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获奖文档】增值税视同销售总分机构之间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的混合销售,以物易物行为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畴,以下将对它们进行分别介绍。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仍然作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
因此,会计核算时,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记入有关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业外支出等)的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
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76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
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1)甲公司: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计纳的销项税额=800万*17%=136万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公司 8 960 000 贷: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000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借: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 8 960 000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作者:王晖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除第一、二、三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了较统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至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哪些适用于统一法,哪些适用于分离法。
现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4种观点总结如表1。
二、有明确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出简单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按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因此笔者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提出以下看法:一、委托代销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交付的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为,可归纳为:⼀是将货物(有形动产)⽤于在建⼯程、⽆形资产开发、职⼯福利、个⼈消费等⾮⽣产性⽤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产或者委托加⼯收回的,则视同销售⾏为。
⼆是将货物⽤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相⽐,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的贷⽅,确认⼀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于原在借⽅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产⽣贷⽅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的贷⽅,确认⼀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要依据该⾏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但将⾃产或委托加⼯收回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等,由于⾃产或委托加⼯收回的货物经过加⼯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论货物是否产⽣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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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获奖文档】增值税视同销售总分机构之间的会计处理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调拨商品,但是税法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行为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这就使得会计在对待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业务处理上出现了争议。
本文拟对增值税视同销售总分机构之间的会计处理原理进行解析,进而提出合理的会计处理建议,期望有助于提高会计实务工作质量。
一、总分机构的关系
(一)总分机构的行政关系
1.分支机构的含义。
分支机构是总机构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市场、拓展业务范围而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实体。
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地理位置上通常相隔一定的距离,设立在不同的城市或者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
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称谓,如:制造业称之为分厂、分公司,服务业称之为分店,金融业称之为分行,等等。
2.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关系。
分支机构是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人行政体制上表现为一种隶属关系,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机构统一的经营方针,服务于总机构统一的经营业务。
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可以在银行独立开户,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二)总分机构的法律关系
1.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
分支机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设立。
倘若分支机构的设立地点与总机构为非同一县市,则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的增值税规定。
制造业或商业的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货物移送,有增值税义务,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即产生增值税视同销售环节的纳税义务。
分支机构对外销售货物时,产生增值税销售环节的纳税义务。
二、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会计处理争议
会计准则对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之间的业务处理无明确规范,会计实务工作者基于不同考虑而采取了不同的业务处理办法,从而引发争议。
具体表现如下:
1.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移送货物的会计实务做法。
企业以获取利益为目标,从这个角度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平价移送。
总机构以其库存商品的外购底价或制造成本为移送出库的价格,转移给分支机构。
此时,商品移送具有无偿性,总机构从分支机构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在会计实务中普遍按内部商品转移处理此类业务,即不确认会计收入。
(2)加价移送。
总机构以其库存商品的外购底价或制造成本为基础,上浮一定利润作为移送出库的价格,再转移给分支机构。
这使得总机构在货物移送环节就实现了上浮价格的利益,在会计实务中普遍按对外销售处理此类业务,确认会计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
2.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移送货物的计税规定。
(1)增值税计税规定。
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之一,增值税在区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等货物来源途径的基础上,依据商品的公允价值来计税。
如果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平价或加价移送货物皆需缴纳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即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应该在企业会计中得到反映。
但会计实务中通常对平价无偿移送商品不确认收入,致使税会之间出现差异。
(2)所得税计税规定。
所得税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依据,在区分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基础上,关注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倘若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畴。
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货物移送属于企业内部的商品调拨,并未发生财产所有权向企业外部的转移,因而,此类业务不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即此类业务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这与会计实务中对加价移送商品通常要确认收入并增加利润的做法相矛盾。
3.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会计收入认定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下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由此可见,会计收入应该来自企业外部,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属于内部行为,不会产生外部经济利益的流入,但会计实务中通常对总分机构间加价移送货物业务进行会计收入的确认,此做法与会计准则收入认定原则不符。
三、非同一县市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总分机构移送货物的原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