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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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2020年(金融保险)汽车保险案例

2020年(金融保险)汽车保险案例

(金融保险)汽车保险案例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壹行自驾游内蒙古。

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

刚壹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

他马上联系保险X公司请求对方施救。

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X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

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且不担心。

可没想到,保险X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和壹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

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

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

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X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仍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壹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

“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

在秋涛路上,撞到了壹位骑电动车的大妈。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

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

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壹共花了20多万元。

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

“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

”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X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

“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壹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

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

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

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

“前壹天,他仍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

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

金融理财师afp结业案例分析

金融理财师afp结业案例分析

金融理财师AFP结业案例分析职业股民成家计划1、家庭成员背景资料刘荣先生今年30岁,本科学历(金融专业),曾在银行工作3年,2006年因股市向好决定辞职成为职业股民,与28岁林宜小姐交往2年,已论及婚嫁。

女方父母希望婚前须由男方购房并另找一份稳定收入的工作。

2、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刘先生为一职业股民,目前没有任何工作收入,也无社保,2009年股票投资股息收入3000元,实现资本利得50,000元,每月生活支出约2,000元;林宜小姐在一大型外贸企业担任助理,月收入3000元,有一个月的年终奖,有社保。

3、家庭资产负债资料目前刘荣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名下的自住房屋价值50万元。

目前股票市值200,0 00元,成本230000元。

由于最近3个月若卖股票处于赔本状态,前3个月利用信用卡循环信用透支6000元。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

4、理财目标(均为现值)1)尽快改变目前职业股民身份,找一份固定收入工作,取得稳定现金流,尽快还请信用卡债。

想到证券商或基金公司任职,来兼顾对股票投资的兴趣。

目标月薪4000元,有社保。

但所持股票需变现或转为基金长期持有,未来仅能获得基金分红收入。

2)希望能在一年内结婚,婚礼预算约5万,由男方负担。

3)购买一套自住房70万元婚房。

首付款由刘荣负责,贷款可由夫妻共同负担。

4)3年后生小孩,年生活费2万元,教育费用持续至本科,本科年学费1万元。

5)5年后换房120万元,15年后换房200万元,完成三宅一生计划。

6)预计60岁与配偶退休,享受退休生活至90岁,每年生活费现值30,000元。

7)婚后开始购买商业保险,请理财师帮新婚夫妻规划合适的保额与保费。

未来购房生子后保额应该要如何调整?5、请根据刘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制作包括财务诊断、方案分析、投资与保险规划内容的理财规划报告书,提交EXCEL演算过程,并附上你认为必要的基本假设与参考资料。

一、理财基本假设1.基本参数假设:当地社平工资2000元,薪资成长率5%,最新活期存款利率0.5%,利息所得税5%,通胀率4%,学费成长率5%,养老金报酬率6%,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率都为10%,商业房贷利率7%,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每人15万元,个税起征点3500元.2.基本情景假设:(1)假设林宜小姐每个月的生活支出与刘先生一样为2000元/月(2).假设林宜女士23岁年初参加工作时开始投保,至今已投保5年(3).假设刘先生通过买高卖低股票所获的资本利得及股息收入存入银行作为活期存款。

课程资料:年afp学员案例

课程资料:年afp学员案例

案例一、家有病患的解困计划一、家庭成员背景资料郑州市的陶定先生,42岁,是一家民营公司的中级主管,月税前收入8000元,年终奖视生产效益而定,一般在2万元左右。

40岁的陶太太原来在一家商场担任出纳工作,月税前收入6000元。

一年前陶太太被查出患有乳腺癌,留职停薪1年,经过及时救治如今正在积极康复中。

今后每年的调理、康复等花销,还是让这个普通职工家庭财务压力大增。

过去1年家庭生活开销6万元,12岁的女儿教育费用1万元。

现有家庭资产有华夏成长混合基金市值8万份,为过去6年每月基金定投1000元累积,还有定期存款5万元,此外就是价值150万元的自用住宅(在陶先生名下),还有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剩余期限20年。

陶先生夫妻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还贷款,无余额。

养老金账户余额陶先生5万元,陶太太3万元,缴费年资都是15年。

两人都没有投保商业保险。

二、理财目标(现值)1)恢复工作决策:由于生活压力较大,陶太太想尽快重新投入工作,但陶先生认为会影响身体的康复,应多休养一段期间。

2)女儿教育规划:女儿即将念初中,以当地公立全日制规划到大学毕业。

3)退休规划:陶先生夫妻按法定年龄退休,夫妻退休后生活费每年各2.5万元。

4)康复计划:陶太太从现在开始每年需要花现值1万元的费用进行调理、康复,持续年限为10年。

三、基本假设1)陶先生夫妻的薪资收入增长率,社平工资和养老金增长率都是7%。

2)陶先生投资时可忍受的本金损失为5%,经风险属性测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中高,风险容忍态度为中低,属于稳健型客户。

