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
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合同成立【案情】1999年11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平安寿险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5万元。
业务员王*于12月7日接受*的申请,同时收取了*的保险费1680元。
12月17日,保险公司在*体检时发现其正患急性肝炎,故未签保单,通知*一个月以后复检。
12月30日,*出车祸身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成立条件,该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本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以签订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保险公司因*患有肝炎,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可见保险公司对本申请尚未同意承保。
对于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12月17发现*患肝炎要其复检,但并没有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既已收取保险费,后又未通知*拒绝承保并退回保险费,*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但必须以保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此案中,保险公司通知*身体复检,是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尚未一致,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结果】此案经三审,维持二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案例:代理人失职保险人该不该赔*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找先生推销保险。
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母亲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 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 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 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看,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解释发生 争议时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因此本案中法院据此也应 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精品课件
近因原则案例3.1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 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倒。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 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李某因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 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 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 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 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精品课件
案例1.1解答要点:
由于所有的保证事项都是属于重要事项,不管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 只要违反了保证事项,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精品课件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保险案例分析

1、李某有两个儿子李A和李B,李A已婚,李B因残疾一直未 婚。1996年11月10日,李A从某保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 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遂与李某商议,李某考虑到李B 在自己死后难维生计,就指定李B为受益人。次日,李A 为其父投保了定期寿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 1998年5月李某因疾病住院,李A未经李某同意将保险单 交给邻居姜某作质押,借款5万元。1998年7月李某因医 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李A要求归还借款,李A不还。姜某 遂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 经审查认为:姜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 保险公司通知李B,要求李B持保险单前来公司领取保险 金。李B向姜某索要保险单,姜某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为由 拒绝返还。;李B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归还保险单, 姜某则称保险单已作抵押,不能返还,如要归还须用保 险金归还借款。
1)本案涉及人寿保险单的常用条款有( ACD ) A、自杀条款 B、不可抗辩条款 C、受益人条款 D、复效条款 E、不丧 失价值条款 2)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将是( A ) A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 连续计算 B保险公司究竟是运用自杀条款还是运用复效条款来解释该赔案 C某乙是否是合法的保险金受益人 D、某甲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原先的自 杀条款 3)我国《保险法》在规定“自杀”为除外责任的同时,限定了一个两年的期限,其 主要是为了( ABCD ) A、防范道德风险 B、避免蓄意自杀者谋取保险金 C、兼顾受益人的利益 D、强调风险管理 E、增加保险公司受益 4)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对该案的条款解释是( AD ) A、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B、保单复效后,连续计算自杀期间 C、“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D、“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1、1996年3月,某厂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 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 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 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 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 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 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 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 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年龄误告条款3、 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 每年实收保费为 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各应如何处理?4、 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400 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 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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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题一.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案例分析曾某2006年9月12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30万元,同月23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0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7年1月3日,曾某将该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
2007年3月20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7-08第二学期考题)(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08-09第二学期考卷)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1)该企业于2008年3月16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2008年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2008年8月23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5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50万元。
因为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此处保险为超额保险,所以按损失金额赔偿。
注:第三问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前面几次赔款加在一起有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超过的话,以保险金额为限。
即如果货物损失的是80万的话,前面赔了30万,这里只能赔70万元。
三.最大诚信原则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有效期为2003年9月12日零时至2004年9月11日二十四时。
2004年2月14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2004年6月23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06-07第一学期考卷)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利益原则1.胡(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胡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07-08第二学期考题)(06-07第二学期考题)答:保险公司不给承保。
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胡(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代位求偿原则1.小学生吴某,女,11岁。
2006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2006年12月12日,吴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钢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吴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07-08第一学期考题)答:这种说法不正确。
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吴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同时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民事赔偿。
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领取案例1.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后邓某因意外死亡。
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债务。
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的保险金。
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应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05-06年第一学期考题)答:①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②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它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欠债务,其余由交给老张父母。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即张某。
2.陈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朱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陈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朱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0万元。
问题是:(09-10年第一学期考题)(1)因未指定受益人,陈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陈某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
因为导致陈某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不是疾病。
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属于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故陈某的家人只能领取意外伤害保险的2万元保险金。
(2)对朱某的2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朱某的20万元赔款应给陈某的家人。
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故陈某的家人获得的20万元赔款不需要还给保险公司。
七.其他1.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订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人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07-08第二学期考题)(06-07第一学期考题)(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雇主责任保险。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雇主与保险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完全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保险人索赔?不可以。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赔偿额为多少?因为矿方与工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赔偿额为1万元。
2.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医院抢救。
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
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
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
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08-09第一学期考题)(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作出。
(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验证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