用设施,可推出设置医药箱、建立医务室等急救措施。

五、工作规范
(一)服务准备“三提前”:提前检查好信息系统或硬件设施;提前准备好业务凭证和相关印章;提前到达岗位进入工作姿态。

(二)服务咨询“四告知”:告知所提申请是否符合政
策规定,告知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手续,告知办理业务的路径,告知办理业务的时限,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业务凭证。

(三)服务受理“不推诿”: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需求即时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

(四)服务办理“不积压”:在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各环节,按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对距离较远、往返困难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服务、重点服务和一条龙服务。

(五)服务结果“不出错”:严格执行业务规程和标准,层层复核把关,力争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建立服务日志基础台账,记录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过程,发现有错及时改正。

(六)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各类窗口单位普遍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不同窗口单位可结合业务特点,拓展服务路径,将服务向网络、向基层延伸。

六、服务监督规范
(一)服务对象监督。

窗口单位应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施行网络投诉和网络舆情监控、开发语音或视频互动系统等方式,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监督。

窗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帮助窗口单位不断改进服务作风;窗口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社会监督。

窗口单位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巡查或随机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内部监督。

窗口单位要强化制度管理,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关联性环节的相互监督,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纪律要求
为严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工作纪律,打造风清气正、岗责分明、规范有序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制订各类窗口单位通用的纪律要求(二十个禁止),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纪律要求。

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办私事;
(二)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三)工作日白天饮酒;
(四)在服务场所吸烟、吃东西、打瞌睡;
(五)在服务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六)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
(七)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
(八)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
(九)擅自增加办理环节,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
(十)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
(十一)伪造、篡改、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
(十二)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
(十三)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
(十四)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十五)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
(十六)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十八)隐瞒证据或者变造证据;
(十九)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甚至充当其代言人;
(二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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