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来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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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情势变更撤销购房合同

情势变更撤销购房合同

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购房合同作为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出现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本文旨在探讨情势变更撤销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及处理方法。

二、情势变更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 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情势变更撤销购房合同的具体情形1. 房地产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或下跌,使得购房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利益。

2. 政策调整国家政策调整,如限购、限贷等,可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3. 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按合同约定入住。

4.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房屋损毁,无法继续居住。

5.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四、情势变更撤销购房合同的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就情势变更进行协商,重新约定合同内容,以实现合同目的。

2.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以确定是否撤销购房合同。

3. 请求解除合同在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下,当事人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论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购房合同中,如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商、请求裁决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

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解除条款的适用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购房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实施步骤进行详细阐述。

一、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的实施步骤1. 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当事人应首先确认情势变更的事实,包括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

在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后,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政策文件、新闻报道、政府公告等。

2. 通知对方当事人应在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后,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通知方式可采取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确保对方收到通知。

3. 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在通知对方后,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审理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情势变更的事实、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损失等进行审理。

5. 判决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若认为符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将判决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

6. 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注意事项1. 及时通知对方:在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后,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因延迟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

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

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不可抗力条款:第一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主张解除或终止合同。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三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合同。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

第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式承担:1. 可以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就未履行部分协商减少相应价款;2. 不能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就合同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应协商退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房屋买卖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1)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提供相应证明及情况说明。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一、引言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通过合法的合同交易可以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变化、经济危机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时,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发挥作用,以应对这些突发情况,维护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公平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展开论述,首先从定义、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两个条款的内涵,随后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适用时效等实际操作问题。

最后本文还将阐述两个条款的相互关系,并加以综合评价,以期为商务活动中的合同交易提供参考借鉴价值。

二、情势变更原则1. 定义与内涵情势变更原则源于法国的民法典,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就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给出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或无法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情势变更进行合理的规定,达成身体力行或者间接协商的修正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因此根据对这些情况的预见而设定的一种变更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障合同压顶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为双方关系的维护提供了特定机制,可增加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下:(1)变更合法性:合法的情势变更应该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应该在交易时确定变更合同的合法性,这种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情势变化确实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的内容必须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失去作用。

(3)协商必须妥善:情势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双方需要达成共识才能生效,并应在协商时间内有所进展。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都会考虑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情势变更涵盖面很广。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书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书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书尊敬的合同当事人:鉴于我们双方于[填写日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填写合同编号]的[填写合同名称],现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一、情势变更情况说明自合同签订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然而,由于[具体情势变更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已无法满足。

具体表现为[具体影响,如成本大幅上升、市场需求急剧下降等]。

二、合同履行现状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我们及时与贵方进行了沟通,并尝试采取了[具体措施,如协商调整合同条款、寻求替代方案等],但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并未能实质性地解决合同履行的困难。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因此我们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四、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上述情况,我们现正式向贵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我们希望贵方能够理解我们的处境,并同意解除合同。

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五、后续事宜的处理为确保双方利益,我们建议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就以下事项进行协商:1. 合同解除后,双方已履行部分的结算问题;2. 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损失分担问题;3. 合同解除后,双方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期待与贵方就上述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六、附件本解除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 原合同文本;2. 情势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3. 双方就情势变更进行沟通的记录。

我们希望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

感谢贵方的理解与支持。

此致敬礼![填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的名称][填写日期]注:本解除合同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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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关于房贷新政策下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来解除购房合同关于房贷新政策下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来解除购房合同作者陈雪彦近来由于房贷新政策的出台,改变了二套房、三套房的认定标准,提高了首付比例。

一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华大地上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铺天盖地地袭来,致使很多开发商、购房者一时措手不及。

诉状如雪片一般飞进法院,开发商起诉购房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定金,双方可谓纷纷扰扰、莫衷一是。

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房贷新政策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

房贷新政策导致产生诸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根源在于,新政策改变了二套房、三套房的认定标准,致使很多原来认定为一套房、二套房的房屋,现在沦为二套房、三套房,同时新政策提高了二套房、三套房的首付比例,造成购房者无法按原计划获得充足的银行贷款,而另一方面,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签订,定金已支付,无法获得充足的银行贷款,就意味着无法按照购房合同来履行买方义务,按合同约定需承担定金责任,购房者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面对开发商的起诉,购房者提出了以"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为主要理由的抗辩。

