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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工作指引一、工作目标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按“一次申报、同步审核”的原则,将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工作与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以简化办事流程,整合审核事项,明晰各方权责。

二、适用范围市财政投资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可按本指引要求合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报告)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是指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园林绿化初步设计评审、招投标监管和安全质量监督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的园林绿化工程。

其他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项目配套的附属绿化工程,不独立招标的,其施工许可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作职责(一)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市财政投资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专业工程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委托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其他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二)施工许可手续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使用经审批的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执行业主负责制,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还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合并办理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符合质量监督登记受理条件后,可通过市政务窗口信息平台申请合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由其他单位组织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可直接提供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开工报告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市区分工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工作指引,规范各区园林绿化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工作,明确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受理机构。

具备条件的,应将开工报告和质量监督登记合并办理。

五、受理条件(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三)已经依法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办理材料申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含开工报告审核)时,应提交下表所列材料:说明:( )凡提供复印件和打印件的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市政园林[2003]172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第五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穗府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指南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指南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2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
(二)办理范围
在开发区范围内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所有复印件资料需盖相应单位公章)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五)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七)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开发区东区骏功路7号104室
咨询电话:82265408
注:请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网址:
/→部门服务→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上通过后请提交纸质资料到我站监督登记岗。

(网上办理绿化工程提交序号15-22项资料,已开工工程增加序号23项)
(八)办事流程:。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园林工程质量制度

园林工程质量制度

园林工程质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园林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林工程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园林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园林工程质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质量至上,安全第一。

第五条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受委托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制,依法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七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八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园林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制定详细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工艺和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档案,记录施工过程。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园林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修期内,对竣工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工程质量损害责任第二十一条如施工单位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整改,确保质量合格。

第二十三条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背景
为了加强广州市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二、监督目标
(1)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

(2)完善市政工程监督机制,加强对市政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3)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

三、监督主体
(1)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市政工程建设。

(2)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内容
(1)施工前期监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选址等工作的审核
和评估。

(2)施工过程监督:包括施工图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检查等。

(3)竣工验收监督: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和技术交底等。

(4)运营维护监督:包括市政工程的运营和维护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培训和监督。

(3)加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效果和准确性。

(4)建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六、监督效果评估
制定监督效果评估指标,定期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上是广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基本内容,旨在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
进广州市市政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公布日期】2012.04.10
•【字号】市政园林监督[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市政园林监督[2012]25号)
各建设(代建)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业务纳入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复函》(穗建办函〔2011〕2670号)的要求,自2012年5月1日起,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

各建设(代建)单位如需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手续,应使用本企事业单位IC卡(IC卡申办程序见广州城建网“IC卡服务”),登录“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填写申报信息,并携带有关资料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工程监督申报手续,其申报指南和办事流程见广州城建网“办事公开”。

特此通知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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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
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
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
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
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
六、负责一般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七、落实受监市政、园林工程的过程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强制监督抽检项目,对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对受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评价,按程序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掌握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定期向市政园林局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十、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专业的监督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监督站的主要权限
一、对承担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市政园
林局给予表扬或嘉奖;
二、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罚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批准后实施;
三、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的隐患,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有权责令其返修加固,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出具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对发生一般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监督站的责任
监督站及其派出的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监督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政园林局追究其监督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市政园林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隐瞒或擅自处理的;
四、监督站或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因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质量监督计划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监督站及监督人员在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园林局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四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认真填写《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安全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证书、资料:
一、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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