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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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
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

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重点案例分析答案

保险学重点案例分析答案

2、(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6、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4、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因为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

所以,李某作为原保单的被保险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刘某虽然是车主,也蒙受损失,但他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5、(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7、(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24-6)/24=18万元29、该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不足额保险。

30、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先列出计算公式。

再计算)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70%=7万元甲车主应赔乙=(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70% = 28万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30% = 9万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3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学案例答案

保险学案例答案

《保险学》案例2.投保房屋改成烟花小作坊,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如实告知=主动告知?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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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问:如果货物全部损失如何赔偿?货物损失程度为80%如何赔偿答:(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6、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答: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本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7、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游客为故宫投保的愿望能实现吗?答: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8、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9、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答:(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8×60%×(1-15%)=9.18万元篇二:保险案例分析题看案例分析题案例1: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

xx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

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请问该如何处理此案?答: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

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

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

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

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

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案例2: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

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

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金。

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

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请问此案如何处理?答: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

就是说,继承人经指定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受益人的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来指定。

所以,继承人并不当然地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因此,15万元应该由张先生获得。

案例3: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

一天,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

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

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

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

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

李女士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

此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

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

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

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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