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
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合同成立【案情】1999年11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平安寿险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5万元。
业务员王*于12月7日接受*的申请,同时收取了*的保险费1680元。
12月17日,保险公司在*体检时发现其正患急性肝炎,故未签保单,通知*一个月以后复检。
12月30日,*出车祸身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成立条件,该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本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以签订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保险公司因*患有肝炎,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可见保险公司对本申请尚未同意承保。
对于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12月17发现*患肝炎要其复检,但并没有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既已收取保险费,后又未通知*拒绝承保并退回保险费,*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但必须以保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此案中,保险公司通知*身体复检,是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尚未一致,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结果】此案经三审,维持二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案例:代理人失职保险人该不该赔*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找先生推销保险。
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母亲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
保险医学基础 案例分析
保险医学基础案例分析有一名12岁小学生胡某9月投保平安险,受益人写得是其继父彭某,这名小学生的家庭关系是有生父、生母、姐姐、继父,但12月份时其母与继父离婚,彭某杀死胡某和其母亲问题:1.保险公司该不该支付保险金?2.保险金如何处理?答:1.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1)当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时,依据我囯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其他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影响,或在在无其他受益人时继承人的索赔权也不受影响。
(2)在本案例中,受益人彭某造成被保险人胡某死亡,彭某丧失收益权,没有受益人。
据保险法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在没有受益人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应按未指定受益人处理保险金,即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
2.保险金应作为胡某的遗产,给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生父(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胡某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认为其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应属无效。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且《继承法》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3)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生母已先于张某死亡,故不再列入张某继承人范围。
继父王某故意杀害张某并致死,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被依法剥夺继承杈,不能领取保险金。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 保险公司B. 保险代理人C. 投保人D. 受益人答案:B2.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C. 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瑕疵D.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答案:A3. 以下哪种保险属于强制保险?()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船舶保险D. 责任保险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B.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C. 保险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D. 保险合同到期答案:B5.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绝对责任?()A. 保险标的因火灾造成损失B. 保险标的因地震造成损失C. 保险标的因盗窃造成损失D. 保险标的因战争造成损失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等。
在保险期间,甲的房屋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失50万元。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请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甲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答案:(1)甲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2.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雇主在保险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员工意外伤害或疾病。
在保险期间,甲公司员工乙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请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乙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答案:(1)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乙的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题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3分)(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分)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分)(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分)(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分)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28×80%×(1-15%)=万元(3分)(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2+8)×80%×(1-15%)=万元(3分)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
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
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1.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
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
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
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
丁催乙还款,乙不还。
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
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
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
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40.(1)不成立。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41.(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
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
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
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一名房客以自己的名义为房东的房屋买了保险 ,但是保险的期限比该房客租房的期限更长。
在租房期限届满后,而恰恰是在保险合同到期之前发生了一场火灾,大火将房屋烧毁了。
被保险人 (房客 )意图将保单转让给她的前房东。
保单上注明,如有转让,须在转让前21天于保险人处预登记,但是他们并未登记这笔转让。
于是当发生火灾后房东提出索赔时遭到了保险人的拒赔,于是,房东将保险人起诉。
请运用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原理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分析此案例。
1992年李某在一次胃病发作时被诊断为胃癌,但家属对其隐瞒了病情。
李某住院做了部分胃切除手术后身体恢复很快,转年就上班了,当时正直简易人身险的热销时期,于是李某就给自己买了五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并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栏目中填写了健康状况一般。
1996年由于癌细胞转移,李某不幸身故。
料理完后事,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李某患有癌症的事实,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李某女儿的索赔。
李某女儿不服,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后判保险人败诉。
请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原理及其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分析此案例,说明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并陈述判决理由。
某烟酒副食品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60万元。
在保险期内某日,洪水入侵该公司仓库,淹没部分纸烟,造成损失20万元。
为防止损失扩大,公司将烟库内未受浸泡而已受潮的纸烟调拨到各门市部削价出售,造成15万元的差价损失。
事后烟酒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了20万元损失、洪水进库防潮设施受淹失效的证明、纸烟受潮后不能保存和短期将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直接损失和15万元的差价损失的索赔。
请运用近因原则分析此案,并做出理赔方案。
某企业的厂长将其存放于本厂仓库的一批新购置机器设备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额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4月25日零时至2004年4月24日二十四时。
2004年2月15日,本厂一吊车司机倒车时挂断了存放该批机器设备仓库上方的高压线,引起短路,导致了该仓库的重大火灾,造成该批保险机器设备的全部报废,同时还此支付了30万元的抢救、施救费用。
事发之后,该厂长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了130万元的索赔。
请运用保险基本原理分析此案并作出理赔方案。
案例五投保人丁某为,购买的保险组合如下:(1)以其2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甲、乙两家财险公司投保了保额分别为15万元和13万元的两份一年期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5月5日零时至2001年5月4日二十四时;(2)为自己和妻子向丙寿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10万元的医疗险,夫妻互为两份寿险保单的受益人。
2000年8月3日,丁某出具其妻的书面意见提出变更其妻那份保单的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丁一,丙寿险公司据此对原保单作出了变更批改;2001年5月4日午睡时间因邻居家打扫卫生时焚烧垃圾引发火灾殃及丁家,酿成重大火灾,造成丁家保险财产损失达12万元;丁妻及其儿子也在火灾中不幸遇难,丁某本人也被严重烧伤,并导致双目失明,支付医疗费16万元。
事后,丁某就其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向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相应的索赔。
请分析此案,帮三家保险公司分别作出处理方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1分)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1分)(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万元(2分)5.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