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派遣实施办法
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派遣及档案转递办法

吉林省
生源所在地市、州人事局,档案随转
山东省
师范类毕业生:派到山东省教育厅报到,档案转寄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报到,档案随寄到生源所在市人事局
重庆市
师范类毕业生派遣至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档案随寄。
非师范类派遣至各区县人事局,档案随转
湖南省
派往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甘肃省
师范类:派到甘肃省教育厅报到(切勿派至地市教育局)、
档案转到甘肃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
非师范类:派遣至各市州人事局,档案随寄。
黑龙江
师范类毕业生派生源地市教育局,档案随寄。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生源地市人事局,档案随寄。
辽宁省
派往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随转
四川省
师范类:毕业生家庭所在市(州)教育局(自贡市、樊枝市、德阳市、乐山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阿坝州、甘孜州、眉山市、资阳市为人事局),档案随寄。
非师范类:派遣到生源所在地设各市州人事局报到。档案随寄。
贵州省
派遣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市(州、地)教育局,档案随寄
陕西省
师范类:派回生源地所在市教育局
非师范类:派回生源地所在市人事服务中心
档案投寄: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内蒙古
师范类:直接派往生源地盟市教育局
档案转递:盟市教育局,户籍暂迁回原迁出地
非师范类:直接派往生源地所在盟市人事局
档案转递:转至生源地所在设盟市人事局,户籍暂迁回原迁出地
浙江省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随寄。
可根据毕业生自愿派往生源所在地市就业主管部门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高校教育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逐渐在高校中得到应用。
为了规范和完善高校劳务派遣工作,提高用工质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则。
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2. 严格按照用工需求和用工程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3.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员工的管理,确保用工安全和用工质量;4. 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高校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良性互动。
三、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1. 用工需求确认。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实际用工需求,确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岗位和数量;(2)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需求报告给劳务派遣单位,并明确岗位要求和用工期限。
2. 劳务派遣单位选择。
(1)高校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严格按照用工合同履行用工义务。
3. 用工程序。
(1)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用工需求,选派符合条件的员工到高校用人单位工作。
4.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5. 用工安全保障。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安全保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权益;(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 用工质量监督。
(1)高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四、结语。
高校劳务派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工作,促进高校用工环境的和谐稳定。
应届毕业生办理二次派遣和改派办法

应届毕业生办理二次派遣和改派办法一、二次派遣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1、省内院校毕业生在济南市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办理步骤:(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就业协议;(2)经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网上鉴证;(3)用人单位从网上打印就业协议书交毕业生;(4)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从网上打印的就业协议书到负责鉴证的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其中省内外地市生源毕业生还需提供原报到地人事部门同意其异地就业的函。
);2、省外院校毕业生在济南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步骤:(1)毕业生持原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交接收单位;(2)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录入省外高校毕业生信息;(3)毕业生(持原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4)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持就业协议书到负责鉴证的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鉴证和派遣手续。
其中异地就业的(含人事代理的),须出具原报到地人事部门同意其异地就业的函。
(外地市生源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在济南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二次派遣的,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网上就业协议,经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鉴证后,用人单位出具网上就业协议书和与毕业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和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开具接收函。
毕业生持接收函到生源地先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后,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同意到济南市就业的证明,并提取本人档案。
然后到济南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3、省内院校毕业生济南生源出省(包括到山东省省属单位就业的)就业的办理步骤:(1)向学校申请领取省外就业协议书;(2)与接收单位签约;(3)在“就业信息网”上录入签约信息后;(4)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和原报到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异地就业的证明,到省人事厅办理派遣手续。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
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
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
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派遣程序及

