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正方,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鼓励投资、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可能会失去对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控制权,这将减少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投资。
投资者通常会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如果没有保护,他们可能不愿意投资于创新领域。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如果没有保护,创作者的作品可能会被盗版或抄袭,这将严重损害创作者的权益。
名人名句,“知识产权是21世纪的石油。
”这句话说明了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才需要加强保护。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的音乐巨头Taylor Swift曾因为其音乐作品被盗版而起诉侵权者,最终赢得了诉讼。
这个案例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反方,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必要的。
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流通,阻碍创新和竞争,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流通。
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垄断,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这将影响社会的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创新和竞争。
一些公司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阻碍其他公司的创新和竞争,这将损害整个产业的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消费者将承担不必要的负担。
名人名句,“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剥削。
”这句话说明了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剥削。
经典案例,比如,一些药品的专利保护导致药品价格的上涨,这将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这个案例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
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现和应用知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它不仅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保障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使用知识产权时,我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合法使用原则,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原则1.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使用权的平衡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激励创新和鼓励研究者在科学技术领域的投入。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创新者获得了一定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也必须受到限制,以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创新者的利益。
因此,在使用知识产权时,需要遵守公平、合理使用的原则,避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滥用专利权、著作权等。
2. 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依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根据特定情况下的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原则的核心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并在充分保护创新者权益的同时,避免对他人的合理权益产生侵犯。
3. 共同拥有原则知识产权的共同拥有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多个创作者共同参与创作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共同拥有的情况下,各方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就权益的归属和分配进行协商和合作。
4. 公共领域原则公共领域原则是指知识产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后,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这种原则的存在是为了鼓励新的创作和创新,并确保知识能够更广泛地流通和应用。
二、如何合法使用知识产权1. 尊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用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同的知识产权拥有不同的保护规定,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使用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获得许可或授权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尽量与权利人协商并获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
许可或授权的方式可以是支付版权费、使用费等并签订合同,以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从创新成果的保护到经济发展的推动,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到社会文化的繁荣,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无处不在。
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这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专利给予了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商标帮助企业区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建立品牌形象和声誉;著作权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确保他们的创作得到应有的回报;商业秘密则让企业能够保持竞争优势,保护独特的工艺、配方等不为竞争对手所知。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激励。
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时,他们会更有动力去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
这种激励机制促进了科技的不断进步,带来了新的产品、新的技术和新的解决方案。
例如,在医药领域,研发一种新的药物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制药公司可能无法收回研发成本,从而降低了研发新药的积极性。
而有了专利保护,制药公司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独家销售药物,获得利润,进而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的研发项目中。
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独特的地位,不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和超越。
以苹果公司为例,其独特的设计、技术和软件都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使得苹果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和忠诚度。
相反,如果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可能被他人轻易抄袭,导致市场份额的流失和利润的下降。
知识产权保护也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促进了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应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和人才,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科技、文化创意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哲学基础

HENANKEJI·ZHISHICHANQUAN2016.02河南科技·知识产权一、知识的价值性知识本身是抽象的,是传达概念的一种形式。
知识不仅包括过去的经验知识,同时也包括创新性的知识,而这种创新性知识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首先就是对知识的保护,这里所说的知识可以是创意、信息、思想、新技术、标识、方案、产品等等。
知识产权同时是垄断、独占、专有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私权。
我们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知识,这些知识或许是从过去的经验当中总结出来的,或许是发展的过程当中不断积累的。
因此,科学知识增长的过程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在波普尔看来知识同样是在不断增长的,然而他认为知识的增长是从问题开始的,首先提出问题之后,再针对问题提出大胆的猜想和假设,整个过程中不断的证明和反驳,提炼出逼真度高的新理论,然后新理论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如此不停的循环往复,知识就变得更有说服力。
知识增长的这一过程是不易的,因此,知识具有很强的价值性。
而知识的价值性也被社会大众所认可。
