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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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军分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军分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军分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军分区•【公布日期】2016.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军分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军分区2016年7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构建多元安置模式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按属地、按系统、分层次,采取内部安置、市场安置、鼓励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安置就业。

接收单位在明确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好接收手续。

(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随军家属的安置。

1.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的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分系统、分层次做好计划性内部安置。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新政策2022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新政策2022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新政策2022
2022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政策——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旨在更好地保障军人家庭的福利待遇和生活安定。

该政策规定,在军队调动人员时,其家属也可随军随调,并享受相应的安
置待遇。

具体措施包括:
1. 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将家属随军随调纳入人事、福利等统一管理体系。

2. 统一制定家属安置标准,根据调动距离、时间、地点等因素,制订对应的政策标准,确保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 完善各项服务机制,做好家属安置的一系列服务工作,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努力为家属提供完善的生活保障。

4. 强化督导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加强各级人事、福利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动态管理。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政策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军人在调动中的家庭问题,极大
地提高了军人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军人家庭的利益,
激励军人投身到国防建设事业中去。

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相信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政策将会给受到影响的军人家庭带来更多更好的期望与帮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期以来,为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队努力克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促进部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因此,各地区、各部队务必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继续予以重视,要把它作为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要搞好军政军民之间的配合,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队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克服困难,采取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广大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逐步得到了安置,对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公布日期】1998.07.24•【字号】黑政发[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8〕6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各省各地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为解决广大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解除了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促进了部队的全面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减员增效和政府机构精简的影响下,军队干部家属的就业安置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干部随军家属(专指配偶)就业安置工作,以达到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目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观念,从军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把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检查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二、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遵循面向市场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地方政府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支持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坚持总体协调,齐抓共管。

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宜府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现将《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宜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宜单位),均有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优先优待原则,采取行政调配、定向招聘、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成立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分管领导和宜昌军分区1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宜昌军分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沈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具有沈阳市户籍的驻沈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军官配偶。

妥善解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事关部队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途径与办法实行对口安置与推荐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社会引导性安置与扶持性安置相结合,实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达到75%以上。

(一)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原系社会化就业的随军家属,可采取以下安置方式:1.进社区安置。

对具备条件,要求到社区工作的,可优先给予安置。

2.进企业安置。

对有一技之长的随军家属,要求到企业工作的,优先推荐安置。

3.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4.竞聘上岗。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给予加分待遇,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三)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安置,本人未能实现自主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随军家属,采取军地联合保障方式,发放生活补助金。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汕府[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04]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大力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从我市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拥军优属、实现双拥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军官的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坚持实行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支持、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要进一步创新安置方式,在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定期举办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见面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劳动力市场到国有、合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切实保证政府指令性计划的落实。

随军家属政策

随军家属政策

随军家属政策随军家属政策是指针对军人家属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军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同时也是为了激励士气,增强部队的战斗力。

一、随军家属政策的历史渊源随军家属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国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保障解放战争军民物资供应的决定》,规定军队和地方政府必须协作保障军民物资供应。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军队保障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军队必须保障军属的生活和工作,为此,军队还建立了军属供销社、军属医院、军属学校等机构。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和武警部队家属工作的意见》,提出了随军家属政策的五项基本原则:平等、优待、保障、服务和管理。

二、随军家属政策的主要内容1. 住房保障军人家庭可以享受军队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住房分配、住房贷款、住房租赁等。

军属可以租用军队住房或者购买军队住房,享受优惠价格。

2. 医疗保障军人家庭可以享受军队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军队医院的优先就诊、门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等。

军属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和医疗补助。

3. 教育保障军人家庭可以享受军队教育保障政策,包括军队学校的优先录取、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军属还可以享受公费教育和教育补助。

4. 津贴补助军人家庭可以享受军队津贴补助政策,包括军人家庭补贴、独生子女补助、抚恤金、退役军人优待等。

军属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补贴等。

5. 社会保障军人家庭可以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军属还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和生育保险等。

三、随军家属政策的实施情况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随军家属政策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军属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军家属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比如随军家属政策的实施标准和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军属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军人家庭的心理健康和文化生活等方面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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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时间:2010年07月05日阅读:12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

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

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

初次就业的随军
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

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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