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纳税评估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
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 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财务数据分析应用
财务报表种类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反映内容 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和流出。
投入产出法(举例)
基本情况:XX水泥厂该公司2007年生产耗用原材料: 石灰石21502吨, 燃煤6318吨,粘土2379吨,铁粉594吨,磷石膏424吨,水渣或粉煤灰 2757吨,实际入库产成品21200吨。
经对评估期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该厂生产水泥数量为: 1、评估期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数量=本期全部投入原材料数量 (石灰石21502吨+燃煤6318吨+粘土2379吨+铁粉594吨+磷石膏424吨+水 渣或粉煤灰2757吨)33974吨×投入产出比0.64(下线)=21743.36吨。 2、评估期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数量=本期全部投入原材料数量 (石灰石22002吨+燃煤7318吨+粘土2379吨+铁粉594吨+磷石膏424吨+水 渣或粉煤灰2757吨)33474吨×投入产出比0.66(上线)=22422.84吨。 该厂2007年度共实际入库产品产量为21200吨,与评估期测算出的水 泥生产量下线少计产量543.36吨,与评估期测算出的水泥生产量上线少 计产量1222.84吨。
约谈 举证
调查 核实
评估 处理
案头分析
评估处理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是指纳税评估岗按照一定的方法, 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案头整体 分析,对纳税人进行筛选进而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分析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逻辑、钩稽关系。包括纳税申报主表、附表 及项目、数字之间,不同税种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 申报表与审批表之间,申报表与税控装置数据之间,申报 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不同系统之间相关数据的关系。 (二)零负申报、亏损、低税负(额)申报的纳税人的检索。
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

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日期:2008-03-14 【选择字号:大中小】一、纳税评估的对象及范围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各地主管税收征收机关管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二、纳税评估的时限要求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纳税评估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评估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三、纳税评估依据的资料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时,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及相关的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消费税明细表和代购已税消费品明细表。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税务审计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资料。
(四)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六)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附属资料。
(八)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资料审核:1、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审核;2、税种登记内容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种、适用税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3、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和邮寄申报等批准内容审核(主要核查批准延期、寄出邮戳的时间);4、税款抵扣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前期多缴抵扣税款、异地〈境外〉已税抵扣、所得税亏损抵补、增值税期初库存抵扣和上期留抵税款等);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冲减情况);6、预缴税款审核;7、核定应纳税款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款核定书);8、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内容审核(主要核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9、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购销异常、税负率异常审核;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审核;11、减免税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减免税批准项目、减免税种、品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等);12、其他内容审核。
纳税评估操作规范(通用)

1.1评估流程评估流程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要求,(一)任务发起(评估对象来源)纳税评估对象的形成主要有四种来源,即日常预警评估、专项专案评估、提醒转评估、自定义评估。
如图3-2所示:图错误!未指定样式名。
-错误!未指定顺序。
1、日常预警评估任务象清单。
评估对象确定后的任务发起流程与日常预警评估任务流程基本一致。
确定待发起的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筛选预警信息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另一种是通过筛选所有纳税人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
两种途径确定的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信息,均统一提交省局发起专项在自定义添加任务时,可以通过“添加”、“用电户信息添加”按钮,添加不同类型评估任务。
如图3-3所示:(二)任务审批自定义发起形成的评估任务,要经过本单位评估审批岗(或评估管理审批岗)进行审批确认;日常预警评估任务、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提醒转评估任务,这三种类型的评估任务经过省局承接后,系统自动审批。
(三)任务分配税收管理员打开风险应对处理后直接能看到“待办事宜”界面中显示在“审核分析”环节或“实地核实”环节中的评估任务。
如图3-5所示:图错误!未指定样式名。
-错误!未指定顺序。
评估期限为工作时限,从评估实施人员接到评估任务进行“审核分析”开始到出具相关文书提交为止,1.1.2评估实施评估实施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包括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环节。
(一)审核分析在审核分析环节,系统会根据评估任务的疑点问题自动调用对应的评估方法、模板进行审核分析。
对显示为绿色,未通过的显示为红色。
在弹出“外部数据采集单”页,评估人员可以对未通过数据项进行录入。
数据补录完后需再次执行数据校验。
审核分析和数据校验两个环节可以交互多次操作(外部数据采集单不是必录项,不影响评估任务正常流转)。
所有类型的个案数据采集仅在审核分析环节进行录入,在其他模块审核分析操作页面。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1.简述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