3)终老年龄陶先生80岁,陶太太身体虚弱假设70岁终老。

4)其他增长率比照软件的数据。

5)年社保缴费基数陶先生为96000元,陶太太为72000元。

四、问题1)方案分析:对陶太太是否明年就投入工作,或是可延后3年再工作做方案分析。

2)财务诊断:编制罗先生的家庭资产负债表和家庭收支储蓄表并做财务诊断。

3)目标可行性分析:依前项方案决策对上述理财目标可否实现,提出结论或调整建议。

(金融保险)金融学案例分析报告

(金融保险)金融学案例分析报告

(金融保险)金融学案例分析报告【目录】:第一章德隆的基本情况 (2)第二章德隆的发展历程—资金链的形成…………………………2-3第三章德隆的运作情况—资金链的运作…………………………4-10第四章德隆的失败状况—资金链的断裂………………………10-13第五章德隆失败教训及启示………………………13-14第六章本文所用到的理论与文献………………………14-20一.德隆的基本情况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催生的无数民营企业,顺利度过了十岁生日,他们正准备进入下一个黄金十年,不过此时的人们可能还没有预想到会在2004年的4月拉下闸门,而当时最大的民营企业“德隆”自然被推倒了风口浪尖。

2003年,对于德隆来说风光无限,它已经被业界公认为中国最大的资本控制着,鼎盛时期的德隆,控制着5家上市公司,流通市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新疆屯河、合金投和湘火炬三大公司更是成为德隆的3架马车。

当2004年初,德隆召开了有史以来最为沉重的一次会议。

这是德隆遇到的最大一次危机。

生死阴阳一线间如果跨得过去,德隆就还有一个将来,跨不过去就会非常危险。

德隆将麾下上市公司法人股反复质押给银行,同时公司属下的合金投资和湘火炬实际发生担保数额分别占公司净资产135%和203%,远远超过了证监会的规定,其后德隆一直受到调查,其3架马车开始封盘。

4月14日。

德隆系所有股票被死死封在跌停板上,数周之后,德隆系的流通市值蒸发将近160亿元。

这座金融大厦崩塌的序幕缓缓拉开,德隆终遭滑铁卢。

二.德隆的发展历程—资金链的形成1986年,大学肄业的唐万新与另几名大学生在其兄、新疆八一中学化学教师唐万里400元的资助下创办的“朋友”公司,开始创业。

从彩扩做起,经历小发明、专利转让、小型科技项目投资逐渐发展到餐饮、娱乐、房地产和电脑销售,这当中赔赔赚赚,总算在广袤浩瀚的边陲立得一席之地。

1990年后,中国证券市场渐渐兴起,唐氏兄弟抓住这历史难得机遇,率先垂范,在一级和一级半市场翻云弄雨,经手的22支股票最终全部上市,初步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

金融理财~案例分析

金融理财~案例分析

四、综合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一盈芳,36岁,外资企业工作,年税后收入27万元。

老公,40岁,国外自由职业者,年税后收入3万美元。

儿子2岁。

家有住房1套价值80万元。

父母60岁,有退休工资、社保,健康尚可。

家庭目前无小车。

家庭年收入51.75万元,但不稳定。

家里现有活期存款55万元,定期存款2万元、5万美元短期保本基金,外借6万元,养老金账户5万元,住房公积金已提出,但在职期每年有约10万元进账。

盈芳单位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子女享有门诊住院费用报销。

丈夫无保险。

补充资料:5万元不包栝丈夫的生活开支。

他的年生活开支0.8万美元。

移居目地美国。

丈夫目前发展一般,年收入不低于3万美元,满足一家三口的生活尚可。

做生意的预期年收益不低于8万美元。

理财需求:家庭日常生活固定年支出5万元。

在国内不打算再买房。

儿子马上要进幼儿园,年支出1万元。

健美、美容年支出0.3万元,旅游、休闲年支出0.5万元。

丈夫近期准备在国外开展生意需2万美元的投资资金。

生意顺利,妻子和儿子打算在2年后移居国外。

国内现有住房打算给父母养老。

需在国外购1套40万美元的房子。

给一家三口购买各类保险。

为儿子储备在国外上大学的教育基金。

要求:1、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简要分析;2、提出理财组合建议。

答案:1、理财建议分析:盈女士拟在先生投资创业成功后移居美国,并计划在美国购房,为儿子筹措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经费。

基于这些预期,在私人财务的打理上,既要注重私人投资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性和变现性,又要注重私人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以期达成预定的财务和生活目标。