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及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 制定了一系列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包 括就业补贴、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
高校也会针对毕业生就业推出相应的优 惠政策,如提供就业指导、举办校园招
聘会等。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了解并充分利用 这些优惠政策,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 力。同时,高校和地方政府也应加大对 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
毕业生的知晓率和受益率。
THANKS.
03
报到证遗失后,毕业生应尽快向学校或相关部门申 请补办,以免影响就业手续的办理。
档案的转接
01
毕业生应了解档案转接的具体流程,确保档案能够顺利转接到 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
02
在档案转接过程中,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报到证、
工作证明等。
毕业生应关注档案转接的进度,及时跟进处理相关问题,确保
03
就业协议的构成要素
工作内容
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 作量和工作要求等。
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 班和休假等。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商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就业协议的签订流程
双方协商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工作条件、待遇等进行 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首先应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和资 料。
针对不同的问题,毕业生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如遇到用人单位不按协议履行的情况, 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遇到派遣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情况,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劳 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在解决派遣问题的过程中,毕业生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问题,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整合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资格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及用工单位特殊岗位的用工标准。
第四条岗位设置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执行。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统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薪酬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既定的薪酬标准不变)。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支付工资超出薪酬标准的部分,各单位每月报送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表的同时,需附情况说明,由人事处核定后执行。
因政策性原因调整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的,由学校统组织实施。
第六条日常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统协调。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明确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出勤制度及劳动纪律。
2、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用工单位需在10小时内通知人事处,并配合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3、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内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条招用与辞退1、各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需事先申请,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派遣。
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也可自行招聘,确定人员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用工岗位。
2、各单位不得私自辞退劳务派遣人员,确需辞退的,需事先申请并附辞退理由,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辞退手续。
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劳务派遣实施方案第1篇劳务派遣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配置需求日益多样化。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 合法合规:确保劳务派遣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2. 提高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 降低成本:合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4. 促进和谐: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稳定。
三、实施范围1. 派遣岗位:各类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 派遣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3. 合作单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合法机构。
四、实施步骤1. 梳理岗位需求: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派遣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需求。
2. 选择合作单位:企业根据合作单位的资质、实力、服务质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机构。
3. 签订合作协议: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聘与培训:劳务派遣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
5. 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人员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派遣至企业,企业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
7. 跟踪管理:企业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劳务派遣机构负责跟踪服务。
8. 评估与优化:企业定期对劳务派遣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作策略。
五、合规措施1. 合法合规审查: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时,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劳动合同签订:确保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缴纳: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权益。
4. 工资支付:企业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确保工资发放合规。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12版)

XX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2012年9月为推进我院国家骨干院校项目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结合我院骨干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意识,采用积极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开拓就业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
建立立足山东,兼顾沿海,面向全国,以国有铁路、地方铁路、城市地铁、铁路工程局、铁道装备制造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为服务方向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设立院、系两级就业指导办公室,实施就业“一把手工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促进就业机制。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一)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宏观领导,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相关部门就业工作的开展;(二)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三)审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方案的审定和实施;(五)负责总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审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六)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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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派遣)方案
毕业生:
现开始统计毕业档案关系去向问题,报到证和档案派送地一致,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根据“就业情况对照表”,回复信息内容为“姓名,班级,回原籍/留津,签约/打工/未就业/升本,打印报到证且打到当地人事局/不打报到证”,截止日期之前,不反馈的统一被视为“档案留津暂不打报到证”。
(注意:首次打印报到证免费,改派需要另交费用,请学生慎重选择。
)
根据教委下发的“津政办发”文件精神外地外省毕业生可将档案保留在天津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内不收取费用),若以后找到单位,需打印报到证,再自行到档案所在地打印报到证。
温馨提示:已有正式签约单位且需要打印报到证的学生请单独与辅导员联系。
就业情况对照表
津政办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
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
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充分利用毕业生这一宝贵资源,降低全市人
口平均年龄,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天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落户范围
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
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
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二、办理程序
毕业生提出在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
市公安局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院校集体(或本人原籍)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教委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五)落到企业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落户地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落到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家庭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近亲属关系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同意落户证明)。
四、职责分工
(一)高职院校负责对本校毕业生在津就业、专业对口以及在津落户后流往外地工作等情况做好跟踪、反馈,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未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户口由学校集体户口迁回该毕业生原籍。
(二)市教委负责对高职院校的资质进行管理和认定,并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通报学校变动情况;负责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资格;为申请在津落户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在津落户编号。
(三)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在津就业申请落户的毕业生户口,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指导各公安派出所规范做好办理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
五、入学前户籍在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宁河县的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准予户籍迁移至其单位所在的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落户。
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