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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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范文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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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被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

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

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xxxxx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

也就是说,×××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

但是被答辩人×××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

但是,被答辩人×××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

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二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二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呈交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的答辩状。

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我有以下几点答辩意见:一、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准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以及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

然而,根据事发当时的交通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结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虽然事故发生了,但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也没有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不赔偿。

因此,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不准确,应当予以否认。

二、被告人XXX并非主要责任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常理和当地交通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XXX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XXX 正在正常驾驶自己的汽车,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对方车辆突然变道,并且没有打转向灯,导致被告人XXX无法及时避让,才发生了碰撞。

因此,主要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

三、被告人XXX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对事故现场的伤者没有进行救助,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与伤者联系。

虽然被告人XXX不具备医学救护的能力,但他尽力提供了一切可能的协助,包括与伤者保持联系,向急救人员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以便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被告人XXX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救援的情况。

四、被告人XXX积极主动进行赔偿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没有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与事实不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立即与对方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愿意赔偿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且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

虽然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但被告人XXX从未拒绝进行赔偿,而是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不准确,被告人XXX没有犯有交通肇事罪,亦无故意或过失造成事故,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主动进行了赔偿。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李X,女,汉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被答辩人:阙XX,女,汉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XX;负责人:XX因(本案原告)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起诉作以下答辩: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某某某驾驶粤XX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XX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3.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我们在遇到一些不太好的事的时候,我们要用法律的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一般的交通事故案都是私下解决的,严重的可能就要请律师,下面是交通事故案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1】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交通事故答辩状的实用范文三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的实用范文三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的实用范文三篇范文一: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005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与2005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一、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

该车已经与2004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交通事故往往会有生命危险,因此一定要注意,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希望大家出入平安!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1】答辩人:刘某,男,汉族,成年,住湖南省华容县。

因吴明慧诉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刘某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适用的赔偿标准应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依据予以计算。

2009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明确规定2009年5月30日零时至2010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些标准执行。

二、原告诉请中如下数据有误。

1、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来看,计算误工时间最长只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其次,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显示每月工资标准20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及扣税证明,对是否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及工资标准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工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事故发后单位扣发其工资,即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应得不到支持。

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明慧受伤后,答辩人立即从医院聘请了专业护理人员精心护理。

原告出院时都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无需再行护理,因些护理费不应支持。

3、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公司因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提出答辩如下:我公司认为,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故发生于某年10月20日,被告驾驶的重型普通挂车在205国道上与推自行车的王景美发生碰撞,导致王景美不幸身亡。

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书明确了事故责任。

原告于某年11月25日提起赔偿诉讼,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人之一。

一、车辆所有权与责任认定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不具有占有和使用权,因此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该车辆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我公司仅为保护权益保留了所有权。

车辆已于20xx年2月28日交付给购车方,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与购车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足以证实这一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承租人直接受领租赁物、租金形式支付价款、租赁期间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等。

我公司与购车方的合同内容完全符合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司机与公司关系被告并非我公司职员,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我公司与购车方的关系仅限于租赁合同,我公司不对其进行工资发放或管理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个人行为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无承担义务。

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与购车方之间为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

我公司对被告行为及肇事车辆无管理或约束权力,因此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缺乏依据。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请求,并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权利。

此致敬礼!*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答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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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交通事故往往会有生命危险,因此一定要注意,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希望大家出入平安!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1】答辩人:刘某,男,汉族,成年,住湖南省华容县。

因吴明慧诉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刘某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适用的赔偿标准应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依据予以计算。

2009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明确规定2009年5月30日零时至2010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些标准执行。

二、原告诉请中如下数据有误。

1、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来看,计算误工时间最长只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其次,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显示每月工资标准20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及扣税证明,对是否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及工资标准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工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事故发后单位扣发其工资,即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应得不到支持。

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明慧受伤后,答辩人立即从医院聘请了专业护理人员精心护理。

原告出院时都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无需再行护理,因些护理费不应支持。

3、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住在医院,陪护人员是答辩人从医院聘请的护理人员,此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费用,原告诉请交通费2000元,明显过高。

4、营养费。

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生活费及护理人员生活费均由答辩人刘某承担并支付完毕。

医院出院证明也没有说明应用那些食物,食疗多长时间,因此,原告诉请营养费应不予支持。

5、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本案中,原告残疾赔偿金应为19732.86×20×20%=78931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中,原告父亲为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来源,理应不需要支付扶养费且赔偿标准应为15527.97元每年,7、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4000元比较适宜。

8、后续治疗费,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不存在后续治疗问题。

不应予以支持。

三、答辩人与原告在饭店用餐后出于好意让原告免费同车前往酒店,答辩人车为私人非营动车辆,在司法实践中称“好意同乘”,恳请法庭比照公平原则,酌情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非营运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使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年月日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2】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因刘××诉廖××(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的起诉作以下答辩: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理由如下: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2008]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

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的超速驾驶,刘××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相撞时,刘××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

据此充分表明,当廖××发现刘××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

假如刘××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因此,200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

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

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刘××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200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在发现刘××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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