波普尔的这一理论对我们知识的储存和运用给予了极大的启示。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我们难免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可怕,发现问题以后我们会有各种想法和方案,这些都可以为更好的制定完善法律、服务人民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基础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然而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讲仍是利益问题。
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正当与否其根本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问题,是理论研究的一个创新点。
它为越来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敲响了警钟,为知识产权制度健康有续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站在哲学角度而言,应抛弃对法律形而上学和纯粹逻辑实证主义的分析,而且要将法律融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中去判断和考察,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效和目的。
这样,对于知识产权人私权利益保护过度而损坏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寻求知识产权正当性保护的合力支持,就须要深刻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哲学基础。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辩论辩题正方,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创新的激励。
只有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创新者才会有动力去进行创新。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是尊重自己的创新能力。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就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这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创新活力。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众所周知,知识经济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主导经济形式,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创新者才会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进行研发,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显示,那些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国家往往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优质的正品。
例如,苹果公司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成功阻止了很多山寨产品的流入市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创新的激励、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新者和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反方,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必要的。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是可以自由流通的。
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过于严格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人类共同的进步。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知识应该是自由的,而不是被束缚的。
”。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一些大公司通过严格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垄断地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性。
这不利于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停滞。
一些公司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使得创新者难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从而抑制了创新的活力。
例如,一些专利诉讼案件已经成为了创新的障碍,这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初衷。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必要的,它可能会限制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抑制创新的活力。
浅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优点与弊端(知识产权法基础文献研讨课结课论文)

浅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优点与弊端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科学技术、文化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出现和形成的。
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自产生至今只有几百年的历史,因此,相对于漫长的法律制度史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还比较短暂。
围绕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有观点认为:财产权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自然权利,劳动是去的财产的依据。
因此,劳动者对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品自然享有财产权利。
有的观点则从人格理论切入,财产人格权学说认为人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表明了自己独立和自由的人格,财产成了人格的组成部分,因此人们享有财产权。
在这种学说下,知识产品被看作是创造者人格的体现,因此创造者自然对其知识产品享有权利。
还有观点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将知识产权看作是社会与知识产品所有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根据契约,知识产品所有人将知识公布出来,而公众承认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其专门知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是它的作用却是非常巨大和明显,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显得更加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了科技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造者以专有使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和一定期限的垄断地位,使创造者有权支配其知识产品并获得相应的利益、阻止他人非法使用其知识产品。
一方面,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给创造者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直接刺激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的收益为创新活动的持续进行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有之前创造活动的收益做为基础,加上对下一次创造活动收益的期望,知识产品被远远不断地生产出来。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创造者权利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品具有社会性和共享性而且公众也有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是创造者也应当对其知识产品享有权利,对于这样的矛盾,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根据这项机制,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将知识公布出来,而公众承认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其专门知识并因此获取相应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非物质财产权益。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应用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这个原则旨在平衡知识创造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成为创新和发展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利益优先原则。
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公众利益。
对于影响公众利益的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或商标,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合理使用原则。
知识产权拥有者应该允许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其知识产权。
这样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提高社会福利。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拥有者可以允许其他人引用其作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转载,以便更好地传播和分享知识。
第三,比例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与其创造和创新的价值相符合。
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导致创新的抑制和市场垄断,从而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行业特点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范围。
