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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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成果归属

知识产权与成果归属

知识产权与成果归属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科技创新到文化创作,从商业竞争到个人发展,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的利益,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先来看专利。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

当一个人或一个团队经过不懈努力,研发出了新的技术、产品或方法,并获得了专利,就意味着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拥有了独家使用和商业化该发明的权利。

这不仅为创新者带来了经济回报,也激励着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的行列中。

例如,智能手机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各种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如指纹识别、面部解锁等,都离不开专利的保护和激励。

商标则是企业或个人用于区分自己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标志。

一个独特而知名的商标,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加消费者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像可口可乐、苹果等知名品牌,其商标价值不可估量。

商标的保护确保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独特地位,防止他人的仿冒和侵权。

著作权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财产权利。

这使得作者的创作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能够通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获得应有的回报。

例如,一本畅销的小说、一首流行的歌曲,其著作权的保护对于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个著名的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防止竞争对手的抄袭和模仿。

成果归属问题则是在知识产权框架下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团队合作、企业研发、学术研究等活动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参与者的贡献。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

在当今全球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愈发凸显。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关键步骤,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作用等方面,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方式。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它们保护着创新者的知识、技术和创造成果。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对其创造成果的独立使用权和经济利益。

这为创新者提供了积极向前的动力,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和科技研究。

2. 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建立起技术创新者和科技市场之间的桥梁,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合作。

创新者通过技术合作或授权来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此过程进行技术交流,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

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安全保障。

它确保科研成果的投资价值得到充分回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进一步研发和应用这些科技成果。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和生活中的过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实现科学技术与产业经济的有机结合以及推动经济创新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1. 促进经济增长。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技术更新和产业升级,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

2. 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将科研成果转变为市场上的有用产品和技术,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3. 解决现实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将科研成果应用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社会进步。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

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权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科技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

这些科技成果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权利。

专利权是对某项技术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一定期限内直接复制、生产、销售该技术。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思维、创新性劳动等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有效保护创造性思想和劳动的成果,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科技企业竞争的重要保障。

同时,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要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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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
▪ 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
1. 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或企业从长远角度出发,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目标、原则 、措施和发展方向的计划。 2. 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国家 整体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
技术创新的内涵与特征
#. 技术创新的内涵与特征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案例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案例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1.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障,激发了他们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由于知识产权赋 予了创新者对其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利,这使得他们在投入时间和资源进行研发时有了足够的信心和 动力。 2. 在实践中,许多科技创新型企业都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华为公司凭借其在通信技术领域 的大量专利,成功地在全球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同时,这也鼓励了华为继续投入更多的资金和 人力进行技术研发,以保持其竞争优势。 3.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政府也都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以促进本国科技创新的发展。例
▪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1. 直接效应: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对创新过程产生影响,如提供 研发资金来源、保障创新成果的专有权等。 2. 间接效应: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激励竞争、降低交易成 本、促进信息交流等方式间接推动技术创新。 3. 时间滞后效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并非立即显现,而是在 一段时间后才能看到技术创新的实质性进展。
▪ 技术创新的特征:
1. 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由于技术创新涉及到的技术、市场、经 济等多个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成功具有很高的风 险性。 2. 长期性和复杂性:技术创新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并且 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和多个环节,因此需要高度协调和复杂的 管理体系。

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 国家政策

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 国家政策

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国家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某一主体在开展科研、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过程中,所拥有的、能够使其与他人区别开来并能够进行商品化、资产化的无形资产。

自主知识产权涵盖了技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的重要保障。

过去,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技术和专利方面。

由于长期以来对技术创新的重视不够,我国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相对较低。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完善,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国家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形势开始发生积极变化。

政府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外部环境。

科技成果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体现,是科技创新的产物,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转化应用。

通过多种途径,如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企业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更大突破。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科技成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一大批科技企业涌现,涵盖了多个领域,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

这些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市场中脱颖而出,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除了对企业的政策支持,我国政府还非常重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同时也愿意分享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

通过国际合作,我国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资源,推动自己的技术成果和产品更好地走向世界。

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国家政策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只有在政府的引导下,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Key words: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四、结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参考文献:[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3]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1999(01):4243.[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6177.。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科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7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1)

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1)
利工作和专利实施制度。 利工作和专利实施制度。专利制度的标志就在于它是一种法律制 度。
⑵科学审查: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 科学审查:
行专利条件的审查。 行专利条件的审查。
⑶技术公开:发明创造通过专利申请的公布或专利的颁布将技术 技术公开:
内容向社会公开、传播。 内容向社会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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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概念:就相同的发明创造,专利授予最
先发明的人,尽管先发明的人后提出专 利申请。(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 1、先发明制的优点
(1)保护最先发明的人 (2)发明的完善程度,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相对较高
2、先申请制的优点
(1)便于进行判断、简化程序 (2)鼓励发明创造早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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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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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体系及特征 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的,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的,在一
定期间内、 定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排它性 权利。 权利。
2、专利制度的特征: 专利制度的特征: 法律保护:专利制度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 ⑴法律保护:专利制度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专
不少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认为科技成果权就是知识产 当完成研究取得某项成果时,急于发论文、 权,当完成研究取得某项成果时,急于发论文、开鉴定会 申报奖励,在总结报告、宣传表彰、 、申报奖励,在总结报告、宣传表彰、学术论文中宣称自 己或自己单位研究开发出了具有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 的成果,认为知识产权伴随成果自然产生。 的成果,认为知识产权伴随成果自然产生。 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交流, 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交流,虽能 获得著作权, 获得著作权,但著作权的特点是保护作品形式不保护作品 思想内容, 思想内容,在技术秘密公开后获得著作权的同时即失去新 颖性,失去申报专利的机会;另一方面,成果鉴定证书、 颖性,失去申报专利的机会;另一方面,成果鉴定证书、 成果登记证书、成果奖励证书等不能作为成果权属的直接 成果登记证书、 证明。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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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作者:吕志英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4期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G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65(2007)04013004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四、结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参考文献:[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3]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1999(01):4243.[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6177.(责任编辑张月红)Defining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and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L Zhi ying(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210037, China)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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