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东莞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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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贯彻落实XX精神,结合XXXX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XX公室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XXXX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XXXX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S)执法权限。

公示XXX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XXXX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XXXX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XXXX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XXXX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一并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东府办〔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最近,国务院法制办派出检查组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6年3月,省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的情况通报》(粤办明电〔2006〕46号),要求各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好各项相关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现状,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粤府函[2014]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粤府函[2014]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粤府函〔2014〕1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结合东莞市政府机构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

现公告如下: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作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撤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分局,其原行使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六)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粤府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和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要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精简、统一、效能。

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密切衔接起来,省、市、县试点工作上下联动,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篇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执法考试单选1. 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C、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 与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相比,由(A、非行政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所需的成本更低。

3.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B、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A、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制度】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监督制度

【城管制度】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监督制度

【城管制度】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监督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市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包括综合执法支队、各科室、下属单位、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称市局)对市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全体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局法规科为本系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询、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材料,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被监督对象应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条市局执法监督机构接受市局党组的领导和市人民政府、上级纪检监察、法制等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局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案件检查、依法行政考核、配合移交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过错责任等行政执法监督;(二)审查市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市局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检查执法人员资格;(六)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七)参与执法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八)办理上级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市局执法监督机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发文单位在15日内自行纠正,或者报请市局党组同意后予以撤销:(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越权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已下放行政执法事权各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综合执法支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详见市府令【2005】第81号)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市局名义报市法制部门并抄送法规科备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东府[2010]55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30【实施日期】2010.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东府〔2010〕2号)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

二、目标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制定成规范性文本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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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我市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46个行政执法部门重新对各自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进行了梳理,并明确各执法职权的具体执行机构。

现将已经审核确认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更新结果在市政府网站(网址:)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职权△公告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驻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2010年12月15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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