第四,合作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全球合作的结果。
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时,也应鼓励技术转移和合作创新,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最后,透明度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透明和可预测的。
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应该清晰、一致,并向公众公开,使社会各方能够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义务。
此外,知识产权机构也应该及时提供信息和解答疑问,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公正和透明。
总之,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平衡知识创造者的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鼓励知识的传播和合理应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透明的保护制度,并遵循公众利益优先、合理使用、比例、合作和透明度等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创新和共享。
一、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以实现创新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公众的合法使用权。
1. 公平使用原则公平使用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合理的学术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批评等属于公平使用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合法使用权得到了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2. 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应当允许。
这包括了合理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合理的竞争行为。
通过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3. 共享原则共享原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知识产权可以被共享和开放。
这体现在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兴起,通过共享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合作,加快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例如开放源代码的软件开发模式,让更多人可以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
二、如何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需要权利人、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建议: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权利人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合同约束等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合法使用权。
3. 鼓励创新和共享政府应积极鼓励创新和共享,通过提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激励政策,推动创新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方数据
2009年09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0.09.2009
论刑事自由裁量权
口刘磊1 李喜莲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研究生班;2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遵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 具体选择适用合适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适用、证据和事实 的认定等诉讼问题影响巨大,这一权力行使是否得当对于树立司法应有的权威也具有重要意义。长久以来,人们围绕刑事自由裁量权展开了一系
能对知识产权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阐述更具有说服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当性;合理性 一、引言 知识产权从最初作为封建社会的特权到演变成一种私权,乃是近代 西方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相分离及社会变迁的产物。知识产权虽归属 于私权但却无不带有国家政策的色彩,即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既要保护 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应有利益,又要考虑社会的需求,以达到平衡个人利 益与公众利益。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一种私权利是以限制乃至剥夺社会 公众对相关知识产品的使用与传播的自由为代价的,在其发展过程中所 暴露出的负价值功能目益突显,并为公众所普遍认识,”当知识产权法日 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的时候,也使得重新审视和反思它的 立法原则成为必须。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频繁发生的盗版现象, 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1]由此知识产 权面临着公众的认同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与合理 性的反思。 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从法律上讲,正当性的说明要求论者要有足够的理由说服听者,来 证明白己行为的正当,并为对方所接受。[2]哈贝马斯也强调指出,作为 …种法律制度,”被承认为是正确的和合理的就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 论证。”[3]-‘般来说,所谓正当性是指人的行为方式和愿望等符合社会 生活中现行规范和政策的要求,或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人们 的普遍性利益等方面的需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无非是正当性理论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定化,就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可以从知识产权的 本质上来讲。 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显著标记依 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以知识为对象,从法律意义上讲,知识 是指特定的人通过特定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特定精神成果,而产权则 是指所有人依法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洛克提出的劳动学说被认为是为 有形财产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他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人类所共 有,但是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 项权利的时候必须考量知识产权人垄断信息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 用信息的公共利益,对于对这两种利益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是使知 识产权得到社会认可的必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就是如何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智力创造活动亦需要时间、物力、财力、 人力的投入,一个人除非抱有合理的预期,即他认为这些投入都会产生 相应的回报,才会进行这样的活动。当然这种获利并不一定要体现为一 种现实的收益,也可以是由法律确认并保障实现的利益即一种专有权或 者一种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恰恰满足了这种需求。 另一方面,同许多制度一样,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具有双面性,由于 智力产品使用上的非排他性、非消耗性以及公共属性,一旦它作为一种 信息被公开后,智力产品的创造者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阻止他人的免费 使用或者低成本仿制或者复制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之所以在赋予创 新者独占性的专有权时需要付出社会代价,是因为对此种权利的保护必 然会限制那些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信息的传播和使用,从而导致 社会多数人不能轻易的受益,或者提高了获取信息的代价,甚至限制乃 至剥夺他人进~一步研发或者创作活动的权利。此外,在市场竞争中知识 产权制度限制了智力成果创造者之外的其他竞争者复制或者模仿相同 知识产品的资格,也限制了未经许可的使用或者传播,从而变相地维持 了创新者的垄断地位。就此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似乎与市场经济的自由 竞争要求相冲突,但是任何一种竞争都必须是有规制的、有序的和符合 社会整体发展的最大需求的。知识产权制度将私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加 之于公众之上,通过限制公众的行为来满足智力财产创造者个体的权利 主张,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总体上也激励创新者创造出更多的新成果从 而增加社会知识的积累已经抵消了限制公众行为之成本。