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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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标准向银行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企业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各企业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一)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缴纳;(二)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万元部分按8%,200万元以上部门按5%。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不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工资保证金的预防纠纷、保障支付功能,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拆除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制订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维护民工权益“三项制度”,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职工薪酬手册。

建立职工工资按月度直接支付制度和支付公示制度,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五条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支付保证金,并出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应急履约费用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 1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必须查验由总工会出具的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证明。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确定保证金额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每年度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诚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保证金的提交。

1.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交纳标准为:(1)本市A类企业免交保证金;(2)B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0万元;(3)C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80万元。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书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书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款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工资保证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农民工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督促拖欠工资的单位支付工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并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二)施工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以从工资保证金中划拨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三)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资的,由拖欠工资的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的支付责任。

第十条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193号2010-12—8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第四章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必备条件第七条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三项内容的材料:(一)书面说明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二)书面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提交对其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其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引江济淮)、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统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工程辖区人社部门。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保函的缴存比例及方式,明确责任。

第六条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保证金保函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准。

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办理保证金保函延期手续。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保证金保函收取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分包单位、班组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四)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五)其他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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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施工企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惠州市办理承接业务,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
2.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250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免除缴纳。

第五条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

属于水务工程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补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七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九条各县(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保函
2、索赔通知书
附件1:
银行保函
编号:XXX
致:XXX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受益人)鉴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就XXX工程于X年X月X日签订了编号XXX的《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施工合同价为XXX万元。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资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大写)。

二、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被保证人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我行将在收到XXX局盖章确认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凭本保函正本原件,3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金额、受款账户,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收到本保函原件后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七、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证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XXX
单位地址:XXX
日期:X年X月X日
附件2:
索赔通知书
致: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
X年X月X日,XXX有限公司就XXX工程于X年X 月X日签订了编号XXX的《XXX施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贵行于X年X月X日就上述合约出具了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保函编号:XXX),保函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该保函约定在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担保的保证期内,被保证人XXX有限公司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纠纷的,贵行将在收到XXX局盖章确认的书面索赔通知及保函正本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超过XXX万元整(大写)的保证金。

现XXX有限公司出现拖欠工资问题,XXX局特此通知贵行,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XXX 万元整(大写)至如下银行账户: XXX (开户银行:XXX)。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X局(盖章)
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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