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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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和定义1.1 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房产。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房产,包括公共区域和业主私有部分。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利和义务2.1 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用房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停车位、绿化景观等,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2.2 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要求3.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包括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等,以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加强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维修设备等,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提供优质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定期维修保养、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与投诉处理4.1 监督机制的建立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内容,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

4.2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5.2 业主维权途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包括用房管理责任、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要求、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等内容。

二、用房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范围和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要求1.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合理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结构和用途,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物业管理用房。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包括涂刷、清洁、修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1. 业主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扣除押金、限制使用权益等。

2. 对于因物业管理用房引发的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六、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物业管理行为合法、规范。

2.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督与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纠正。

结语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颁布,将有助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提升社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并配合执行本办法,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住宅环境。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按照划定的用途进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用房的分类和管理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使用情况可分为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其中,居住用房以住宅为主,商业用房以商铺、商场为主,办公用房以办公楼、写字楼为主。

第八条居住用房的管理要求:1、居住用房应当保持整洁、安全,人员进出应当登记。

2、居住用房内禁止从事违法活动,禁止存储危险物品。

3、居住用房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居住用房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商业用房的管理要求:1、商业用房应当保持整洁、安全,人员进出应当登记。

2、商业用房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商业用房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商业用房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商户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管理要求:1、办公用房应当保持整洁、安全,人员进出应当登记。

2、办公用房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办公用房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保护物权的法律法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辖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和责任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的房屋,包括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2. 组织居民共同事务的商议和决策;3.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4. 组织居民参预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安全、环保;2. 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责任;3. 物业管理用房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4. 物业管理用房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5. 物业管理用房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 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处理;7. 物业管理用房应积极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居民权益保障1. 居民在物业管理用房享有公平、公正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居民的权益;2. 居民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决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3.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回应和解决居民的问题;4.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和环境卫生;5.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6.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回应和处理;3.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4. 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处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与分类1.1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供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使用的办公场所、会议室、设备库房等房屋。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分类:根据用途和性质,物业管理用房可分为办公用房、设备用房、会议用房等。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限与管理责任2.1 使用权限: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限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但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2.2 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行为,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与秩序。

2.3 业主使用权:业主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申请使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业主会议、业主活动等,但需事先与物业管理公司商议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租赁与收费3.1 租赁方式: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可将闲置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租赁,租赁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租、合作等方式。

3.2 收费标准: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价格和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3.3 收费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收入应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设备更新等方面,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安全4.1 维护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3 突发事件应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与稳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1.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用房。

2. 物业管理用房定义: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房屋。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要求1. 房屋规划设计:物业管理用房应符合国家建造规范和天津市相关规定,包括建造面积、功能布局、消防设施等。

2. 设备设施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安全门禁系统等,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便利。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建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

4.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5.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快速处理居民投诉、定期开展居民活动、维护公共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用房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可以自愿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参预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维护居民的权益。

3.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公正。

五、居民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居民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

2. 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居民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4. 价格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乱收费、滥收费等行为。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三、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个物业管理用房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居民的意见反馈、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审批等事项。

2.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设备设施的更新维修、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设施的维护等方面。

五、物业管理服务1. 日常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检查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分类处理等。

六、居民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向居民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信息。

2. 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异议或投诉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受理并处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天津市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机构,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评估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用房的评估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其资格。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通过专业的管理机构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天津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用房。

2.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屋本体、公共设施、配套设备和相关用地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管理规定,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巡查和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故障。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制度,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反馈。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

2.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 业主有义务保护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损坏或乱扔垃圾。

4. 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对物业管理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等。

3. 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共同商定。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3. 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七、处罚措施1. 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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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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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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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

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

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废止。

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30日《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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