1.简述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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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税收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应公平对待,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二)协调解决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总结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三)收集、整理、分析纳税评估数据;(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反馈;(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档案。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组长: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三)评估员: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四)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估资料。
第三章评估对象与范围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为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三)个体工商户;(四)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评估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二)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信息;(四)纳税人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第一篇: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纳税评估公司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参与纳税评估工作的员工,包括评估员、审核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评估流程第四条评估准备1. 收集资料:评估员需根据客户需求,收集相关纳税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合同、协议等。
2. 分析评估:评估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纳税情况,确定评估重点。
第五条评估实施1. 评估会议:召开评估会议,评估员向相关人员介绍评估目的、方法、进度等。
2. 现场调查:评估员到客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了解纳税情况。
3. 评估报告:评估员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评估审核1. 内部审核: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审核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意见的准确性。
2. 客户确认:将评估报告提交客户确认,如客户有异议,评估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评估意见。
第七条评估结果运用1.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向客户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客户优化纳税结构。
2. 形成报告:将评估结果、改进建议等整理成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阅。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实行责任制,评估员、审核员、财务人员等应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司设立评估管理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定期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评估质量。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对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或辞退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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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二、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内外部 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一)纳税评估科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计算机 自动筛选,并综合本规程第十七条所述的其他来 源,汇总拟评估对象名单及疑点,提交审议; (二)集体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纳税人评估 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税源管理要求、评估工作 力量等确定当期评估对象; (三)征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确定的当期评估 对象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进行选定;
省、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税负 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 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 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一、概念: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 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 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 。 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2010修改稿):运用 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 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 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 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 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 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张萍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节 约谈举证
一、概念 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 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 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 疑点问题存在与否的过程。 税务约谈要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约谈对象: 被约谈人主要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经授权的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人员。 约谈举证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 员参加,并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 录》。 根据约谈举证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 成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 《纳税人自查报告》及相关举证资料。
第五节 评估处理
一、概念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约谈 举证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处 理。 二、处理 1、经过评估疑点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的,由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制作电子《纳税评估 认定结论书》结案;经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 疑点问题可消除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 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
3、预警指标体系包括: (1)辖区内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率、利润 率预警区间; (2)辖区内重点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废 等投入产出模型; (3)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 测算; (4)其他能据以评价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和 准确性的指标。
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 成对全省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 体系的测算修订;设区市局税种管理部门 在省局发布的预警区间内,调整辖区内行 业、产品的税负预警区间;县(市、区) 局税种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 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并根据预警情 况指导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
2、经过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 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骗税的, 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 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发《税务事 项通知书》。 3、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自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反 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要及 时组织复核。需要变更处理结论的,收回《税务 事项通知书》,按规程重新制发相关文书。 4、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无异议的,评估人 员应当及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 纳金或进行冲抵税款(调整亏损)等调账工作。
(四)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人在纳税评估软 件中将本部门评估对象分配至具体评估人 员实施评估。 (五)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 的重点企业、税负持续偏低、连续三个月 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 出口异常增长、纳税信用D级、日常管理和 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列为
四、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客 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1、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 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 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 机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考核、总结和交流,组织优秀案例评选, 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评估结果 的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 加强管理的工作建议。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 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 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 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 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 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 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应对以下纳税人重 点予以关注: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 的纳税人;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8、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9、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10、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一、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纳税评估对象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 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
续: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 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 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 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 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一、概念: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 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 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 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 程。
二、处理: 评估人员完成评估疑点分析工作后应分户填写 《评估疑点分析表》,记录发现的疑点问题并作 出初步的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评估疑点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转入评估 处理阶段。 评估疑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 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 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 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 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 人相关涉税信息;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 据等。
三、法律依据:《征管法》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 检查: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 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 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 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三、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结果; (二)上级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名单; (三)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或当期税源 管理要求,县(市、区)局认为应评估的 对象。
四、哪些纳税人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凡稽查部门已列入专案、专项检查 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不 再进行纳税评估; (二)凡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疑点连续重 复预警的,且第一次预警后经评估排除疑 点的; (三)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已掌握相关情况,可以排除疑点的。
第四节 实地核查
一、概述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 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 实。 二、要求 实地核查应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 同意,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出 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件。 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 作底稿》,转入评估处理阶段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 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 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 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 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 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 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