盈女士一家,在国内属中高收入家庭,与之相适应,其即期消费水平也应高一些。

如健美、旅游休闲等消费应上调一些,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快乐、滋润。

在避险方面,盈女士一家要做的事儿还真不少,如重大疾病保险,盈女士和先生已到切入的最佳年龄段了。

但是,目前国内这类保险在大幅调价后,已经很贵了。

同时,盈女士将移居美国,在国内购买此类终身保险,也将给赔付办理带来不便,因此,可在移民后再作定夺。

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分析

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分析

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分析教学的组织形式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讲解、分析和讨论一些真实的、典型的实例,使学生掌握知识和理论、专业技能的教学方法和过程。

那么,保险学课程案例如何教学呢?摘要:《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实务性比较强,在教学过程中除注重原理知识的讲授外,应该充分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但保险学案例众多,本文以本人多年案例教学经历,主要探讨了如何选择案例及在课堂上如何有效地组织案例教学,让学生不光具备扎实的理论根底而且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的思考能力。

《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无论是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还是农业保险,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密切相关。

而且该课程中还涉及了很多保险法的内容,所以《保险学》的实务性比较强,如果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过于抽象,学生不能深刻理解,课堂知识就会和社会实际脱节。

因此,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有效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虽然各大高校在各课程上对在教学中结合实际引入案例教学都有一定要求,但由于《保险学》的特殊性,对案例教学要求特别高,尤其是案例的选取和案例教学的组织形式对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影响非常大。

1.1案例要精选并可适当改编教学中的案例,可以从现有的案例库中精选,国内和国外的经典案例都可以借鉴;也可以从报刊、网络等媒体或发生在身边的现实事件中相关资料,重新编写,这样的案例就非常贴近真实生活了。

国外经典案例的选取,要注意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和英美等保险兴旺国家是有差异的,而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如果拿一个美国的保险案例,其法规或操作性与我国完全不同,却用来说明我国的情况,显然不适宜。

对于自己编写现实中的案例,首先,不要单单项选择择那些一眼就能找到答案用于证明观点的案例,而是适当参加有些许争议性的或者反驳谬误的案例;因为这类案例容易在学生中引起讨论,从而激发不同的观点,这样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课堂参与意识,而且学生在相互辩驳当中更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金融理财案例分析 (2)

金融理财案例分析 (2)

小 李 妻
社保提缴率=医疗2%+失业1%+住房公积金8%+养老金8%=19% 月薪应缴税:(4,000-4,000×19%-3,500)×0%=0元 年终奖金应缴税:4,000/12=333.3元,低于1,500元,适用3%税率, 4,000×3%=120元
家庭年税后收入=(5,000-950-16.5)×12+(5,000-150)+ 家 (4,000-760-0)×12+(4,000-120) 庭 =48,402+4,850+38,880+3,880=96,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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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换房规划方案三:尽量多用贷款

考虑理财收入后的七成贷款的可行性

首付款为房价的三成=865,280×30%=259,584元,由方案 一可知购房前2年可累积额为681,251元,则支付首付款后剩 余资金为681,251-259,584元= 421,667元 由方案二可知七成贷款年供额为52,929元,房贷年供能力 40,092元,则年供额缺口=52,929-40,092=12,837元 以支付首付款后剩余资金投资所得的理财收入弥补房贷年供 额缺口,则投资的现金收益率需达到 12,837/421,667=3.04%
3 3
金额 5,000 4,000 各一个月工资 金额 300 2,000 400 200 200 200 300 存款 股票基金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 现有住房市价
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单位:元
50,000 100,000 47,000 50,000 300,000
保险状况
负债状况
有社保,无商保
1010
1.2.1 现金流量分析法 换房规划方案一:尽量少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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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

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

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

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

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

结论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2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

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

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

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

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分析,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

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例: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合同期限为某年1月1日~12月31日。

3.20.发生火灾,实际损失40万元,赔40万元合同未终止。

11.12. 又发生火灾,实际损失30万元,赔60万元此后合同终止。

案例3海上保险承保人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将其业务扩大到人身保险,为一位朋友吉鹏承保了人寿保险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

吉鹏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马丁声称其保险期限12个月系按阴历每月28天计算,所以保单已于公历5月20日到期。

投保方则认为,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对此案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马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4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

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

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案例5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

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1922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

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

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

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卡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

Miss L填写为“没有”。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Miss L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1998年8月23日某运输公司1998年8月23日某运输公司向当地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东风大货车,足额投保了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10月3日,该车在外地与一解放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均有损毁,经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解放车驾驶员张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7条,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东风车一方无责任。

10月4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报案,8日运输公司到承保公司协商车辆的修理事宜,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

9日,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门受交警大队委托,对东风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未解体),认定该车车损51400元。

12日东风车回到承保当地,经保险公司及修理厂通过对该车解体后定损为62300元。

由于解放车车主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由,不执行调解认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东风车一方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风车一方胜诉,但同时法院认定物价部门核定的车损51400元作为解放车赔偿东风车的经济数额。

3月12日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赔付东风车一方51400元,同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

9月2日,运输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定损62300元与物价部门定损的51400元之间一万余元的差额进行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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