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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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深圳市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履行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区人民政府的退伍义务后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从深圳市应征入伍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异地入伍由深圳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用工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可预先安置,待计划指标下达后统一结算。

第五条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转送、培训、社会保险和临时困难补助。

前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应落户籍地三十日内,应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所在地兵役机关和安置机构报到,办理预备役登记,凭安置机构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关系。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深圳市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又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帮助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二)对有专业特长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予以录用;(三)对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当地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帮助解决所需场地,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供应生产资料;(四)入伍前户口随父母,服役期间父母正式迁居城市(系自理口粮户口),退伍时要求随父母落户,并且符合有关落户规定的,可在城市落户(系自理口粮户口),安置机构不负责分配工作。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3.02
【实施日期】200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3月2日深劳社规〔2007〕3号)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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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厅[1995]2号1995年1月8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异地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异地退伍军人的原则坚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优先接收获得部队先进、模范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历较高和深圳市短缺的专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被安置退伍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市政府同意享受驻军待遇的部队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好;(二)未婚,年满20至25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28岁);(三)具有亮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接收单位应符合的条件(一)接收单位应在市劳动局有档案编号,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按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工行为端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属下的非定编单位)应有进入编制。

(二)接收单位历年来能积极完成安置本市的退伍义务兵任务,能妥善安置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员工。

四、办理程序(一)由退伍军人所在正团级以上单位填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请表》报市复退办,经审查合格,投控制数额发给《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申报呈批表》,由部队和用人单位填报,送市复退办转市劳动局审核接收单位和呈报人员是否符合接收安置条件并签署意见。

(二)市复退办根据审核结果,在计划指标数内按照第一条的两个“优先”择优定出名单后,将审批材料报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批准;(三)市复退办按批准名单向计划局办理指标卡及签发人户、粮手续,接转行政、党团组织关系等,市劳动局办理市内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深劳社规[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3月2日深劳社规〔2007〕3号)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4月1日以后经部队批准随军属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可按《通知》规定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纳入年度首次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上岗后,用人单位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有关奖励和补贴。

二、未就业随军家属可按居住地就近到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和深圳市军转办核审材料以及结婚证,失业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标注其随军家属身份。

三、不符合我市首次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及以上,且登记失业3个月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时,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和深圳市军转办核审材料、结婚证以及失业证,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优先提供就业援助。

四、企业招用随军家属申请补助的,应在招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而发放各项补贴和奖励时,可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龙华府办规〔2017〕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且将首次就业促进任务下达给龙华区的工人类及未就业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家属。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化就业和内部安置相结合,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促进随军家属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四条 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统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区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保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

鼓励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五条 按照政府导向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置质量和水平,拓宽随军家属安置渠道,提供以下安置途径: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安置。

深圳军转干部如何安置

深圳军转干部如何安置

深圳军转⼲部如何安置深圳军队计划安置转业⼲部安置条件,深圳市接收安置军转⼲部条件有以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接收安置:⼊伍时户⼝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伍)的;驻深部队,双军⼈⼀⽅转业到深圳⼯作,留队⼀⽅符合随军条件的;转业⼲部的配偶常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军转⼲部如何安置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深圳军队计划安置转业⼲部安置条件,深圳市接收安置军转⼲部条件有以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接收安置1、⼊伍时户⼝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伍)的;2、驻深部队,双军⼈⼀⽅转业到深圳⼯作,留队⼀⽅符合随军条件的;3、转业⼲部的配偶常住户⼝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有下列情况之⼀者,可以照顾安置1、配偶在深圳⼯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作的;2、在部队表现突出,获⼆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舰艇⼯作及在边远、⾼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作15年以上,其家庭⽣活基础在深圳市的;3、配偶在深圳市户⼝不满2年,但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4、⽗母或配偶的⽗母在深圳市⼯作或居住,常住户⼝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户),⾝边⽆⼦⼥,需要照顾的。

【店铺提醒】《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对转业⼲部安置去向,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如,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户⼝所在地安置,⼜⽐如配偶随军到深圳落户连续满2年的等等。

暂⾏办法规定的常住户⼝,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世居地户⼝,以及⼯作调动、⽗母离退休异地安置、随军等正常迁移所取得的户⼝。

作为国家政策规定都能执⾏的。

购房⼊户是有的省、市当地规定的落户政策,转业⼲部能否安置,要看当地实际,有的省、市已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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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深府办[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9月22日深府办〔2006〕163号)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稳定部队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探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担负特定任务,驻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军所属部(分)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的在深临时机构、临时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二章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任务第四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

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为随军家属安置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类及未曾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原公务员及干部类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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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

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

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

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

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

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区部队积极配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责提供随军家属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办理上岗手续。

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两次的;(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的。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后需提出推迟安置申请的,家属及配偶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政治部门须分别向深圳警备区和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推迟安置函。

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推迟安置的随军家属,按下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任务接收安置。

第八条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计划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等部门,在区直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计划安置,原则上按照专业对口实施安置。

对已完成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总量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计划安置。

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随军家属,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工资的岗位中计划安置,薪酬待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在岗职工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在区属国有企业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且未选择自主择业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等部门,在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非编人员岗位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计划安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安置任务,在安置就业的招聘岗位内组织考试、竞争上岗。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列为政府优先安置对象:(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四)国家明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高山、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第十四条鼓励驻区部队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

为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发放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非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不能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

选择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随军证明和配偶在职证明,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其他类随军家属,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下达安置计划时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3年向申请人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每年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发放,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驻区部队进行复审,发放方案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视同已经安置就业,不再列入今后的安置计划,且不能享受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领取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的其他类随军家属,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其配偶已经批准退出现役、调往市外部队或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剩余未领取的安置补助金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在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不少于1次职业技能培训。

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其他类随军家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采取与企业对接推荐就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

第十七条鼓励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为创业随军家属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创业技能培训和其他跟踪扶持,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 2018〕30号)有关规定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市、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列支。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驻区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驻区部队对随军家属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加强监督。

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就业随军家属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

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办理就业的随军家属,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深圳市后,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四条其他类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安置补助金,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等费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驻区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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