因此,为了获 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的结果,社会必须提供由法律强制力 予以保障并实现的独占性的专有权来刺激信息的公开和利用,从而推动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换句话说,立法者以授予专有权换取创新者公开和 传播创新信息,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法条分析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 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5]法律是对人们之间的利 益进行调整的工具,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因此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利益 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协调利益平衡的共性,但是这种利益平衡要求和规 范设计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和重要。可以说,知识产权制 度从一开始就围绕着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 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是根据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兼具公 共产品和私人物品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收益所进行的合理安排,而这 完全是由知识产权的属性所决定的。”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 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 着实质性的作用。”[6]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就要求知识产权制度 的设计必须能够同时满足知识产权人私权利益和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 实现。两种利益的横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创造者从事智力 创造活动的激励与对智力产品的需求、使用、收益之间的平衡;二是对创 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产品传播的激励之间的平衡;三是知 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法律的目标,利益横平 的实现需要具体的手段与途径,也即具体的机制设计,或者说,要将利益 横平导入到具体的制度规范或者条文设计中,它是通过法律对相关利益 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正、适当配置来实现的。一方面,法律的强制 力实现和保障着智力创造所生之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对智力产品 创造人的利益保护也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适当的,智力产品创造
没有这种权利;其次,劳动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活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
的工作,因而正当的属于他自己;最后,因为劳动,他使自然物脱离了自 然的状态,在上面加入了自己的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使 它成为自己的财产。【4】洛克将财产定义为”物化”的劳动,从而为有形财 产的专有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依据洛克的理论有形财产是人类体力劳 动的结果,但人类劳动除了体力劳动之外尚还有脑力劳动,而从知识的 法律意义上来讲,知识是特定的人通过特定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特定的 精神成果,而创造知识这种精神成果的过程即是种脑力劳动,因而从本 质上来说洛克的劳动理论仍可以适用于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因而同 样作为个人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理所当然应当享有所有权。 智力成果一‘旦产生其创造者就对其获得了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因为 法律有规定而产生,而是基于其自身劳动的创造而获得。但是一个人对 其所创造的财产之所以能够实际上享有所有权并充分自由地行使这种 权利,除了基于其自身劳动的创造之外还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 的社会属性要求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因而社会公众的意志对于他人权 利的取得及认可是必须的。同样知识产品成为知识财产,创造者对其取 得并实际享有所有权,还要有全体社会成员对这种知识财产状态予以承 认的”共同意志”一国家制定的法律。 三、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一)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法理分析 所谓合理性,就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在从事某种行为时要求获得 社会认可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个人铋造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的享有 与行使也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才能真正的享有实然的权利。因 此,知识产权的设立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这就要求法律在创设该
NO.09,2009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年09期
浅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口贾月娟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要:近代x-,_lk革命业已确证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功能,也表征着知识产权历史与经济上的正当性。但随着知识产权的负价值功能日益突显及其
为公众所普遍认识,知识产权面临着公众认同危机及其由此而引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反思。只有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及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探究才
列的利弊之争。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司法选择权法律适用
一.概述 2009年5月份,两起刑事案件的公诉与审理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 注与热议。这两起刑事案件之所以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并不是案件的 性质有严重,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也不是这两起案件的本身,而是办 理这两起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对这两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上。 第一起案件是”贵州溪水嫖宿幼女案”。案情大致如下: 2007年10 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学生到其 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闺,经被告人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 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在袁荣会所租住房内嫖宿幼女。此次 受审人中,有5名是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对这5名公职人员起诉的罪名 是嫖宿幼女罪。但是更多的网友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这5人身为公 职人员,明知这些小女孩是不满14周岁而仍然与其性交,应当构成强奸 罪,而不是嫖宿幼女罪。 第二起案件是”5.7杭州飙车案”。案情大致如下:2009年5月7日 晚8时08分,胡斌驾驶经过改装的三菱跑车与几个朋友前往西城广场 看电影,途径文二西路南都德嘉西区路段时,胡斌驾驶的车辆撞上由南 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造成谭卓死亡。经过事后事故鉴定,胡 斌当时的车速在80一110码之问,以这个车速在市区行使,是严重超速的 行为。据当地居民介绍,这一带经常有类似的跑车在市区进行高速飙车 行为。警方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向检方提起逮捕胡斌的申请。但是,很 多网友对这种处理结果显然是不认同的。他们认为,胡斌驾驶经过改装 的跑车在市区严重超速行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其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以上两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与网友的 意见产生了分歧。那么到底是司法机关的出来决定正确,还是这部分网 友的意见正确呢?仔细分析,其实他们两方都有道理,而且两方的意见 都有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谁对谁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 况,我觉得是由,二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特征 何为刑事自由裁量权?英国发管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 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 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 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 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遵照法律的规定,根 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具体选择适用合适的法律规定以做出司法决定的一 种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一F几个特征: 1.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机 关在从事具体司法活动中所享有的一种处理案件的权力。 2.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有限的司法选择权。这种选择权虽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