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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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一、背景介绍二、政策概述三、政策亮点3.1 就业岗位保障•详细解释政策中的岗位保障措施•例举具体的岗位保障实施情况•分析政策对就业岗位的促进作用3.2 就业安置补贴•解释政策中的就业安置补贴政策•分析就业安置补贴政策对家属的实际帮助•探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3.3 教育培训支持•探讨政策对家属教育培训的支持措施•分析教育培训支持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3.4 创业扶持政策•详细介绍政策中的创业扶持政策内容•权衡政策对家属创业的利与弊•提出创业扶持政策的改进措施四、政策的落地和推行4.1 中央政策解读•总结中央政策解读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政策解读对地方实施的指导作用•着重强调中央政策解读对家属就业安置的重要意义4.2 地方政策实施•深入了解地方政策实施情况•分析地方政策对家属的实际帮助和问题•提出地方政策实施中需要改进的方面4.3 问题与挑战•分析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当前政策面临的挑战•提出解决问题与应对挑战的建议五、个案研究与评估5.1 成功案例分析•选取几个典型的家属就业安置成功案例•分析这些案例的成功因素和经验•提出其他家属可以借鉴的建议5.2 政策评估与前景展望•进行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展望未来政策的发展方向和前景•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的建议六、结论•总结全文,强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的重要性•提出加强政策宣传和推进政策落地的建议•强调政策对于维护军人家庭稳定和家庭幸福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文献1•文献2•文献3注:由于Markdown的格式限制,以上只是部分大纲,文章需要根据大纲逐步展开,保证内容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德府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德府发〔2011〕14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含解放军、武装警察、公安现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消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根据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一)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

近年来,驻德阳部队官兵牢记我军宗旨,积极参与各种抢险救灾和执勤维稳,在“5.12”抗震救灾、绵竹清平“8.13”特大山洪泥石流、广汉“8.19”火车遇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德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涉及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部队建设的稳定和巩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把驻军官兵的事办好,把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好,以实际行动关心和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部队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干部流动性大、执行任务重、家庭分居多的特点。

最新-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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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篇一:[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在2019年出台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最大亮点就是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以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出发,首次为随军家属设立多渠道给予分类安置。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在接受采访中,对有关安置渠道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随军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对口安置王成志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逢进必考”为由,要求这类随军家属重新参加考试。

“随军把工作和身份随没了,显得不公平。

这次《办法》作出对口安置规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续办理时间,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家属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拖延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问题。

”他说。

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安置王成志表示,这部分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特殊奉献,其家属就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

对这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既体现了地方各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励全军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

企业需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王成志认为,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国有、合资、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安置措施,少数企业以自主招聘为由,不愿履行这一义务。

《办法》参照国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业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制度。

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企业分布不均衡,统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

随军未就业补助标准

随军未就业补助标准

随军未就业补助标准为了解除军人后顾之忧,鼓励军人安心服役,国家建立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根本生活补贴。

随军配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根本生活补贴:(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经批准随军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并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根本生活补贴按照以下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一)驻国家确定的一类艰辛遥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根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辛遥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根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辛遥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根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根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

随军家属可以享受就业安置,但如果自谋职业,不仅可以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还可按城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计发生活补贴。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广州市随军家属申领自谋职业就业补贴方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至12月12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纳入当年度安置方案且在市内首次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均为可申请补贴的对象,同时明确了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广州市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自谋职业就业补贴。

新方法鼓励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并给予补贴优惠措施。

补贴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本生活补贴两个局部。

前者按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应缴额度全额补贴,后者那么按当年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计发根本生活补贴。

自谋职业就业补贴资金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县级市)财政解决,随军家属申领自谋职业就业补贴,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可延迟至下月15日前补办;超过规定期限的,那么不再予以办理。

2017军人家属随军条件、待遇、就业安置新政策

2017军人家属随军条件、待遇、就业安置新政策

2017军人家属随军条件、待遇、就业安置新政策2017军人家属随军条件、待遇、就业安臵新政策2017-01-19浏览:分享人:方昭斌手机版军属随军政策一直是军嫂和准军嫂们十分关注的事情,我们不妨来看看2017军人家属随军条件、待遇、就业安臵新政策是怎样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军人家属随军条件、待遇、就业安臵新政策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于1991年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在2016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具体如下: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臵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

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三、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①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1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

②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③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原总后勤部2016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④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臵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③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④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⑤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⑥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⑦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⑧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关于解决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申请

关于解决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申请

关于解决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申请1.引言1.1 概述概述: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是指军人家庭的依附成员,在军人转业或调离原驻地时,面临着就业困难的问题。

这一问题对于随军家属来说是一大挑战,同时也对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幸福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在许多军人家庭中,由于地理位置、社会资源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限制,随军家属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

本篇文章将分析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问题的存在和影响,同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倡导,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参与被认为是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困境的关键因素。

通过整合和优化相关资源,我们有望改善随军家属的就业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

本文旨在呼吁各个方面的合作,加强对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问题的关注,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为这一群体创造更好的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度和生活质量。

未安置就业问题不仅关乎军人家庭的福祉,也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

我们应该认识到解决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重要性,并为其提供可行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构建一个支持军人家庭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安排,以方便读者对整篇文章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主要内容如下: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文章结构部分已经在此处进行了讲解,读者可以了解到文章的组织架构和内容安排。

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解决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展望未来。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部分,包括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两个小节。

首先,在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问题部分,将详细阐述这一问题的存在以及对随军家属和社会的影响和困境。

其次,在解决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方法部分,将提出政府支持和政策倡导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两种解决方法,并详细介绍其优势和具体操作步骤。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军人的应该得到的待遇之一。

四川省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如何执行相关措施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xx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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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
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十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
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
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
工作。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
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
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
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
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

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
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
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
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
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
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
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
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
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
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
新安置。

第十八条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

各市(州)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
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
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驻川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
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

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
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
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
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
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
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
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
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
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
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
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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