一些购房者也主动起诉要求以"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下面笔者将分别阐述"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理由是否成立,及如何操作。

《合同法》将不可抗力规定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把不可抗力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根据不可抗力的以上两个特点,我们来对房贷新政策进行一个法律分析。

很多人认为,国家打压房价,抑制房价投机是必然趋势,政府有关部门也多次声明要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因此房贷新政策是可以预见的。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不同意见。

首先,政府是否出台打压房价的政策,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我们都知道社会上风传的很多政府举措,并非最后都形成规范性文件,有很多在热度过后,就销声匿迹,更何况年初北京市长在北京市政协会座谈会上还说不用政策手段打压房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购房者,并不能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如何能正确预测出政府会出台打压房价的新政?其次,就算政府要出台新政,那么会是多长时间后,三个月、六个月、还是一年两年?可见时间是不确定的。

而购房者跟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只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购房者有什么能力和义务去预见什么时间内会出台新政?再次,作为打压房价的手段,政府可以选择的措施有提高房产交易的相关税费,提高银行贷款利率,提高首付比例,对房产交易条件进行严格限制等方式。

多种方式中,除了提高首付比例外,其他措施对购房者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影响并不大,购房者有什么能力和义务要预测到政府恰好会采取提高首付比例的措施?以上三种情形总结起来就是是否颁布,何时颁布,采取何种措施。

这三个不确定因素远远超过一般正常人的预见能力,因而房贷新政的出台不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应该预见的责任,房贷新政策应属于不可预见的内容。

满足了不可预见的条件,接下来我们要看这个风险是否属于不可控制。

由于新政不直接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因而购房合同在法律上是可以履行的。

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困难在于,提高首付比例后造成购房者资金不足,如果这个时候,开发商能为购房者解决资金渠道的问题,比如说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由他方来补足资金缺口,那购房合同就可以正常履行,这种情况下,新政就属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因而不成为不可抗力。

但因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并不承担为购房者提供购房资金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替购房者提供可提供资金支持的第三方,购房者有没有义务自己寻找资金来完成对合同的履行呢?根据合同的严格责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要购房者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即构成违约责任。

因此,即使新政的出现导致购房资金出现缺口,购房者仍然可能通过自行筹集资金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

因此新政的出现虽然满足不可预见的条件,却并不满足不可控制的条件,虽然属于不能避免,但并非不可克服,因此不能成为不可抗力。

由于房贷新政不能成为不可抗力,所以购房者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或者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什么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至合同履行终止前,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或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变异,致使合同履行异常艰难或合同目的落空。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并导致其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或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已无任何意义,为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发生,不利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免除合同义务而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原则或制度。

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识之上,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的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

因此,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一,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如果订约时当事人预见将来要发生某种情事变更,而当事人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的,表明该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而无理由主张情事变更。

如果当事人应当预见将要发生情事变更而未预见,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也不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对于有些发生几率很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尽管当事人订约时会预见到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作为情事变更对待。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事变更第二,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情事的变更无法预见和控制,双方当事人对于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

如果情事变更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当事人自应负担其风险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生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问题,至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变更的范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意外事件和其它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事件。

第三,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理解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事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它原因造成的。

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如果情事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轻微,则不应主张适用。

其三,决定公平与否的时间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其它任何时间为标准。

第四,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种客观事实的出现和存在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前提。

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该变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

在实践中判断情事是否发生变更,应以法律行为基础是否丧失、当事人目的能否实现、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因素为具体标准。

第五,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

这项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

如果情事变更的事实在订约以前发生,则合同是在已发生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订立的,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

如果在订约时已发生情事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仍以变化前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则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与不利后果,对其没有必要加以保护。

此时若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确实不知已发生的情事变更,则可依重大误解制度加以解决。

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发生情事变更,则因合同关系已不存在,对双方的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没有必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但是,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并在迟延期内发生情事变更,从制裁违约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应不许其以情事变更原则主张免责。

如果合同订立后履行终止前发生情事变更,当事人确不知情或者知情而未主张,为尽快稳定法律关系,只要当事人如约履行合同并致其效力消灭,也不应再允许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近年来受金融风暴和次贷危机的影响,国内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进行部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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