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_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_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办法宾馆治安管理制度_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办法为保障宾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应制定规范的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宾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强化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有效服务公安实战,全面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会所、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经营者、工作人员和入住旅客是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应当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治安管理,确保旅馆业治安状况良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社区民警、网格民警和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治安大队负管理责任,分、县(市)局治安副局长负领导责任。
(三)市局治安支队是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属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督导跟踪问题旅馆的查处整改情况,督导跟踪属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旅馆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规定。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查验并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
严禁不登记住宿,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
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
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
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
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旅店业管理办法

旅店业管理办法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
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
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
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
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
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
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旅馆治安管理制度1一、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制度,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对住宿舍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登记率达100%,坚决执行公A机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证件一律不得登记入住。
三、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1、即时验证,录入系统5分钟之内上传。
2、对没有身份证件的客人到辖区派出S出具准许入住单。
3、对装有系统的计算机要有专人操作,其他人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4、当班前台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绝对不能对入住的旅客信息漏传、错传,如发现问题有前台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贵重物品保管制度1、酒店为客人免费提供物品寄存;2、登记时服务员必须提示所有入住登记客人:请问您是否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3、客人有贵重物品的,按照酒店登记制度,逐件、逐物按颜色、规格和品名登记造册;4、贵重物品寄存表上,落实当班责任人和客人签字确认制度;5、对无物品寄存的客人,前台提示: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6、房间内有提示:请保管好随身物品,贵重物品请寄存值班室。
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住宿。
二、旅客住宿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旅客自己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旅馆登记员按照登记要求,认真查验核对旅客出示的身份证和所填写的《旅客住宿登记单》,严禁使用伪证、冒用他人证件,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等违规行为,并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要求登记《旅客住宿登记薄》,一小时内必须在旅馆上治安管理系统登记,传输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三、发现旅客身份证件可疑的,及时报告公A机关;发现填写错误,漏项的及时更正。
四、旅馆接待会议或旅游团队旅客住宿,应由组织单位出具与会人员或旅游团队名单并查验身份证件,旅馆按此名单逐入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和《旅馆住宿登记薄》五、旅馆登记员要加强与楼层服务员联系,发现入住者与登记人不相符时,要督促实住旅客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客栈、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3、旅馆的方位图、平面图;4、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说明;5、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说明;6、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责任。
第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住宿登记制度;2、访客管理制度;3、财物保管制度;4、安全巡查制度;5、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章住宿登记第十条旅馆应当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逐人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客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实时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一)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
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____%。
(二)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
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
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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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
第八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歇业、转业的,应当在歇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旅馆应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公安机关。
住宿登记表册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防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笫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对星级旅馆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1981年颁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1998年修正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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